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清朝》一一八、对日本立约


  在同治年间李鸿章所经办的外交大事之中,以对日立约与结束琉球渔民被杀案为最重要。

  日本明治天皇在同治九年,派他的外务权大丞(署理外交部副部长)柳原前光到天津,拜会李鸿章与“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柳原前光托李鸿章与成林,转递一封日本外务大臣副岛种臣要求订立条约的信。总理衙门的若干位大臣认为对日本只可通商,不可立约。李鸿章特地上一个奏章,坚持对日本不但应该通商,而且可以立约。曾国藩也上了一本,支持李鸿章的意见。

  慈禧太后在同治十年(1871年)五月,指定李鸿章负责对日本的交涉,授权李鸿章立约。这时候,日本又派藏卿(财政部部长)藤原宗城前来。双方会谈了很多次,终于在七月二十九日(9月l3日)把中、日间第一次的条约订立成功,分为十八条,附通商章程三十三条。

  这条约的上要内容是:(一)没有最惠国条款;(二)领事裁判权与协定关税,彼此互享(不像中英、中法、中美等条约,只是英、法、美等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向中国不能在英、法、美等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三)领事裁判权限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民事案件,并且要由所在国的地方官会审;(四)日本也划出横滨等八个港口,准许中国人前往居住贸易;(五)中、日两国人民均不得在彼此的内地与非通商港口进行贸易;(六)中、日两国政治制度与法律均不相同,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内政。

  次年,同治十一年二月,日本又派柳原前光以“少办务使”的名义(公使级代办)到天津看李鸿章,请求把条约的内容大加修改:(一)取消中国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二)取消中国在日本所享有的相同于列强的协定关税权;(三)取消有关不准日本人(在中国)佩带倭刀的条文。理由是:日本正准备向列强交涉废除领事裁判权与协定关税;日本武士佩惯了倭刀不便禁止,倘若在中国犯法,自可交由领事法办。

  李鸿章回答他:条约订成不久,尚未换文又要更改,岂不贻笑他邦?其中如有不妥的地方,不妨等待条约满期以后再议。 又过了十四个月,日本外务卿(外交部部长)副岛种臣亲自出马,充任全权大使,到天津来拜访李鸿章,在四月初四日(4月30日)“换约”,不再提起修改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