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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据2007年12月29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签署第85号主席令,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