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连“唆”加“蒙”!
节后开店小心加盟陷阱
个案回放:
加盟连锁,小赵10万血汗钱亏光了
去年底,年近30岁的小赵,攥着工作几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10万块钱,准备做生意,自己给自己打工。考虑到初始资本较少,起步阶段难以做大生意,而且又听说加盟成功,企业发展能够比较顺利,于是小赵决定开一家连锁店。
在网上,小赵发现上海有一家精品连锁总部,加盟金不高,商品设计也挺时尚,各项情况似乎挺适合自己。为了保险起见,小赵又前往上海参观该总部,觉得其门面挺气派,看起来挺正规的,便签订加盟合同,交了6000元品牌使用金、3000元年度管理金后,随即向公司进了10000多元的指定货。
回到厦门后,小赵发现收到的货和自己订的品种并不完全相同,后来才听说,这是一些不法连锁总部惯用的伎俩——时尚新品和大路货搭配着发给各个门店。
小赵在我市某商业街开店一个月后,发现该精品总部实力远不如自己想像的好,产品质量也不行,更糟的是,特许人从来没有对加盟店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支持。3个月后,小赵的加盟店不得不关门,交的钱无法要回来,进的货也无法如数退掉。一盘点,小赵的10万元血汗钱已所剩无几。
市场扫描:
批发商摇身变成连锁公司
因为掌握了加盟者希望能迅速“傍上大款”的心理,近一段时间,一些“连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通过自建的网站、简单的资料册,宣传“产品非常具有竞争力,加盟费很低”,以吸引加盟者。
近日,一名河南加盟商专程来到厦门,向有关部门报案称,自己被一家“连锁公司”骗了。原来,我市一家服饰公司在网站上自称,该公司拥有强大的设计师团队,每周推出新品,产品远销海内外。这位河南人信以为真,交了2万元加盟费和首期货款,但是收到的却是一些款式陈旧的“时装”。过了不长时间,这家服饰公司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些“连锁企业”前身可能就是一家普通的服装店、精品店。当发现收取加盟费比自己做生意来钱更快后,这些店老板摇身一变成为连锁集团总经理,原有的门店也变成了总店,或者冠上更诱人的名字——产品展示厅。近期我市甚至进一步出现了一些“连锁公司”,以“零加盟费”招揽加盟商。
据了解,这些连锁公司,其实原本就是批发企业,连零售经验都没有,搞连锁只是为了确定一些稳定的“下线”,今后批发商品更容易些。加盟这样的“连锁公司”,结果可想而知。
业者指路:
要加盟连锁,请慎重签约
“快点签,快点签,我的店面都租下去了。”鹭达眼镜总经理傅剑波说,经常有迫切希望加盟的人对他这样说。
当加盟商和被加盟者发生纠纷,旁观者大多会同情加盟商。但是,值得大家重视的是,如果这些加盟商在签约时慎重一些,将来出现风险的概率就有望大大降低。
大多数加盟商充满创业激情,却不愿深入了解行业,至少很多人尚未熟悉这个行业。蓝氏艺芳总经理蓝俊珩建议,加盟者在选择特许人的时候,至少要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有所了解,“花上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是必需的,否则盲目进入的话,吃亏的还是自己。”加盟者应深入企业总部、门店熟悉情况,最后再进行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是否与这个企业相互适合。安德鲁森公司则进一步帮助加盟商进行门店审核,通过分析商圈成熟度、客流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合开店。
作为加盟者本人,更应在签约前,充分了解相关事宜。如,连锁公司是否拥有特许人资格,经营中直营店和连锁店怎样配合,能否退货,滞销货怎么处理等。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黄新群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加盟者与被加盟者的信息并不对称,加盟者出于弱势地位,甚至一些加盟合同存在多条霸王条款,隐藏着不少陷阱,例如前期门槛低,后期门槛高,迫使加盟者在交了加盟费不久便自动退出。
我市连锁同业公会秘书长吴伟栋认为,中小企业在进行连锁加盟时应该格外慎重。双方都应该认真考察对方的条件,千万别草率签约。市连锁同业公会法律顾问程章毅律师则提醒说,很多人辛苦工作多年的积蓄,很可能因为一次投资不当,就遭受惨痛损失。因为把加盟费、首期货款、门店装修费用,以及人工、水电等成本加在一起,一家小型连锁店的起步投入资金需要约10万元,如果经营不成功,可能仅能收回二三万元。
市场观点:
连锁经营其实还是好东西
据市场人士介绍,目前对于加盟连锁企业有强烈意愿的主要是两类人。一是准备创业者,这些人的年龄大多在20—30岁,经过数年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希望能自己当个小老板,不必再给别人打工,但是这类人大多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缺乏管理一个独立商户的经验。二是计划开辟第二职业者,大多是一些事业、生活稳定的中年人,希望手里的存款通过投资做生意迅速增值,但是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放弃原有的职业,在经营上难以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只能扮演股东的角色。
因此,这两类人常常不约而同地想到了特许经营,即加盟一家稳定发展的连锁集团,货源由集团总部配送,管理上依托集团比较成熟的机制,甚至店员也由集团分配。加盟者只需投资租一块适合的门店,再根据连锁集团规定的外观格调进行装修便可。
按照投资者乐观的想法,一个稳定发展的连锁集团,品牌已经树立,集团总部负责产品研发和生产,配送到各个门店的货品都将是有较高市场竞争力的,各项管理也有章可循。如此一来,加盟后便可逐步收回投资,然后实现赢利。
在成熟的特许经营机制中,上述想法没有错。加盟商“傍”上了大连锁集团,能够随之发展。而连锁集团的收益也是明显的,不但获得了一笔加盟费,而且门店数量、市场占有率都能快速增加。双方均收益,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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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有法可依
个体户只能单店经营,不能吸收加盟
去年上半年,国家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要想成为被加盟者的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且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而个体户只能单店经营,不具备担当特许人的条件,自然也就不能吸收加盟。
而且,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加盟商)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市连锁同业公会秘书长吴伟栋介绍,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很快就会出台。
吴伟栋说,在条例出台前,连锁同业公会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我市连锁市场,如在公会网站上,对连锁业信誉好的企业和被大量投诉的企业进行公布;邀请法律顾问拟定加盟合同的参考性条款;加强对连锁业者的宣传普法教育,建议创业者在加盟时也要慎重行事,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咨询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须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