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期

怨恨满怀的告密者

作者:富 勒




  汪庆华/译
  
  译者按:富勒(Lon L.Fuller)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R.萨默斯把他和霍姆斯、庞德、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家
  。他的主要著作有《自我探究的法律》、《法理学问题》、《法律虚构》,其最重要的著作是《法律的道德性》(The Law of Morality,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Second Printing,1965)。
  在《法律的道德》道德成书之前,富勒和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之间有一场著名的争论。那就是《哈佛法律评论》1958年第71卷发表的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以这两篇文章为肇端,开始了一场波及整个西方法理学界的大辩论。哈特和富勒都从这些辩论中汲取了一些评论意见,在总结批评意见,深化自己思想的基础上,写出了自己的著作:那就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富勒不仅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不仅强调法律的不可分离,而且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为法律“内在道德”,亦即“程序自然法”。
  哈特在富勒这本书出版以后,又写了一篇书评将他和富勒之间的争论推向高潮。其实,哈特和富勒之争的核心就是“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由如何看待纳粹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所引发的。而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书的附录里列举了几种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的方法。下面的译文就是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的附录部分。
  你以微弱优势当选一个人口为2000万的国家的司法部长。你的任期一开始,你就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对该问题,我下面将要加以讨论。但是,首先还是让我们看看这个问题的背景吧。
  多少年来,你们国家一直拥有一个和平、民主、宪政的政府。但是,不久以前,横祸飞来。一场日益加剧的经济危机以及主张不同的各个小集团(它们的形成根据经济、政治或道德等标准)的持续增长的反抗导致了正常关系的破裂。那些自称为紫衫队的臭名昭著的骑手成了某个政党的头头。在一次混乱不堪的全国大选中,紫衫党的老大当选为共和国的总统,而他的党在国民议会中获得了多数席位。该党在选举中取得的胜利部分归因于毫无诚心的许诺和诡计多端的欺骗,部分归因于紫衫党夜骑的恐吓,他们使得那些本要投该党反对票的人们出于恐惧而远离投票箱。
  紫衫党获得权力以后,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撤消以前宪法或者它的任一条款的措施。他们也丝毫没有触及民事法典、刑事法典以及程序法典。他们也没有采取任何官方行动以解雇任何政府官员或者免掉任何法官的职位。选举仍然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选票的统计也诚实可靠。
  任何法官,只要作出和党的愿望背道而驰的决定,都会受到殴打或者杀害。刑法典的精神已经被颠覆,党可以接受的解释是,刑法典的目的在于把政治反对派投入监狱。他们通过秘密的成文法,其内容只有党内的上层人物才能知道。他们还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这些法律宣布为犯罪的那些行为在行为的当时是合法的。政府完全置宪法的限制,此前法律的限制甚至于它自己法律的限制于不顾。他们解散了所有的政治反对党。成千上万的政治反对派被处死,或者是将他们系于缧绁,或者是使他们身受出其不意的夜袭的恐怖。因为“在粉碎颠覆,保卫祖国的斗争中的所作所为”而受审的人享有普遍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产生的后果是,监狱里所有的紫衫党员都一概被释放了,而非紫衫党员没有一个人根据这种豁免权得以释放。
  紫衫党在执行一项有意为之的政策的时候,他们还保持着一些灵活性,有时是通过街上的“党员”来执行,有时是通过他们所控制的国家机器来执行。对这两种程序方法的选择都是出于权宜之计。例如,倘若党内已经决定要搞得前社会主义共和党人(该党成为反抗新体制的最后据点)倾家荡产,采取何种方式没收他们的财产的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党内的一派,希望通过一项法律宣称他们获得的财产都是以违法的手段欺骗得来的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一派可能受到了革命前的理论的影响。另一派则希望,在刺刀的威胁下,他们会被迫通过订立契约把他们的财产乖乖地交出来。后者反对前者的理由是,它会引起国外对该制定法的让人不快的评论。老大决定采纳通过该党采取直接行动的建议并继而颁布一项秘密法律以批准党的行动,同时他还认可了那些通过武力威胁取得的财产。
  终于有一天,紫衫党的统治被推翻了,民主宪政的政府得以重新建立。但是,已被废除的政府留下了一大堆难题。你和你的在新政府中任职的同事们必须要去解决这些难题。“怨恨满怀的告密者”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在紫衫党的统治之下,许多人通过向党和政府检举自己的敌人来发泄心头的怨恨。被检举的事情包括:私下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偷听敌台;和臭名昭著的流氓无赖以及特务狼狈为奸;囤集超过许可数量的干酪;没有在五天内报告自己丢失了身份证,如此等等。因为这些事情都挡了当时正义实施的道路,所以如果它们被证实了的话,被告就会被判处死刑。在有的案件中,判决的权威依据是“紧急状态”法,在有的案件中,判决的作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虽然这些判决是由那些被合法任命的法官们作出的。
  在紫衫党统治被推翻以后,这些满怀怨恨的告密者应当受到惩罚的民间呼声此起彼伏,临时政府(也就是你任职的政府之前的那个政府)对这个问题采取了拖延的态度。与此同时,它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而且已经无法再拖延下去。因此,你就任司法部长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你让你的五个副部长考虑这个问题,并在开会时提出他们的意见。五位副部长在会议上的发言依次如下:
  第一位副部长:“在我看来,毫无疑义的是,我们对这些所谓怨恨满怀的告密者束手无策。根据当时实际控制国家事务的政府的规定,被检举的那些行为是非法的。对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的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在是否可以验证方面,它们不同于我们熟悉的那些法律原则。但是,尽管如此,在当时,它们仍然是国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和我们现在的法律之间的一个重要的差别在于,当时的法律在刑事问题上授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规则及其后果应当获得我们的尊重,就像紫衫党对遗嘱法的改革应当获得我们的尊重一样,他们只要求两个证人,而不是三个证人。授予法官或多或少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则从来没有在形式上制定出来,它只是被默示地被接受,这不是什么实质性的问题。虽然我们接受和他们相反的规则,即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上面的结论仍然成立。我们的政府和紫衫党政府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他们的政府是不合法——这种说法本身是自相矛盾的——的,而在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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