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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历史演进与实施政策
作者:钱丽霞
在全纳教育演进的过程中,全纳教育从隔离的特殊教育走向“回归主流”和“一体化”教育的部分融合部分隔离教育状态,再到走向全部融合的状态;从关注人的基本权利到提供适合每个人发展的教育,再到为每个人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有质量的、适合终身发展的教育。总之,国际特殊教育的发展为全纳教育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全纳教育立足于人权观,其核心是把教育看作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主张为每个人提供有质量的教育,反对学校中的歧视与排斥,注重人的参与和合作。
2 各国实施全纳教育的政策
全纳教育运动的产生是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强调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与否)有权得到适当和平等的教育机会。《萨拉曼卡宣言》的发布标志着特殊教育经历了隔离时代和一体化时代的发展后,正式迈入了新的全纳时代。
在向全纳教育进军的过程中,一个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民众的生活质量。自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发布以来,世界各国为推进全纳教育的有效实践,制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政策,从而为全纳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1 美国全纳教育政策
美国联邦和州法律制定的相关教育政策反映出联合国的原则,保证所有儿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自1975年以来的30多年中,美国政府有关特殊教育的立法就有10多项。
1975年颁布的《所有障碍儿童教育法》是美国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最重要、最完整的法令,对国际特殊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法令规定,3~21岁的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有权接受适合其需要的义务教育,同时还明确规定:每个残疾儿童应该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必须为每个残疾儿童设计个别化教育计划。法令还明确了家长在评定、诊断和制订个别教育计划中的权利。该法令的“实施细则”,对聋、聋-盲、重听、智力落后、多重障碍、肢体损害、其他健康受损、情绪障碍、特殊学习障碍、言语障碍和视觉障碍等11种障碍儿童的概念做了具体规定。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将1970年制定的《障碍者教育法》改为《残疾人教育法》(PL101—467,简称IDEA),该法将“障碍儿童”(Handicapped Children)改为“残疾儿童”(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同时,又增加了两类新的残疾,即孤独症或自闭症和脑外伤,这一名称的更改和残疾种类的增加,充分反映出美国政府依法保障各类残疾儿童拥有平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同时,该法案还明确规定:如果有适当的辅助服务设施,全纳教育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要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普通班级。
1997年6月,美国政府又一次通过了重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该法案强调实现残疾人的免费义务教育,以满足他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保障残疾儿童和家长的权利,提出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和适当教育原则,并从法律上强调了全纳教育的必要性,进一步推动了全纳教育改革运动。
从美国政府特殊教育立法进程分析,美国对特殊教育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法案体系逐渐完善,这些法案对残疾儿童融入普通学校、顺利构建全纳教育环境提供了立法环境。同时,美国立法条文细致,对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种类以及界定明确,为普通学校接纳他们以及教师认识和教育他们提供了依据,最少受限制环境和有针对性制订符合个人学习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要求明确具体。
2.2 英国全纳教育政策
英国是倡导全纳教育较早的国家之一。政府在推进全纳教育发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案和政策。其中,《沃诺克报告》、《教育法》、《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章程》(SEN Code 0f Practice)等重要法令,指导和规范了英国全纳教育的发展进程。
1978年,英国《沃诺克报告》肯定了一体化的思想,认为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可以而且应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要求普通学校提供有效的特殊教育;该报告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这一术语,并认为在普通学校中,需要得到特殊教育服务的儿童约占20%,患有严重身体、感觉、智力或情绪障碍的儿童约占2%。同时,该报告将一体化教育视为一种持续的过程,并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一体化教育的具体形式:场地一体化(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安置到普通学校)、社会的一体化(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与普通学生在某种程度上进行社会性的交往)、功能一体化(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共同的学习活动)。
1993年,英国《教育法》强调所有学校必须制定特殊教育政策,并建立鉴别与促进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教育的工作系统。该法令规定了教师在参与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教育评估中必须承担的任务,以及在不同评估阶段的责任:第一阶段,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有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信息,采用不同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学习课程;第二阶段,教师的职责是与学校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一起制订实施、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第三阶段,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