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2期

浅谈《察今》的寓言说理论证法

作者:韩 枫




  先秦的诸子散文《吕氏春秋》中的《察今》一文,运用了“循表夜涉”、“刻舟求剑”、“引婴投江”三个寓言故事论证“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的论点。运用寓言故事进行说理应属于何种论证方法,笔者反对归属于“运用事例论证事理”的例证法,认为运用寓言进行说理应当属于比喻论证。
  例证法,就是用典型事例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也就是常说的“摆事实”。可见,例证法必须具备两点,一是所举事例,无论人或事,必须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二是所举事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在例证法中,作为事实的论据与论点之间通常是个别(特殊)与一般(普遍)的关系,也就是论点概括了事物的共同性或普遍性的规律,用来证明它的论据则是个别事例。试想个别的事例要印证普遍的道理,若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岂能令人信服,收到“事实胜于雄辩”的效果?
  寓言却不具备这两点。这可以通过对寓言的来源和寓言的表现手法的分析加以论证。
  寓言一词最早见于《庄子》的寓言篇。它往往取材于古代神话、历史传说、民间故事,有的则是文人的创作。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先秦寓言,虽然全部出于诸子史籍,但它们既然大部分源于人民口头创作,自然便保持着民间故事的特色,是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统一。生活的真实不等于艺术。寓言虽然源于生活并具有现实主义特色,但它毕竟经过诸子百家创造性的生发,因而已高于生活,不同于生活本身的真实。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寓言中的故事情节和性格形象,往往巧妙地衬托着所表现的概念的内在含义;但从现实生活的角度看,经常却是虚妄的。它往往以简短的结构、鲜明的形象、夸张、拟人与想象的艺术手法,或阐明某种道理,或讽刺某种社会现象。仅以“引婴投江”中的那个楚国人为例,让我们设想一下,谁能把一个刚出生的婴儿投入水中?这个情节本身有多大的可信程度?即使我们姑且承认其有——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件事又有什么典型性和普遍意义呢?
  综上所述,运用寓言说理不应当归入例证法,而是应归于比喻论证。
  首先,寓言有同比喻相同的论证作用。
  寓言往往叙述一个小故事,而又于具体的情节中,隐含着一种更深刻的思想,常语带双关,藉以阐发哲理,印证观念。它是理性认识的感性化的表现,是抽象概念的具体化。而比喻论证是用人们容易理解的浅显的事物或道理来说明不容易理解的深奥的事物或道理。运用这两者进行说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深奥的道理论述得更通俗、浅白,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公木认为:寓言“是比喻的高级形态,是在比喻的基础上,经过复杂的加工而形成的。它是有故事情节、有性格形象的比喻。”从修辞的角度来看,寓言也是一种复杂的比喻。比喻和寓言都是用一个浅近具体的事物去比拟另一个深奥抽象的事物。所不同的是,寓言必须是比较具体和完整的故事;往往以句群或段落形式出现,可以独立成篇;主要目的是讽喻劝戒,含有鲜明的哲理性;其中的人物往往是反面或愚蠢可笑的。可见,寓言和比喻的论证作用是相同的。
  其次,从寓言产生的背景来看,其产生的伊始,便是用来取其比喻义警戒世人或陈情说理的。
  寓言产生于春秋末期,形成于战国初期,在先秦时代已臻于成熟。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处士横议的局面。诸子百家,策士游客,在讲学论道、陈情说理的时候引述或编制某些寓言故事,夹叙其中,以提高生动性,加强说服力。如庄子的名篇《养生主》中,为了阐述其“养生之道”而写了“庖丁解牛”这个寓言,形象说明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一切事物都有其内在规律,只要掌握了规律,就能做到游刃有余。可见,寓言从其产生时起,就被赋予了和比喻相同的论证作用。
  所以,运用寓言故事进行说理属于比喻论证,而不应把他归入例证法。
  韩枫,辽宁葫芦岛市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师范教育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