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公告和通告的规范使用浅析

作者:汪晓斌




  我国应用文的发展历经了3000多年的历史,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应用文写作的功能、形式、内容和书写技术较以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使用频率也愈来愈高,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应用文写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用,是针对社会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以文字形式做出的适当的反映和处理,有很强的针对性,然而应用文种类繁多,较常用的就有几十种之多,不同种类的文书表达的内涵、适用情况和写作格式各不相同,因而在写作和使用之前要根据表达的需要和文体的作用正确选用相应的文体。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用文文种滥用、错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其中的公告和通告的乱用、混用较为普遍。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或驻足街头,常常会见到诸如什么商店开业公告,什么银行中奖公告,以及停电、停水公告,改变车辆行驶线路的公告等等。其实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因为不了解公告和通告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情况造成的,这些现象的存在也必然会损害公告和通告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给应用文的写作和使用造成混乱,因而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必须纠正这些应用文文种滥用的做法。
  现在我们就着重来谈谈公告和通告的规范使用问题,当然,首先我们必须对公告和通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公告和通告都属于应用文中的行政公文类,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告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应用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向国内外宣布我国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就是用公告予以发布的。公告的特点,一是宣告的事项具有庄重性;二是宣布和告知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有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予以公布,要求世界各国周知;三是公告的制作者有严格的限定性,一般由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制发,也可由国家授权机关如新华社制发;四是公告的篇幅集中短小,文字简洁,行文语言庄重、严肃。由于公告内容重大、公开,所以必须慎重使用。通告是适用于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它的特点,一是通知、告知性,让一定范围内的人民群众了解而有利于执行;二是通告的广泛性,通告的内容可涉及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可以公布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项,其制发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基层单位;三是通告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一般由专业主管部门在一定业务范围内公布。例如某省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发文的《关于维护校园秩序的通告》,某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间严禁在城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公告和通告之间的异同,相同点是二者都是一种以特定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载体,都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告知性的特点。但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的不同点在于,一是二者虽都有告知性的特点,但告知的事项的重要性却不可同日而语,应该说,用公告告知的事项比通告的要重大重要得多;二是告知的范围也不一样,公告适用范围是向国内外,而通告则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可见公告的范围更广;三是制发机关不同,正是因为公告的事项特别重要,具有庄重性,且告知的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公告不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想发就能发的,它要求制发机关有很高的权限,一般是由国家机关领导人名义或授权机关才可以制发,而通告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故对制发机关无特别要求,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基层单位。
  明白了公告和通告各自的特点及二者之间的异同点,我们就明白在现实生活中,二者是不能混用、滥用的,特别是对公告的使用必须要慎重。一般的、告知范围不甚广的事项,用通告就可以了,更有一些芝麻绿豆的小事,如商店开业、商品降价等事项,其实用启事、广告等文体就行了,而不必动不动就公告或通告,这实际上是把公告和通告降格使用,大材小用了。
  
  汪晓斌,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