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进行跟踪检查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整改工作获成效
  
  为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解决散居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困难、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投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的整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执法检查,并就关系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为督促这些建议的落实,推动整改工作,全国人大华侨委10月10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侨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听取了汇报。
  据介绍,有关部门已就这些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
  ——关于维护华侨农场土地权益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由华侨农场自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测量、调查图件资料,登记机关认可后可直接办理登记,不再收取登记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华侨农场土地的,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标准,帮助以务农为主的农场职工恢复生产生活,落实华侨农场职工的补偿安置。
  ——关于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力求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任务,根本解决归难侨住房问题。
  ——关于增加华侨事业费问题。财政部研究决定,每年安排的华侨事业费由“十五”期间的7000万元,增加到“十一五”期间的1亿元。
  ——关于归难侨饮水问题。水利部已把84个华侨农场归难侨饮水问题,全部列入我国农村饮水“十一五”规划。
  ——关于解决散居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有关省、自治区扶贫办将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全部纳入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在整村推进、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等扶贫工作措施中,对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实行同等优先,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实施扶贫项目。
  ——关于保护海外侨胞在国内投资创业权益问题。国务院侨办要求各地侨办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维权长效机制,构建为侨资企业服务的法律网络,努力推动重大涉侨经济纠纷和案件的妥善处理。
  此外,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待遇、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优惠办法、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和审批办法、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子女享受探亲待遇等问题,有关部门表示正在采取措施,力争早日出台解决办法。
  据了解,全国人大华侨委还将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跟踪检查情况。
  (据10月11日《人民日报》)
  
  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公布对十省(市)重特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结果
  
  人民日报北京9月27日讯,为维护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督查组,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十个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督查组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查中,十省(市)党委、政府领导认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四川、辽宁、陕西、河南等省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明确要求,为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证。贵州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清理摸底、对照检查、纠正问题、总结上报、完善档案”五个步骤,细化检查内容。山西省纪委、监委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选择一些事故多发地区和一些重点人员的处分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吉林省由监察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两年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庆市形成由分管副市长为责任人,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首长问责制。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建立了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十省(市)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基本落实到位。
  在检查中,督查组也发现,部分地区和部门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不规范,个别处分执行不到位。一些单位处分决定的下达不规范,以处分通知、处分情况执行报告表、事故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代替正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个别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自作出一个月内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些地区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级别、工资的相应调整不到位。(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在各地区不平衡。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况较多。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司法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或宣判无罪后,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够,导致司法处理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此外,督查中也发现,目前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在刑罚执行中,假释、减刑的比例也比较高。(三)经济处罚、整改措施的落实还不到位。督查组已就上述问题责成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下一步,督查组就督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执纪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互信息沟通,防止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和党政纪责任追究的脱节,保证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据9月28日《人民日报》)
  
  公安部正式颁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
  
  人民日报北京10月9日讯,公安部近日正式颁布《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并印发至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公安派出所。10月1日起,济南、呼和浩特、沈阳、襄樊市公安局和秦皇岛市北戴河公安分局等5个试点单位将先行实施,按照《标准》配发民警单警装备。
  《标准》共25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配备项目主要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和枪支、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选配项目共15种。必配项目是指公安单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必须配备的装备,选配项目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选择配备的装备。上述各项配备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步到位的思路,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单警必配装备全部配齐到民警个人,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购置选配装备。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标志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从此走上标准化、制度化、正规化的道路。《标准》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上解决一线执勤执法民警装备落后的问题,全面提高公安单警的装备配备水平,提升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巡逻防控、擒敌追捕时的战斗力和防护能力,对于鼓舞公安民警士气,震慑和打击犯罪活动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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