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李继刚



  摘要 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作为世界上特殊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特殊教育立法的作用功不可没,考察其特殊教育立法情况对加快完善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美国 特殊教育立法 启示 分类号 G760
  
  特殊教育在当今美国学校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特殊教育立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殊教育立法是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强大助推剂。
  
  1 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发展及其法律渊源
  
  1.1 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发展
  美国的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虽然1788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级政府按照宪法的规定,确立了就学义务制,但当时大部分学校把残疾儿排除在外。
  残疾儿童教育受到政府的重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美国的残疾人增加,考虑到这些人的就业咨询、训练等,1920年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重新适应法》(Vocational Re-adjustment Act)。根据这个法律,联邦政府对帮助残疾人恢复就业能力的各级机构给予补助金;帮助残疾人恢复就业能力的工作在联邦政府的统一引导下,其内容是把教育和福利有机结合,这项工作大大推动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特殊教育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许多残疾学生的父母和支持者开始上访到联邦议会和总统府,控告地方教育当局,要求联邦政府承担责任推动残疾儿童的教育,在他们的不懈努力下,《初等和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Education Act)于1965年得以制定,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包括残疾儿童对策在内的联邦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联邦政府提供援助,满足在教育方面被剥夺权利的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5年福特总统签署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94-142),该法律为所有残障儿童接受平等的教育提供了保障。标志着教育、家长及立法者将众多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集合到一部全面的法律中的成就达到了最高点。《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了零距离、最少受限制环境等残疾人教育的六个主要原则。为了实施这个法律,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作为对联邦这项法律的回应,50个州最后都制定本州的法律和相应法规,以保证特殊教育法律的实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后来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如1986年的99-457公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即《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Education 0f the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 of 1990),该法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改名为《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1997年,美国重新修订了该法,即IDEA-97,修订后的IDEA-97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重新的界定;2004年12月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0f 2004),对IDEA-97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对美国特殊教育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LCD:Linguistically and Culturally Divei'se)、学生的非歧视性评估原则等内容。上述法律对美国特殊教育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美国特殊教育法的渊源
  任何事物都以一定的形式存在,法律也是这样。离开一定的形式,法律便不能表现出来并存在下去。所谓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美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特殊教育法也具有典型的英美法系的特点,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有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种。具体来说,美国特殊教育法有四种渊源:宪法、法律、法规和判例法。
  1.2.1 宪法
  在美国法律中,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美国联邦宪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教育条款,但其规定的许多根本原则仍然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司法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这其中以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影响最大,这个修正案成为美国特殊教育宪法上的基础。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每个州应该对任何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的个人给予平等的保护,没有适当的程序,不应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除了联邦宪法外,美国50个州还都有自己的宪法,且州宪法往往比联邦宪法更为详尽。由于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有关特殊教育的根本性原则往往在各州的宪法中予以规定。
  1.2.2 法律
  法律包括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的总称,其具体形式由国会颁布的一个个法案组成。法律的效力仅次于联邦和州的宪法。由于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往往就特殊教育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成为规范特殊教育的最重要的立法形式。如《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残疾儿童保护法》(Handicapped Children’s Protection Act,即99-372公法)、《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即101~336公法)等都是规范特殊教育的重要法律。
  1.2.3 法规
  大多数国会议员由于对特殊教育并不熟悉,所以国会通过的有关特殊教育法律实质上是概括性的和一般性的。为了实施该法律,国会通常会授权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门的法规,这些法规为一般性的法律提供了实施细则。无论是联邦还是州行政机构颁发的每一个行政法规,都必须在法律确定的权力范围之内。如果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法规都无效。同时,行政法规也必须遵循所在州的法律和联邦法,与之保持一致。
  1.2.4 判例法
  判例法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判例法主义,判例法是第一位的,而制定法则表现为一系列的单项法规。20世纪50-6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