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清朝》一二一、烟台条约


  威妥玛在六月二十一日(8月10日)就到了烟台,李鸿章在二十九日也到。两人从七月初三谈起,谈到二十六日(9月13日),谈妥了《烟台条约》,签字盖印。

  这《烟台条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马加理事件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规定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之间的往来礼节;第三部分是扩充英人在华的商业机会。

  就第一部分而沦,威妥玛的“宽大”出人意料之外。不仅岑毓英无须严办,连“已革都司李珍国”,与“凶手”腊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释放。条约之中,并无关于岑毓英、李珍国、腊都等人的条文,这是在会谈的中间,由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后,取得李鸿章同意的。李鸿章起初还建议将李珍国、腊都等人的罪刑酌减,威妥玛却坚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办就该办岑毓英,事实是岑毓英激动官绅,官绅怂恿李珍国,下手的是李珍国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们既不肯办岑毓英,那末李珍国与腊都等人也都不该办”。威妥玛而且告诉李鸿章,在李珍国被革职逮捕以后,他的家眷已被英国驻缅甸新街的领事接了去,加以收养。 《烟台条约》规定:对被害人的抚恤金为二十万两;派往英国的道歉特使,剋期启程。案子解决的经过,由李鸿章上奏朝廷(奏文须经威妥玛同意),由朝廷发表谕旨,颁给总理衙门,通知各省督抚,写成告示张贴,再由威妥玛通饬各口领事,派员会同“地方大吏”所派的“妥员”,前往各处查看这些告示。

  英国可以派军官驻节大理或云南其他城市,为期五年。英属印度当局可以再派一个探险队来云南。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贸易,另规定细则。

  《烟台条约》的第二部分,规定各国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往来的礼节,但也包括领事裁判权的进一步具体细则,“只能视被告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陪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

  《烟台条约》的第三部分是涉及通商各项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开芜湖、宜昌、温州、北海(合浦)四口。其次是,准许英国商船在安徽(铜陵县的)大通、安庆,江西的湖口,湖北的武昌、(嘉鱼县的)陆溪、沙市等处停泊,由中国民船起卸货物。

  大通等处,不作为通商港口论,换言之洋人不得居住贸易、设立行栈。重庆呢,虽则此时轮船尚未能到(三峡的石滩有待清理),清廷答应将来轮船能到之时,一定开为商埠。

  洋人把居留地变成所谓“租界”,又窃占了警察权、收税权与组织整个“市政府”的权力,原是上海一隅因太平军的威胁而产生的特殊现象。

  《烟台续约》对“租界”作了近乎正式的、法理上的承认。“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毋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同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

  出入口货物,除了鸦片以外,概只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以代替全国各地重重叠叠的厘金,早就有了条约上的规定。《烟台条约》重新予以强调。

  关于鸦片的进口税,自从《南京条约》订立以后,列强一向准抽高于百分之五的税率,并且不坚持以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代替厘金。换句话说,各地厘金照抽,视如“土货”。

  《烟台条约》规定鸦片的各地厘金不妨也在上海于进口时一次缴纳,由商人说明,某一提单内之鸦片将经由何省运往何省,由海关代为汇合算清。

  洋商纳完关税以后,又将洋货运走出口,所付的关税例应退还。这洋商倘若把他的货运出中国的甲口以后,再运入中国的乙口或丙口,则原在甲口缴付关税的收据,可以作为凭单,持往乙口或丙口,以免重缴一次关税。《烟台条约》规定,这收据的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期满无效。

  在英属香港的外海,常有中国粤海关的小汽艇巡逻缉私,香港政府认为不便。《烟台条约》规定,此事交由中国地方官、粤海关与香港政府三方面派员会商改良办法。

  《烟台条约》签订以后,清廷很迅速地予以批准。英国政府却延至光绪十一年,等候曾纪泽再签《烟台续约》十条,才肯批准。

  续约把本约之中划定租界界限的条文取消,为的是让租界可以不断地扩大下去。续约也把鸦片应纳的关税与厘金加以硬性规定,每箱(一百斤)关税三十两银子、厘金八十两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