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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禁闭(2)


  在英国,禁闭的起源更早。1575年一项关于“惩治流浪汉和救济穷人”的法令就规定,每个郡至少建立一所教养院。为维持它们就需要增加一种税,但也鼓励公众自愿捐款。但是,看来这种措施很难付诸实践,因为几年后便决定认可私人兴办这种事业,无须官方批准便可开办医院或教养院,谁有兴趣谁就可以干。17世纪初,曾进行一次普遍的整顿:凡未在自己辖区建立教养院的治安官均课以5英镑罚款;教养院应组织劳动,设置工场、加工厂(磨面、纺织),以利于维持自身,并使被收容者从事劳动;由一名法官负责决定何人应该送入教养院。这些“感化院”没有得到很大的发展;它们往往被它们所依附的监狱合并。而且这种措施也从未扩展到苏格兰。

  另一方面,劳动院则获得更大的成功。它们产生于17世纪下半叶。1670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了它们的地位,任命了司法官员监督用于维持它们的税收和财政开支,并将监督其管理的最高权力委托给一名治安官。1697年,布里斯托尔的几个教区联合建立了英国第一所劳动院,并指派了管理机构。第二所劳动院是1703年在伍斯特建立的。第三所是同年在都柏林建立的。其后,在普利茅斯、诺里奇、赫尔和埃克塞特也相继设立了劳动院。到18世纪末,共有126个劳动院。1792年的吉尔伯特法令使教区更容易建立新的劳动院;同时,治安官的管理权也得到加强;为防止劳动院变成医院,该法令建议将所有的传染病患者迁出劳动院。

  经过若干年的时间,一个完整的网络遍布了欧洲。18世纪末,霍华德进行了调查。他遍访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各主要监禁中心——“医院、拘留所、监狱”。他的博爱之心受到极大冲击,因为他看到,违反习惯法者、家庭浪子、无业游民和精神病人都被囚禁在同一大墙之中。有证据表明,曾经导致我们称之为禁闭的古典秩序范畴急迅地、自发地在全欧变成现实的某种意义,甚至早在此时就已经不存在了。

  在150年间,禁闭已成为各种滥用权力因素的大杂烩。但是,在其起源之初,应该有使禁闭成为必要的某种统一因素;从古典时期到由古典时期所引出的多种禁闭方式,应该有某种一以贯之的原则,而对这种原则我们不能用“(法国)大革命前的丑恶感情”来敷衍塞责。那么,这一批人在一夜之间就被关押起来,受到比麻疯病人更严厉的排斥,这一事实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不应忘记,巴黎总医院自建立之日起几年之内就收容了六千人,约为巴黎人口的百分之一。无疑,随着时光流转,肯定会悄悄地形成某种贯穿欧洲文化的社会情感,这种情感在17世纪下半叶突然开始表现出来,而且正是这种情感突然将这类注定要住进禁闭所的人分离出来。为了让早已被麻疯病人遗弃的领域有人居住,他们选定了一批在我们看来其构成奇特的人。

  但是,那种在今天看来完全是一种混淆不清的情感,对于古典时期的人来说则是一种清晰表达的感受。我们应该研究的正是这种感受,这样才能揭示在我们习惯上所说的理性支配的时代中人们对待疯癫的情感。通过划定禁闭场所,从而赋予其隔离权力,并为疯癫提供一个新的归宿——这样一种行动,虽然可能是一贯的和协调一致的,但并不简单。这种行动在权威主义的强制形式内把对待贫困和救助责任的新感情,对待失业和游手好闲等经济问题的新态度、新的工作伦理以及对一种将道德义务纳入民法的城市的憧憬组成一个复合体。这些情感观念都是在实行禁闭的城市及其结构形成时期出现的,虽然当时还比较模糊。正是它们赋予这种习俗以某种意义,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古典时期感受和体验疯癫的方式。

  禁闭这种大规模的、贯穿18世纪欧洲的现象,是一种“治安”手段。按照古典时期的严格定义,所谓治安就是使所有那些没有工作就无以生存的人能够和必须工作的手段的总和伏尔泰(Voltaire)将要明确提出的问题,早已被科尔伯(Colbert)的同时代人提出来了:“既然你们已经将自己确定为一个民族,难道你们还没有发现迫使所有的富人为所有的穷人安排工作的秘密吗?难道你们还不知道这些首要的治安原则吗?”

  在人们赋予禁闭以医疗意义即,或者说,至少在人们以为它具有这种意义以前,之所以需要禁闭,不是出于治疗病人的考虑,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考虑。使禁闭成为必要的是一种绝对的劳动要求。在博爱主义想辨认出某种救死扶伤的慈善印记的地方,只存在对游手好闲的谴责。

  让我们回顾“禁闭”的最初时期。1656年4月27日国王敕令导致总医院的创立。从一开始,该机构为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制止“成为一切混乱根源的行乞和游手好闲”。实际上,这是自文艺复兴以来为消灭失业、至少消灭行乞而采取的各种重大措施中的最后一着门。1532年,巴黎最高法院决定搜捕乞丐,强迫他们在城市的下水道干活。干活时,俩俩铐在一起。形势很快就发展到极其严重的程度:1534年3月23日的一道命令要求“贫困的学者和其他贫民”必须离开该市,并禁止“在街上对着圣像唱赞美诗”。

  宗教战争使这种可疑的人群成倍增长,其中包括被逐出家园的农民、遣散的士兵或逃兵、失业工人、穷苦学生以及病人。当亨利四世(Henri IV)开始围困巴黎时,该城居民不到十万人,其中三万多是乞丐。17世纪初开始出现经济复兴。当时决定用强制手段来重新安置社会上漂泊不定的失业者。在160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法令中,命令在广场上鞭打乞丐,在胳膊上打上烙印,剪短头发,然后将其逐出该城。为防止他们倒流,1607年的法令规定,在该城各城关设立弓箭手队,禁止贫民入城。由于发生了三十年战争(1618一1648年),经济复兴的成效部丧失了,行乞和游手好闲问题重新出现。

  直至该世纪中期,由于捐税不断增加,生产受到阻滞,失业愈益严重。在这个时期,巴黎、里昂和鲁昂先后于1621年、1652年和1639年爆发起义。与此同时,由于出现新的经济结构,原有的劳工社会瓦解一7;随着大工场的发展,行会的权力和权利日益丧失,“总法规”禁止一切工人集会、同盟和“协会”。但是,在许多行业里,行会还是重新组建起来。它们受到起诉,但各地的最高法院似乎不以为然。诺曼底的最高法院就拒绝审判鲁昂的暴动者。无疑,这就是为什么教会出面干涉和指控工人的秘密巫术集会的缘故。索邦神学院于1655年颁布一项命令,宣布所有参加这类邪恶团体的人均犯有“渎圣罪和永罚罪”。

  在严厉的教会与宽容的最高法院之间的无声较量中,总医院的创立当然是最高法院的一个胜利,至少在开始时是这样。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新的解决办法。纯粹消极的排斥手段第一次被禁闭手段所取代;失业者不再被驱逐、被惩办;有人对他们负起责任了,国家承担了负担,但他们以付出个人自由为代价。在他们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不言自明的义务体系:他们有被赡养的权利,但是他们必须接受禁闭对肉体和道德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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