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婚姻”一词虽然出现在嫁娶事实发生之后,但我们在周代的《诗经》里,已经能见到“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小雅·我行其野》)这样的说法,这儿的“昏姻”,指的就是嫁娶。另外,婚姻二字还分别代表了夫与妻,或者指姻亲的双方。“家庭”一词,则一直到南北朝时期方才出现,不过,与“家庭”同义的“家”这个字,却也和“昏”、“因”(“婚”、“姻”的本字)一样,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就能见到了。后来,春秋末期思想家墨子说:“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其含意也是非常清楚的。
我们现在一般把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还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称为婚姻。把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单位称为家庭。家庭与婚姻有密切联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在远古时期,人类不知婚姻为何事,家庭为何物,有过漫长的混沌杂居阶段。原始社会早期阶段的人类,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在这数以百万年计的漫长时期内,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制度都不存在,人们过着毫无限制的、杂乱的性关系生活。随着社会的缓慢发展,人类从乱婚的状态中逐步演变出各种群婚制、对偶婚制的家庭:以有血亲关系的人互相通婚(但排除不同行辈之间)为特点的血缘家庭;一群姊妹是她们共同丈夫们共同妻子(但在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妹和姊弟)的亚血缘群婚制家庭(即普那路亚家庭);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相对稳定地同居,夫从妇居的对偶家庭;等等。伴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经济的瓦解,私有财产制的确立,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出现了,这就是以父姓为主体组成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人类婚姻、家庭这一发生、发展和演进的过程,正如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公元1818——1881年)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揭示的,家庭“是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了较高的形式”。
我国古先民和世界其他民族一样,也经过了群婚与对偶婚的阶段,经历了从无家到有家,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到有了确保父亲一脉血统的家的发展过程。由于民族习性和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中华民族婚姻家庭发展演变的历史自有其差异性、独特性;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历代的婚姻家庭又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状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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