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作者:任仲平




  (一)“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之际,人们把关切的目光,投向祖国北疆的广袤原野。
  1947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人民解放战争的隆隆炮声中,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不仅开启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60年来,内蒙古大草原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诠释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不足百元增加到城镇居民10358元、农牧民3342元;曾经封闭落后的贫困之地,变成人均GDP列于全国前10名、经济增长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一的富裕文明之乡。
  紧跟内蒙古区域自治的脚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今天,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已有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三大政治制度。
  从落后走向进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穷走向富裕。占中国总面积64%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沧桑巨变,勾画出这样的历史轨迹——
  60年前,我们开创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60年后,我们拥有了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国。
  (二)我们党找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是一个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的过程,是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
  在新中国诞生前夜,将要揭开历史新篇章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的是一个比赶走侵略者、结束旧制度更加严峻的考验:怎样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曾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而后,长征这一举世瞩目的历史大事件,推动了中国革命与中国民族问题的结合。长征途中,红军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5年10月,党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内蒙古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人民五亿不团圆。一唱雄鸡天下白,万方乐奏有于阗,诗人兴会更无前。”
  这首脍炙人口的《浣溪沙》,写于新中国第一个国庆之际。民族大家庭其乐融融的空前盛况,激发了毛泽东的诗人情怀,也为我们永远地留下了那个令人感慨的历史场景。
  历史场景的背后,是历经百年离散的中华民族苍凉悲壮的奋斗,是备受欺凌的少数民族不平等的过去。而这一页,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被彻底翻了过去。作为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建国方略。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揭开了我们多民族国家团结奋进的崭新一页,谱写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乐章。
  (三)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放在历史的大坐标上看,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从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权,都以统一中国为荣,以统一中国为己任。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始终是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
  从民族关系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中华文明史既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历史。
  从文化渊源看: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进程中,各民族对祖国山川土地、传统文化高度依恋,对国家荣辱兴衰和前途命运强烈关注,对祖国母亲饱含深情。特别是1840年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共同的家园、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抗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觉醒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同时,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我们既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共同建设强大的祖国,也要从民族的、地区的实际出发,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
  我们称民族区域自治为“伟大的创举”,正是因为,它标志着我们党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13亿人口大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解决民族问题的人类智慧的贡献。
  (四)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历史证明,我们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起“决定因素”的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0年探索与实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日益清晰——
  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若干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本民族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体现。
  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60年丰富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日益鲜明——
  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
  它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又考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
  它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它是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结合。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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