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意大利完全全纳教育模式述评
作者:余 强
关键词 完全全纳 个别化教育计划 随班就读 分类号 G769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纳教育理念的指导下,“随班就读”迅速发展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体形式。至2001年,全国已有近27万残疾儿童和少年在普通学校里随班就读,约占入学残疾儿童和少年总数的70%,此后基本上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另一方面,许多研究表明,我国的随班就读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成就十分巨大,但由于我国随班就读起步较晚,因而仍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随班就读质量偏低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中,意大利对残疾的界定比较严格,学龄阶段儿童和少年中残疾患病率和我国差不多,只有1.5%左右,但意大利却是实施随班就读最早和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曾宣称意大利在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方面走在其所有成员国的最前头。实际上,从1971年开始,意大利有关法律就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实施完全的全纳教育,即使患有十分严重残疾的孩子,也具有无条件地进入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权利。同时,意大利在实践上也确实落实了这一完全全纳政策,多年来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中随班就读的比例高达98%左右,而且教育效果良好。所以,意大利全纳教育的经验对完善我国随班就读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鉴于此,本文特别概要地述评意大利随班就读的政策和实践。
1 意大利完全全纳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众所周知,英文概念“Inclusive education”的中文翻译有“全纳教育”或“融合教育”。但从笔者阅读的文献来看,多数学者沿用“全纳教育”,故本文亦沿用之。同时,本文中所说的“完全全纳教育”,亦沿用研究文献中的一般用法,即指对残疾学生实施全日制的普通班级安置,本文也称之为“随班就读”。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大利完全全纳政策的形成和发展首先集中地体现在一系列国家立法上,最直接相关的重要立法有1971年颁布的118号法律,1977年颁布的517号法律,1992年颁布的104号法律,和2000年颁布的62号法律。
1.1 完全全纳教育政策的出台-118/1971号法律
意大利的全纳教育运动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一些残疾人收容机构和精神病医院被关闭,有关残疾人的卫生服务也权力下放至各个地方单位,从而推动了教育领域的反隔离运动,弗罗伦萨和帕尔马等学区的一些学校便自发地将残疾儿童安置进普通学校和普通班级。例如,弗罗伦萨的Torrigiani学校原是一所脑瘫儿童住宿学校。1962年,持进步主义观点的神经精神病专家Adriano Mi-lani-Comparetti担任校长,他的教育信念是残疾孩子应当和家人生活在一起,应当在家里接受必要的治疗和服务。于是,在他的领导下,该校率先倡导让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就读,从而促使家长们将残疾孩子送进家庭附近的普通学校,并对学区施加压力,要求学区允许残疾孩子进入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随班就读。
70年代初,意大利共产党发起了一场将社会边缘群体整合进主流社会的改革,这一政治气候又有力地促进了60年代发展起来的全纳运动。这次社会改革的哲学指导思想是强调人权平等和捍卫基本的公民自由,而教育学信念则是认为当学生被安置在正常环境里的时候,教育会更有成效。在这样的社会和政治气候下,意大利于1971年颁布了118号国家法律:《残疾人新条例》(New Regulation forthe Invalid),规定残疾儿童有在公立学校普通班级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意大利完全全纳特教政策的正式出台。随后,意大利便开始大规模地关闭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将残疾儿童安置到普通的主流学校里。
1.2 完全全纳教育政策的完善-517/1977号法律
不过,118号法律是在社会政治运动的推动下仓促出台的,它关注的重点是社会融合和儿童的社会化。但对于如何在教育实践中将残疾儿童融入普通班级的问题,该法律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指导方案,因而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许多混乱。为了纠正这些混乱,意大利于1977年颁布了517号国家法律:《学生评价条例、废除补考条例及学校体制改革的其他条例》,为中小学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当时是6-13岁)的全纳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和策略保证。该法律最关键的部分是第一次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同时明确规定为普通学校提供大量的特殊教育教师。具体地说,517号法律主要有如下内容:
(1)废除以能力为依据的分班制;
(2)除极少数例外,所有残疾学生都要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
(3)必须为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
(4)一个班级至多安置两名残疾学生;
(5)如果班上有残疾学生,该班的学生数不能超过20人;
(6)每一位特殊教育教师负责的残疾学生至多为4人;
(7)全纳班级的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教师要结成团队,两类教师都要和班上全体学生互动;
(8)为残疾学生提供的特殊服务要融入到班级里。
另外,517号法律也给予学校一定的自主权,规定当普通班级教学不能满足特定残疾学生的需要时,便可以安排一些资源教室类型的教学。
1.3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拓展-104/1992号法律
在随班就读的完全全纳政策运行基本良好的基础上,1992年颁布的104号国家法律又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做出了更加全面的界定。该法有4款涉及残疾人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第十二款明确规定残疾个体具有进入各级学校普通班级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幼儿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和大学,同时还明确规定所有残疾儿童,不管其学习困难或其他方面的困难有多大,都有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款规定,为了有效地保证残疾学生的学习权利,政府要提供技术设备和教学材料,提供特殊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还要为残疾学生的自主行动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款规定了实施全纳教育的一些具体方法。除了为残疾学生提供额外的人力支持和帮助外,此款还规定残疾学生有留级复读一年以上的权利,以保证其成功完成学业(至18岁)。第十六款规定了残疾学生的评价标准。规定对残疾学生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