首页 -> 2006年第4期

“五刑”语义的历史流变

作者:姜晓敏




  提 要 从传说中的上古时期直至当代,中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数目均为五种,形成了独特的“五刑”现象,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影响。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有些相同的刑名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其语义并不相同,这是我们在理解刑名的确切含义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五刑 传统法律文化 相同刑名 不同语义
  通常人们所说的“五刑”,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五种刑罚手段的统称。一般认为它始于奴隶社会,定型于隋唐,并在宋、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改。考虑到我国在近现代时期,虽屡次修订刑法,但主刑的数目仍为五种,所以本文为了扩大研究的视野,以期在更长的历史时段中来探讨问题,故而有意识地打破古今的界限,将“五刑”的历史下延至当前。
  
  (一)奴隶制“五刑”
  根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的解释,o五刑产生并确立于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据文献记载,五刑由黄帝时东夷集团领袖蚩尤和苗民发明。《尚书·吕刑》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爱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即制杀、割鼻、割耳、破坏生殖器和刺面五种刑罚。而后至尧舜禹时,五刑沿而未改。“五刑”一词在其他典籍中也有记述,如:
  (1)(尚书·舜典):“流宥五刑”、“五刑有服”。
  (2)(尚书·奉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尧舜时期不实施这种残害肉体和生命的刑罚,而是以教化为主,施用“象刑”,即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据《太平御览》记载,以黑布缠头象征墨刑,以草梗作帽缨象征劓刑,以脚穿草鞋象征刖刑,以截短前襟象征宫刑,以穿无领的布衣象征死刑。
  中国的阶级社会和国家始自夏代。由于文献不足,当时的刑罚制度难以考证。但从后人追述来看,夏代刑罚已经确立。如
  (3)《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国语·鲁语下》:“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商代刑罚一仍前代,墨、劓、剕(断足)、宫、大辟(死刑)等刑罚在甲骨文和其他文献中均有记载。
  西周初期已确立“五刑之法”。《周礼·秋官·司刑》载:“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刖同剃,都是断足之刑。刖取代了割耳之刑成为五刑体系的一分子,但割耳之刑仍未绝迹,如:
  (5)《尚书·康诰》:“无或劓劓人”。
  (6)《易·噬嗑》:“何校灭耳”。
  周穆王时曾命甫侯(即吕侯)修定刑制,条款增加了五百条,而五刑之制未变。
  马小红在其《<吕刑》考释》一文中指出:《吕刑》是记载“五刑”的最早的文献资料。(吕刑》中的五刑制度为:尧、舜之世的劓、刖、椓、黥、丽刑(离刑、即辟)。周时的墨、劓、剕、宫、辟。尧、舜时是否有五刑之制,还无确凿的证据可证。但西周时墨、劓、剕、宫、辟等刑的存在,则是无大可疑的事情。西周时的铜器《朕(训)匝》铭文有墨刑的记载,铜方鬲中甚至出现了受刖刑者的守门像。春秋时期的齐国宰相晏婴曾讥讽齐景公滥用酷刑,造成了“国之诸市,履贱踊贵”的现象。意即受刖刑的人太多,结果假脚比鞋子的价格更高。
  需要指出的是,史籍中对于“五刑”的记载,除了上述关于五种刑罚之种类的说法外,还有另外两种表述:一是《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有:“以五刑纠万民”。此处的“五刑”指“野刑”、“军刑”、“乡刑”、“官刑”、“国刑”,突出的是五种刑罚之适用范围的不同。二是《国语·鲁语上》载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此处的“五刑”则强调的是五种刑罚之施行工具的差异。
  
  (二)封建制“五刑”
  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五刑”被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及商鞅的变法所继承。《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原文早巳失传。从后世文献的记载看,曾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意即对窥视宫室及拾取失物的行为分别处以膑刑与刖刑,目的是处罚“盗心”。秦代虽无“五刑”之名,但有“五刑”之实。由于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政策,其刑罚严酷残暴。单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就约有一二十种之多。商鞅在主持变法时,曾因太子犯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后来公子虔等旧贵族便诬陷商鞅谋反,结果商鞅被车裂而死。秦朝丞相李斯因受到赵高的排挤和迫害,最后“具五刑”而死。何谓“具五刑”?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即执行死刑时,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
  西汉以降,五刑之制发生很大变化。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太仓令淳于意获罪,当处以肉刑。淳于意有五个女儿,但没有儿子。在将被押解至长安前,他慨叹:“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小女儿缇萦听了父亲的话很伤心,毅然随父赴长安,并上书汉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汉文帝深为感动,下诏废除肉刑,改黥、劓、斩左趾为劳役刑和笞刑。汉景帝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删减笞刑数目,并颁布了《篁令》。该令具体规定笞杖即篓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只可笞臀不得笞背等,使笞刑规范化。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结束奴隶制“五刑”、建立封建“五刑”制莫定了基础。但是肉刑并未被彻底废除,如在缇萦上书前被汉文帝废除的宫刑,又被汉景帝恢复,以作为代死之刑。汉武帝时,司马迁为名将李陵辩白而犯下死罪,因家贫无钱赎买,只得自请宫刑,以苟延性命完成《史记》的写作。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继续由繁人简、由严趋宽。北朝初步确定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流、徒、鞭、杖等五刑,北周则改为由轻至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这为流刑取代宫刑创造了条件。西魏和北齐政权曾分别下诏废止宫刑,自此结束了我国长期使用宫刑的历史。
  随朝建立后,废除了比较残忍的鞭刑,以笞代杖,以杖代鞭,并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封建“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但随代是由重至轻排列,唐代则改为由轻至重排列,相对更为科学,体现了轻刑思想。依据唐律,笞刑分为十至五十共五等;杖刑分为六十至一百共五等;徒刑即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并强令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至三年共五等;流刑即流放到边远地区

[2]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