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准则”与“易读性”测量

作者:陈佳璇

国语言文字的易读性还缺乏专门的研究,中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更是一个有待充分关注的课题。
  
  三、我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测量的若干问题
  
  语言体系不同,易读性的要求也就必定不同。
  汉语是以汉字为书写符号的语言,汉语的易读性研究是一个尚待开垦的处女地,汉语的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对于我们来说更是一个全新的话题。那么,研究汉语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首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呢?首先遇到的便是:
  问题一:什么是“易读性”?——“易读性”最初指的是一种文本的容易读懂的程度,主要是就书面语言而言。而就中国法律言语行为而言,就有书面的言语行为,也有口头的言语行为,书面要“易读”,口头也要“易懂”,因此,中国法律语言的易读性研究,不但包括书面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研究,而且应该包括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研究,还应该包括书面法律言语行为与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转换的研究。在这一意义上,所谓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也就是法律言语行为的容易理解性。由此,便又产生:
  问题二: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既然口头法律言语行为也有易读性问题,则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的主要障碍是什么?一切语言都有可能存在同音词语的歧义,语音停顿的歧义、语调含混的歧义,这些当然也会影响汉语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除此以外,汉语的口头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方言的问题。现代汉语七大方言区,其语音差别之大,完全可能导致彼此无法通话,如果勉强通话,就立刻会产生一个易读性的问题。宁波口音普通话的“一靠政策,二靠机遇”被北方方言区的听成“一靠警察,二靠妓女”,绝非仅仅是一个笑话。同音歧义越多,方言距离越多,则易读性程度就越低,什么样的同音更容易引起法律问题,这是应该可以预计并加以测量的。例如:“定金”与“订金”语音完全相同,而在合同法中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这就需要考虑是否用“保证金”“预付金”的术语来替换“定金”“订金”。
  问题三: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文字的易读性——汉语是以汉字作为书写符号的,作为书面法律言语行为的易读性必定要求汉字的易读性。汉字字形有6万多个,而现代汉语日常语言生活的常用汉字只要3000多个。显然,采用的文字越是冷僻,其易读性程度就越低,这种文字与易读性的关系应该也是可以测量的。因此,一切法律文本在不损害语义的前提下,都应该注意使用常用汉字,避免使用冷僻汉字;注意使用规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问题四: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词汇的易读性——汉语是一个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词汇对言语行为的实现的影响特别明显。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必定要求词汇的易读性。法律语言需要单义性、一致性、系统性,因此,就不能不大量采用术语。专门化术语显然会影响社会公众的接受,术语与易读性也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那么,是否日常语言中的词汇的易读性就一定高呢,我们的调查显示,也未必。如:“籍贯”是一个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可是,在法律语言中“籍贯”到底指称什么:是指出生地、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是以行为人为准,还是以其父亲为准,或者以其祖祖辈辈为准?若是以祖先为准,又是应该上溯多少辈?据我们对50名大学生的调查,答案五花八门,非常混乱。
  问题五:汉语法律言语行为中句法的易读性——国外的易读性测量已经证明,介词的数量、句法结构的复杂程度、句子的长度与易读性密切相关,那么,对于汉语来说,句子到底长到什么程度就会明显影响易读性?不同的介词对易读性的影响是否相同?哪些句法结构特别影响易读性?这些都是有待研究的。
  提高法律语言的易读性就是为了提高法律言语行为的有效性。了解受众怎样理解、解释词句的方式,从而可以使用直截了当、具体、熟悉的词句来写作,使法律语言所传递的信息明了,避免误解,这当然是困难重重并且是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提高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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