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40—1949年)
中国封建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清道光(公元1821年—1851年)后期进入了“日薄西山,气息奄奄”的垂暮之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社会的性质和阶级关系从此都发生了变动。为了能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护专制主义统治,清政府于1900年前后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调整和改革,其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条例分列于《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中。这些修订的新律有的颁行一年多,清王朝即告覆亡;有的直至清亡都未及颁行,所以在清末实际生活中并未起什么作用。纵观史实,晚清70年(公元1840年—1912年),从政府方面来说,仍实行《大清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项规定,封建的婚姻家庭礼法一如既往,禁锢、摧残、吞噬着人的生命。
19世纪中叶,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历时14年。起义领袖们制定、颁布了男女平等的法令,确立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和废除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娼妓等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自有其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起义领导人自己并没有贯彻婚姻立法的要求,而是沿袭封建体制,实行一妻多妾制,表明了农民起义的历史局限性。
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提上议事日程并提供实践机会的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是由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的成功,宣告了清王朝的灭亡,从此结束了在中国长达2000余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同时也为中国妇女第一次在较为广泛的范围里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契机。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就在同年2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第八号中阐述了天赋人权、男女平等的主张,并强调了妇女在“奔走国事”、“勇往从戎”中发挥的作用,认为“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事所必至”。同年3月13日,颁布了大总统孙中山签署的关于劝禁缠足的公报,提出此种恶习流传,“害家凶国”,因而须“先事革除,以培国本”。南京临时政府利用法律革除腐败的社会陋习、倡导男女平权的实践,对中国妇女,主要是社会中上层知识妇女挣脱封建礼教桎梏、投身政治和社会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辛亥革命后,袁世凯攫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中国进入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公元1912年—1928年)。这一时期,在婚姻家庭中传统伦理和制度仍为主流。
北洋政府垮台后,南京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元1927年—1949年)曾制定了大体以资产阶级国家亲属制度为蓝本的民法,但并没有对旧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封建礼教、封建宗法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具有很大影响。
晚清和民国时代是新旧思想激烈斗争、法律制度不断变革、妇女开始走上求解放的一个时代。浸透封建礼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同统治整个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一样,已在下坡的道上滑行,虽然仍气势汹汹,但毕竟已难以抵挡改革的大潮了。19世纪末,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为首的一批资产阶级维新派,在向西方寻求变法的同时,对在中国大地上已经沿袭了数千年的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和男尊女卑等封建纲常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并提出了男女平权、废除男尊女卑、反对早婚等进步主张,由此开了中国近现代史上思想意识方面变革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和制度的先河,对后世在这一方面的思想认识和变革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世纪初至30年代,也正是西方科学与民主思想在中国传播的时期,知识界中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封建礼教的呼声日趋强烈。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的新文化运动,唤起了民众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满与痛恨。流传数千年的封建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如“夫唱妇随”、“三从四德”、“贞节观”等成了运动所抨击的主要目标。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中国城市的婚姻家庭在许多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在当时可称为革命的变化,诸如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由丈夫手中,也包括由公婆手中争得若干自由与解放等。人们的婚恋和贞操观念,以及婚俗心理和模式此时处在了一种新旧交替的、变革的状态之中。
新文化运动在反对旧式礼教对妇女的压迫与束缚、倡导个性解放、争取妇女人格独立的同时,没有更多地触及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所以,就整个国家来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在晚清至民国时代的100余年间,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没有根本的变化。“三纲五常”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仍然统治着整个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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