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 作者:顾鸣塘·顾鉴塘


导语



  (公元960—1839年)

  唐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了由前期向中、晚期的转变,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出现了很大变化。政治统治上的高度集权,使得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更趋严密、完备,而政治统治的需要,又使程朱理学和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而被纳入了法的轨道,这些都使得宋元明清时代在婚姻家庭立法、制度等方面表现出与以前历代有所不同的特点。

  宋代(公元960年—1279年)在历史上分为北宋和南宋。有宋一代,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一直困扰着统治阶级,这迫使统治阶级更加重视制定各种法律制度,虽然以礼辅法、礼法并用的原则依旧执行,但礼在社会中的实际调整作用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在婚姻立法上,宋代基本沿袭唐律。宋代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刑统》历经几次修改,篇目与律文与《唐律疏义》相同。在婚姻观念上,理学的一些封建信条开始变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节妇烈女的宣传由此而益发不可收拾。

  元代(公元1279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一统中国的中央集权制朝代。蒙古贵族取得政权后,竭力推行民族压迫政策,从而加深了社会内部矛盾,也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婚姻关系上,崇尚游牧民族自由习俗的蒙古贵族在融蒙、汉有关制度于一体的时候,并不完全依据礼教原则确定刑名、罪名以及相应的处罚,从而使有关典礼、风俗及婚姻家庭等的立法和制度呈现出某种松动,并因此而表现出不同以往的许多特点。

  明代(公元1368年—1644年)是中国封建社会开始步入晚期的一个朝代,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统治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度,“重典治世”、礼法结合是明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的《大明律》,条律详尽,其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户律婚姻卷18条中,其突出的特点是:较之《唐律》,在涉及“典礼及风俗教化等”犯罪上,判刑与量刑上的处理要轻,而且强调礼法并用,所谓亲属“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从而使礼法结为一体,维护和巩固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

  清代(前期为公元1644年—1839年)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取得政权后的满族统治者在竭力维护满族贵族特权地位和利益的同时,在立法上承袭明代的思想和体例,有所谓“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说法。清代统治者还十分推崇儒家思想,实行贯彻法律与推行礼制相辅相成的统治手法。明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纲常礼教在清律中不仅全部被保留,而且还有所发展。这种“清承明制”的局面,直到清末,才出现较大变革。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应天故事汇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