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论法律修辞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

作者:杜金榜




  提
  要 在法律活动中,活动参与人总是根据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和活动的环境,积极使用修辞手段,加强话语的效果。因此,我们提出一个法律修辞模式,并用语言材料进行更进一步的论证。
  关键词 法律修辞 修辞要素 修辞环境 社会关系
  
  1 引言
  
  法律修辞学研究的是在法律环境中修辞的运用。可以说,法律修辞学的研究目的就是:“揭示修辞在法律语言进而在法律生活中所表现的特点和作用,寻求修辞对人们法律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系列运用方法,促使法律语言更有效地为人们在法律生活中的交际服务(杜金榜2004:114)。”
  鉴于法律修辞的特殊性,为了处理法律语言中的修辞现象,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据此,我们(杜金榜2004)提出了有关在法律语言学领域中开辟法律修辞学研究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个法律修辞模式。该模式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图中,大方框表示修辞环境,小方框分别表示修辞主体、修辞客体、修辞本体、修辞受体共四个基本修辞要素,四个基本修辞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箭头所示。修辞主体指使用修辞的讲话人或作者;修辞本体指讲话人或作者所使用的修辞;修辞所指称或表达的对象是修辞客体;听话人或读者是修辞受体,即修辞的接受者。要素间具有相互作用并与修辞环境相关。
  该模式首先明确标示各要素,进而阐述了各要素在修辞环境中的相互关系。这种思路基于对社会关系在法律修辞中所起作用的充分重视,与法律活动旨在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目标相一致,对于法律修辞研究具有针对性。
  
  2 法律修辞与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在法律环境中常体现为法律关系。人们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但是在法律环境中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得到明确的定义,得到强调,趋向明晰化。法律,一方面是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另一方面与整个社会水乳交融,处于社会的整体环境中,随整体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关系的调整仍然囿于社会的大框架,因此,社会关系在法律修辞中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人们在法律环境中使用修辞,总是以自己与别人所处的关系为参照,这种关系由法律环境所决定。例如,
  例1 至于后来原告通过媒体将此事搞得沸沸扬扬,答辩人就不得不怀疑原告的动机了。(人格权纠纷案庭审)
  被告代理人基于他与被告和原告的关系,采取鲜明的立场,使用“沸沸扬扬”对原告行为进行绘声绘色的描述,用以强调原告的动机。律师有时会运用修辞讥讽对方,如,
  例2 原告代理人问:“是否会出现这样情况,你拍摄的MT~,你觉得不错,但绝大多数观众觉得很差,会不会出现这种现象?(合同纠纷案庭审)
  但是对于法官却不能用此语气发问。反之,鉴于所具有的身份,法官也不宜用此类问话讥讽法庭活动其他参与人。
  法律修辞以社会关系为主导,同时也会对社会关系产生反作用。法律修辞运用的终极目标就是帮助加强、维系甚至改变社会关系。法律修辞的这种作用贯穿于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有时,法官精当的修辞能够有效地打动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以致改变双方的敌对状态。
  鉴于社会关系的主导作用,修辞主体不会盲无目的运用修辞。修辞的使用都关照到他和其他人的关系,均出于一定目的,这便是法律修辞的明确指向性。因此法律修辞的研究不可忽视这种指向性,不可忽视社会关系在其中的主导作用。
  
  3 法律修辞要素
  修辞主体是修辞的使用者,在修辞使用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修辞的指向性由修辞主体决定。修辞主体对于社会关系的定位集中表现在修辞本体的选择。修辞本体所承载的是修辞的大部分信息,如,修辞的指向性、修辞的内容、修辞主体的态度等等。甚至从修辞本体可以看到所能产生的影响。修辞本体用于对一定的事物进行描绘或说明,被描绘或说明的事物便是修辞客体,是修辞使用的对象。除修辞主体外,参与修辞活动的其他人均为修辞受体,在交谈中是听话人,在写作和阅读过程中则是读者。
  单就写作过程和阅读过程而言,也有很大差别。在写作过程中修辞受体可以是真实的,如私人信件的收件人,也可以是未知的,如文学作品的读者。而在阅读过程中,修辞受体是已知的,修辞主体则可能是已知的,如文学作品或私人信件的作者;或是未知的,如匿名信的作者。因此,考察修辞要素,还要同时考察使用修辞的过程。
  法律修辞各要素和修辞环境又包括一系列相关因素。例如,考察修辞主体时,可以考虑修辞主体的修辞动机、修辞心理、修辞期望结果、对其它各要素及修辞环境的认识等。这些相关因素如表3.1所示:
  
  Oravec&Salvador认为“修辞是社会现实、社会内容和社会价值的产品(Oravec&Salvador 1993:180),”修辞由社会构成,修辞构成社会。研究法律修辞,需要考察社会关系、心理、物质条件、社会观念等诸多因素,如下例:
  例3 至于今天将四被告推向法庭,是拨开乌云见青天的义举。为了这一天,我们苦熬了三年,这不仅是四被告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一段刻骨铭心的耻辱,也是一段刻骨铭心的国耻。(金娣存款案起诉书)
  在此短短的两句话中,作者在多处使用修辞手段加强效果。但是对于这些修辞的使用必须全面考察该案的相关因素。这里,有关修辞环境的部分信息可以从原告的请求事项得到:
  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三记者向原告道歉并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2、花旗银行向媒体提供假信息误导公众,诬告邵连华被错误关押117天,要求被告公开承认错误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失费60万元,赔偿诬告鄙连华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26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修辞主体是原告邵连华等三人,修辞受体是被告、法官和其他在庭人员,被告中有三名中国记者,一名美国花期银行代表,原告与被告存在两种原有社会关系,一种是相同国籍的关系,另一种是不同国籍的关系;各方心理状况不一,原告具有屈辱感,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被告中的记者需要为自己的报道申辩,银行代表则需要为提供的信息负责,法官与其他在庭人员的态度中立但仍具某些心理倾向性,因此各方对于修辞的心理感受均不相同;对于原告的起诉(修辞客体),原告认为是“义举”(修辞本体),但被告不可能认同,其他在庭人员也不一定完全认同,各方对有关“耻辱”、“国耻”的描述也会有不同看法。
  对于修辞要素构成成分的分析,往往能使修辞分析具体、深入。
  
  4 法律修辞要素间的关系
  
  4.1主体与受体关系
  上面谈到,在写作和阅读过程中,修辞主体会对修辞受体做出推断,同样,修辞受体也会对修辞主体做出推断。这说明修辞主体与修辞受体之间在修辞使用中存在的密切关系。修辞主体使用修辞,需要对相关因素做出全面的把握,而相关因素中,修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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