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12期

老年人的丧偶之痛

作者:曲 兰











  有资料表明,老年人离婚现在呈上升趋势,而再婚老人离婚的案件占所有老年离婚案件的90%。有的调查认为现在有三成的再婚老人最后又分手了。
  人到老年之后,就变得缺少弹性了,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身体状况,都很难再适应新的改变。婚姻会打乱原有的生活,两个年轻人磨合一段时间就习惯了,老年人却很难做到。两个习惯完全不同的老年人突然生活在一起,就算一方想适应另一方,身体也不允许,可能就会因此而病一场。所以人们说:相爱容易相处难,老年人尤其如此。
  北京市社科院调查表明,北京市老人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目前许多研究老年问题的专家和学者也提出看法,主张默许老年人未婚同居的现象。
  目前,要使老年人未婚同居合法化还不太可能。虽然有的老年问题专家提出了老年未婚同居制的一些原则,比如,同居者原则上是双方已满五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人,不以生育为目的,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没有相互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原配安葬,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但这些原则实现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很多限制也不好界定。
  同居实在是老年人一种无奈的选择,一般老年人“非法同居”或者男女混居,大多不是违法作乱,而且多有难方之隐。
  我觉得,一大把年纪的人了,找到一个知己挺不易,他们愿意不愿意去领那张结婚证,不妨就随他们去!儿女们也好,有关部门也好,索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假装看不见也就算了。老人得到自由,你们也乐得省心。当然应该有人提醒老年人,这种同居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老人们在同居前就要把一切想清楚。
  目前,北京也出现了一些高龄老人自动组织起来的、非婚姻的家庭,这些老人共同购买了一个院子,共同出资雇请保姆照料生活。还有几个有亲缘关系或者是朋友的丧偶老人生活在一个单元房里,互相照顾、互相帮助。
  专家们认为,家庭、社会都应对老人的选择持更宽容的态度,与此同时,尽可能帮助丧偶老人走出心理危机状态,应该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也颇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为丧偶老人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如老年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对丧偶老人提供心理上的援助和生活上的照料。目前,我国天津也专门成立了帮助丧偶老人的聊天站,使丧偶老人及时得到社会的救助。
  社科院的陈云女士提出,对老年人的关怀和服务应有差异性。不仅仅是成立救助机构,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方方面面,比如住宅。她所在的社科院,很多老人的子女在国外。这些老人丧偶后更加孤独,子女只好把他(接)接到国外。但老人在国外很难适应,由于语言障碍,连电视都看不了,反而更苦闷,过一段时间后只好回国。进入高龄,老人连探亲也不愿去了。这部分丧偶老人既不能与子女在一起,身体又大多有病,他们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社会能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住宅,使他们这些有相同境遇、因而有共同语言的老人们能择邻而居,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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