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第二节 宋朝刑法的特点



  宋朝是农民起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大小数百次,前仆后继,连绵不断。一部宋朝的历史,既是农民革命波澜壮阔的画卷,又是宋朝统治者镇压农民革命的黑暗记录。这一点在宋朝刑法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1)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初,统治者就加重了有关“贼盗”的立法。例如,宋律规定盗窃罪其赃款赃物共计满五贯(一千钱为一贯)者处死,不满五贯者也处脊杖20,配役三年。神宗时,对盗窃罪,一般处死刑,妻子发配千里,并没收财产赏给告发人,再犯者即使从犯也处死刑。这比唐律要重得多。宋代法律以对盗窃罪处刑严厉著称。宋太宗时,老百姓在青黄不接时剥吃地主的桑树皮,按宋律规定如果树枯死了,以枯树的尺寸计算,42尺为一功,三功以上处死刑。

  (2)划分“重法地”和“非重法地”

  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强化治安措施,宋仁宗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在常法之外立《盗贼重法》,将全国划分为“重法地”和“非重法地”。所谓“重法地”,是京城开封府诸县和人民反抗斗争高涨的一些危险地区,即统治者认为需要重点镇压的地区。凡是在重法地犯罪的要加重处罚。起初,重法地仅限于京城开封府附近,到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扩展到河北、东京、淮南、福建等路(相当省一级)。到元丰时,提出“重法之人”即武装反抗的农民和统治阶级内部的某些叛逆者,即使不在重法地也以重法论处。到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24路的71%,《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这一点反映了宋朝阶级斗争不断激化。

  (3)折杖法和刺配法的制定

  宋代的刑律,沿用隋唐的五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制定“折杖法”,将流刑、徒刑、笞刑折合为杖刑。杖刑分杖脊和杖臀两种。《宋刑统》规定,徒刑改杖脊,不执行刑期;笞刑改为杖臀,减少杖数;流刑减为一年期,外加杖脊。

  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宋太祖制定“刺配法”。“刺配”是脸上刺字而后流配充军。这是奴隶制时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等于隋唐以来实行的五刑之外增加一个刑种。

  宋代黥刺刑罚适用很广。北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1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郡牢狱达几十万人。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4)增加凌迟刑

  宋仁宗天圣二年(公元1028年),对死刑的处决方法,除绞、斩之外,增加凌迟刑。神宗时,广泛用于镇压反逆大罪。“凌迟”,俗称“剐”,执行时先断犯人的肢体,再出其脏腑,肢分节解,以毕其命。“凌迟”,原为“陵迟”,指丘陵逐渐低下去。在这里,是使将处死的犯人缓慢地死去,加重死者的痛苦。这是中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刑罚。元、明、清因袭这种刑罚,清末才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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