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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边〔一〕第二十四 〔一〕○铎按:驱民内迁,前二篇已斥其谬矣。非但不可迁也,更当劝民往实之。此篇阐发实边之要义。 〔二〕僖廿八年左传云:“民之情伪,尽知之矣。” 〔三〕“预”下脱一字。说苑权谋篇云:“知命者预见存亡祸福之原。”吕氏春秋召类篇云:“祸福之所自来,众人以为命焉,不知其所由。” 〔四〕庄子徐■鬼篇云:“筋力之士矜难。” 〔五〕诗瞻彼洛矣云:“保其家邦。” 前羌始叛,草创新起,器械未备,虏或持铜镜以象兵,或负板案以类楯,惶惧扰攘,未能相持。一城易制尔〔一〕,郡县皆大炽〔二〕。及百姓暴被殃祸,亡失财货,人哀奋怒,各欲报雠〔三〕,而将帅皆怯劣软弱,不敢讨击,但坐调文书,以欺朝廷〔四〕。实杀民百则言一,杀虏一则言百;或虏实多而谓之少,或实少而谓之多〔五〕。倾侧巧文,要取便身利己,而非独忧国之大计,哀民之死亡也〔六〕。 〔一〕御览三百五十七作“遑遽扰攘,未能相一,诚易制也”。 〔二〕后汉书西羌传论云:“永初之闲,群种蜂起。自西戎作逆,未有陵斥上国若斯其炽也。”诗六月云:“玁狁孔炽”,毛传:“炽,盛也。”续汉书五行志云:“奸慝大炽。”王先生云:‘“郡县”下有脱文,宜言郡县不为意以至寇炽之事。’ 〔三〕“哀”当作“褱”,与“怀”同。史记司马相如传喻巴蜀檄云:“人怀怒心,如报私雠。” 〔四〕史记李斯传云:“高闻其文书相往来。”汉书匈奴传颜师古注:“调,发也。” 〔五〕后汉书皇甫规传云:“羌戎溃叛,不由承平,皆由边将失于绥御,乘常守安,则加侵暴,苟竞小利,则致大害,微胜则虚张首级,军败则隐匿不言。”按规所言,乃永和时事,而情状正与此同。汉书王莽传田况上言亦云:“盗贼始发,其原甚微,非部吏、伍人所能禽也。咎在长吏不为意,县欺其郡,郡欺朝廷,实百言十,实千言百。朝廷忽略,不辄督责,遂至延曼连州。” 〔六〕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危曰:“公倾侧法令。”’汉书刑法志宣帝诏曰:“闲者吏用法,巧文寝深。”赵充国传:‘充国曰:“诸君但欲便文自营,非为公家忠计也。”’按“便身利己”即贾谊传所云“见利则逝,见便则夺,有便吾身者,则欺卖而利之”也。 又放散钱谷,殚尽府库,乃复从民假贷,强夺财货。千万之家,削身无余,万民匮〔一〕竭,因随以死亡者,皆吏所饿杀也〔二〕。其为酷痛,甚于逢虏〔三〕。寇钞贼虏,忽然而过,未必死伤。至吏〔四〕所搜索剽夺〔五〕,游踵涂地〔六〕,或覆宗灭族,绝无种类;或孤妇女〔七〕,为人奴婢,远见贩卖〔八〕,至令〔九〕不能自活〔一0〕者,不可胜数也〔一一〕。此之感天致灾,尤逆阴阳〔一二〕。 〔一〕“匮”旧作“遗”。○铎按:下文“又遭蝗旱饥遗”,又引周书“其民可遗竭也”,误并与此同。唐人书“匚”或变作“●”,见干禄字书。“匮”作“●”,故误为“遗”矣。 〔二〕后汉书庞参传云:“比年羌寇特困陇右,供徭赋役,为损日滋,官负人责,数十亿万。今复募发百姓,调取谷帛,衒卖什物,以应吏求。外伤羌虏,内困征赋,县官不足,辄贷于民。民已穷矣,将从谁求?”西羌传云:“自羌叛十余年闲,兵连师老,不暂宁息。军旅之费,转运委输,用二百四十余亿,府帑空竭,延及内郡。边民死者,不可胜数,幷、凉二州,遂至虚耗。” 〔三〕后汉书南蛮传:‘中郎将尹就讨益州叛羌,益州谚曰:“虏来尚可,尹来杀我。”’王氏所言,正指就等。汉书王莽传云:‘田况言:“今空复多出将率,郡县苦之,反甚于贼。”’又云:‘太师、更始合将锐士十余万人,所过放纵。东方为之语曰:“宁逢赤眉,不逢太师。太师尚可,更始杀我。”卒如田况之言。’意与此同。 〔四〕“吏”旧作“使”。 〔五〕方言云:“搜、略,求也。就室曰搜,于道曰略。”说文云:“●,入家搜也。”经典通用“索”。 〔六〕“游”当为“旋”。汉书王子侯表序云:“旋踵亦绝。”晁错传云:“前死不还踵”,颜师古注:‘还,读曰“旋”。旋踵,回旋其足也。’蒯通传云:“刘、项分争,使人肝脑涂地。” 〔七〕王先生云:‘“孤”下当有脱字。’继培按:当作“幼孤”。史记司马相如传云:“幼孤为奴。”或云:“孤妇女,谓略取妇女,使之孤独也。”汉书南粤传文帝赐佗书云:“寡人之妻,孤人之子。”○铎按:或说是。孤,使动词。 〔八〕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晋书刑法志陈群新律序云:“旧律,盗律有和卖买人。” 〔九〕“令”旧作“今”。 〔一0〕“活”旧作“治”。 〔一一〕“也”字疑衍。○铎按:“也”字当在“阴阳”下。 〔一二〕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上书云:“臣闻军旅之后,必有凶年。言民之各以其愁苦之气,薄阴阳之和,感天地之精,而灾气为之生也。”魏相传相上书亦用淮南语。 且夫士重迁〔一〕,恋慕坟墓〔二〕,贤不肖之所同也。民之于徙〔三〕,甚于伏法。伏法不过家一人死尔。诸亡失财货,夺土远移,不习风俗,不便水土,类多灭门,少能还者。代马望北,狐死首丘〔四〕,边民谨顿〔五〕,尤恶内留。虽知祸大〔六〕,犹愿守其绪业〔七〕,死其本处,诚不欲去之极。太守令长,畏恶军事,皆以素非此土之人,痛不着身,祸不及我家〔八〕,故争郡县以内迁〔九〕。至遣吏兵〔一0〕,发民禾稼,发彻屋室〔一一〕,夷其营壁〔一二〕,破其生业〔一三〕,强劫驱掠,与其内入〔一四〕,捐弃羸弱,使死其处。当此之时,万民怨痛,泣血叫号〔一五〕,诚愁鬼神而感天心。然小民谨劣〔一六〕,不能自达阙廷,依官吏家,迫将威严〔一七〕,不敢有挚〔一八〕。民既夺土失业,又遭蝗旱饥匮〔一九〕,逐道东走,流离分散〔二0〕,幽、冀、兖、豫,荆、扬、蜀、汉,饥饿死亡,复失太半〔二一〕。边地遂以丘荒〔二二〕,至今无人。原祸所起,皆吏过尔〔二三〕。 〔一〕“夫士重迁”当作“安土重迁”。汉书元帝纪永光四年诏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通典一引崔实政论云:“小人之情,安土重迁,宁就饥馁,无适乐土之虑。” 〔二〕见救边篇注。 〔三〕王先生云:‘“于徙”疑“畏徙”之误。’ 〔四〕后汉书班超传云:“狐死首丘,代马依风。”文选古诗十九首李善注引韩诗外传云:‘诗曰:“代马依北风,飞鸟栖故巢。”皆不忘本之谓也。’ 〔五〕顿,读为“钝”。○铎按:方言十:“顿、愍,惛也。”谨顿,谓谨愿惛闇也。二字平列,又叠韵。 〔六〕“大”旧作“人”。○铎按:班禄篇:“乃用奢夸廓人”,“人”误作“大”,犹此“大”误作“人”也。 〔七〕盐铁论论诽篇云:“绪业不备者,不可以言理。” 〔八〕列女传魏曲沃负曰:“有祸必及吾家。” 〔九〕“争”下当脱“坏”字。叙录云:“令坏郡县,殴民内迁。” 〔一0〕汉书何并传云:“并自从吏兵追林卿。” 〔一一〕诗十月之交云:“彻我墙屋。”赵策:‘孟尝君曰:“毋发屋室。”’按“发”字与上复,此当读为“废”。说文云:“废,屋倾也。”○铎按:下“发”字不误,上“发”字当为“癹”。说文:“癹,以足蹋夷艹。”引春秋传曰:“癹夷■崇之。”今隐六年左传作“芟夷”,杜注:“芟,刈也。”癹、芟义近。“癹民禾稼”,犹言“刈民禾稼”耳。后汉书西羌传:“乃遂刈其禾稼,发彻室屋”,即本此文,是其明证矣。“癹”作“发”者,世人多见“发”,少见“癹”,故“癹”讹而为“发”,或改为“芟”,班固答宾戏:“夷险发荒”,一作“芟荒”,尤其着例。此“癹”字若不误为“发”,则校者亦必改为“芟”。古书有因字误,而转足考见旧本者,此类是已。夫屋可言发(盐铁论散不足篇“发屋卖业”是),而禾稼不可言发。汪不订上句之误,而辄改下读,盖泥于废、芟之本训,而适忘成十三年左传有“芟夷我农功”之文。故有待今日之补苴也。 〔一二〕汉书赵充国传云:“行必为战备,止必坚营壁。”吕氏春秋似顺论云:“往而夷夫垒”,高诱注:“夷,平也。” 〔一三〕汉书荆王刘贾传云:“入楚地,烧其积聚,以破其业。”高帝纪云:“不事家人生产作业。”后汉书循吏仇览传云:“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豕有数。” 〔一四〕○铎按:“其”犹“之”也。此言太守令长强驱其民,使与之入居内郡也。本书之、其多互用,上文“此之感天致灾”,以“之”为“其”,犹此以“其”为“之”矣。 〔一五〕诗雨无正云:“鼠思泣血。”“叫号”见救边篇。 〔一六〕○铎按:汉书贾谊传:“其次廑得舍人”,注:“廑,劣也。”周语:“余一人仅亦守府”,注:‘“仅”犹“劣”也。’谨、廑、仅并字异而义同。 〔一七〕“威”旧作“灭”,据程本改。韩非子六反篇云:“吏威严而民听从。” 〔一八〕“挚”疑“违”,字形相近而误。○铎按:二字形远,无缘致误。此疑当作“敢有不慹”。说文:“慹,怖也。”言敢有不惧耳。汪说失之。 〔一九〕“匮”旧作“遗”。○铎按:此篇“匮”误作“遗”,凡三见。说详上。 〔二0〕吕氏春秋贵直论:‘狐援曰:“吾今见民之洋洋然东走,而不知所处。”’或云:此“东”疑“奔”之误。后汉书隗嚣传讨王莽檄云:“生者则奔亡流散,幼孤妇女,流离系虏。”○铎按:寇发于西,故人民东走,下文兖、豫、荆、扬,皆在幷、凉之东也。“东”字不误。 〔二一〕后汉书冯衍传云:“四垂之人,肝脑涂地,死亡之数,不啻大半。”汉书高帝纪韦昭注:“凡数,三分有二为太半,有一分为少半。” 〔二二〕意林云:“边境牛羊,不可久荒。”“牛羊”即上文“太半”之误。“丘”旧作“兵”,据叙录改。后汉书梁统后冀传云:“包含山薮,远带丘荒。”文选陆士衡叹逝赋云:“■城阙之丘荒。”隶释广汉太守沈子琚绵竹江堰碑云:“躬耕者少,溉田●●”。“●●”即“丘荒”。按广雅释诂云:“丘,空也。”汉书息夫躬传“丘亭”,后汉书庞参传“丘城”,皆取此义。西羌传虞诩疏曰:“众羌内溃,郡县兵荒。”“兵荒”疑亦“丘荒”之误。 〔二三〕后汉书西羌传云:“羌既转盛,而二千石令长多内郡人,并无战守意,皆争上徙郡县,以避寇难。朝廷从之,遂移陇西徙襄武,安定徙美阳,北地徙池阳,上郡徙衙。百姓恋土,不乐去旧,遂乃刈其禾稼,发彻室屋,夷营壁,破积聚。时连旱蝗饥荒,而驱踧劫略,流离分散,随道死亡。或弃捐老弱,或为人仆妾,丧其大半。”皆本此文。 夫土地者,民之本也,诚不可久荒以开敌心〔一〕。且扁鹊之治病也〔二〕,审闭结〔三〕而通郁滞〔四〕,虚者补之,实者泻之,〔五〕故病愈而名显。伊尹之佐汤也,设轻重而通有无,损积余以补不足,故殷治而君尊〔六〕。贾谊痛于偏枯躄痱之疾〔七〕。今边郡千里,地各有两县,户财置数百〔八〕,而太守周回万里,空无人民,美田弃而莫垦发〔九〕;中州内郡〔一0〕,规地拓〔一一〕境,不能半〔一二〕边,而口户百万〔一三〕,田亩一全〔一四〕,人众地荒,无所容足〔一五〕,此亦偏枯躄痱之类也。 〔一〕“开敌心”旧作“开垦”,据意林改。叙录亦云:“今又丘荒,虑必生心。”列女传晋献骊姬云:“边境无主,则开寇心。夫寇生其心,民嫚其政,国之患也。”按晋语“开”作“启”。汉避景帝讳,以“启”为“开”。 〔二〕史记云:“扁鹊者,姓秦氏,名越人。” 〔三〕汉书艺文志论经方云:“通闭解结,反之于平。” 〔四〕素问六元正纪大论:‘黄帝曰:“郁之甚者,治之奈何?”岐伯曰:“木郁达之,火郁发之,土郁夺之,金郁泄之,水郁折之。”’“滞”字旧脱,据意林补。淮南子俶真训云:“血脉无郁滞。” 〔五〕素问三部九候论:‘岐伯曰:“必先度其形之肥瘦,以调其气之虚实。实则泻之,虚则补之。”’ 〔六〕管子地数篇云:“昔日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汤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余。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阖决塞,通于高下徐疾之策,坐起之费时也。” 〔七〕新书解县篇云:“天下非特倒县而已也,又类躄,且病痱。夫躄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说文云:“痱,风病也。●,半枯也。”素问生气通天论云:“汗出偏沮,使人偏枯。” 〔八〕汉书文帝纪二年颜师古注:‘“财”与“纔”同。’ 〔九〕汉书刘屈牦传云:“兴美田以利子弟宾客。” 〔一0〕汉书司马相如传大人赋云:“在乎中州”,颜师古注:“中州,中国也。”“内郡”注见救边篇。 〔一一〕“拓”与“柝”同。 〔一二〕“半”旧作“生”,孙侍御改。 〔一三〕“口户”疑倒。 〔一四〕王先生云:‘“全”当作“金”,谓直贵也。古以一斤为一金。’继培按:“一”盖“不”字之坏。管子禁藏篇云:“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赀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足也。”“不全”即“不备”之谓。○铎按:汪说近是。 〔一五〕荒”当为“狭”。商子算地篇云:“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来民篇云:“土狭而民众。”史记货殖传云:“地小人众。”又云:“土地小狭民人众。”盐铁论园池篇云:“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皆其证也。通典一引崔实政论云:“今青、齐、兖、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垦。今宜徙贫民不能自业者于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民之术也。”晏子春秋杂下云:“不得容足而寓焉。” 周书曰:“土多人少,莫出其材,是谓虚土,可袭伐也。土少人众,民非其民,可匮〔一〕竭也。”是故土地人民必相称也〔二〕。今边郡多害而役剧〔三〕,动入祸门〔四〕。不为兴利除害,有以劝之,则长无与复之〔五〕,而内〔六〕有寇戎之心〔七〕。西羌北虏,必生窥欲,诚大忧也。 〔一〕“匮”旧作“遗”。 〔二〕逸周书文传解云:“土多民少,非其土也。土少人多,非其人也。”又云:‘开望曰:“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孔晁注:“政以人土相称为善也。”礼记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尉缭子兵谈篇云:“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称地,以城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商子来民篇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一,良田处什四。□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溪谷薮泽,可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 〔三〕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曰:“幽、幷、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 〔四〕史记赵世家:‘李兑曰:“同类相推,俱入祸门。”’ 〔五〕○铎按:“有以劝之,则长无与复之”,“与”犹“以”也,互文耳。 〔六〕“内”旧作“门”。 〔七〕管子法法篇云:“期于兴利除害。”治国篇云:“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盐铁论未通篇云:‘传曰:“大军之后,累世不复。”方今郡国田野有陇而不垦,城郭有宇而不实,边郡何饶之有乎?’汉书严助传淮南王安上书云:“四年不登,五年复蝗,民生未复。”徐乐传云:“间者,关东五谷数不登,年岁未复,民多穷困,重之以边境之事,推数循理而观之,民宜有不安其处者矣。不安故易动,易动者,土崩之埶也。”晁错传云:“陛下不救,则边民绝望,而有降敌之心。” 百工制器,咸填其边,散之兼倍,岂有私哉?乃所以固其内尔。先圣制法,亦务实边,盖以安中国也。譬犹家人遇寇贼者,必使老小羸软居其中央,丁强武猛卫其外〔一〕。内人奉其养,外人御其难,蛩蛩距虚,更相恃仰,乃俱安存〔二〕。 〔一〕白虎通五行篇云:“丁者,强也。”论衡无形篇云:“身气丁强。” 〔二〕吕氏春秋不广篇云:“北方有兽名曰蹶,鼠前而兔后,趋则跲,走则颠,常为蛩蛩距虚取甘草以与之。蹶有患害也,蛩蛩距虚必负而走。”尔雅释地作“邛邛岠虚”。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不恃仰人而食。”新书道德说云:“物莫不仰恃德。”论衡感类篇云:“功无大小,德无多少,人须仰恃赖之者,则为美矣。”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一〕。羌反以来,户口减少,又数易太守,至十岁不得举。当职勤劳而不录〔二〕,贤俊蓄积而不悉〔三〕,衣冠无所觊望〔四〕,农夫无所贪利,是以逐稼中灾,莫肯就外。古之利其民,诱之以利,弗胁以刑〔五〕。易曰:“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六〕。”是故建武初〔七〕,得边郡,户虽数百,令岁举孝廉,以召来人。今诚宜权时令边郡举孝一人,廉吏世〔八〕举一人,益置明经百石一人〔九〕,内郡人将妻子来占着〔一0〕,五岁以上,与居民同均,皆得选举。又募运民耕边入谷,远郡千斛,近郡二千斛,拜爵五大夫〔一一〕。可不欲爵者,使食倍贾于内郡〔一二〕。如此,君子小人各有所利,则虽欲令无往,弗能止也。此均〔一三〕苦乐,平傜役,充边境,安中国之要术也。 〔一〕“诏书”以下,文有脱误。按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幷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帝从之。’和帝纪永元十三年诏曰:“幽、幷、凉州,户口率少,边役众剧,束修良吏,进仕路狭。抚接夷狄,以人为本。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俞樾云:‘依文诠解,亦自可通。后汉书丁鸿传:“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又和帝纪:“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是汉制举孝廉,内郡与边地不同。此文则合并言之。“诏书法令,二十万口”,此以内地言也;“边郡十万”,此以边地言也;其下云“岁举孝廉一人”,则合内地边地而言也。如分别言之,当云“诏书法令,郡国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边郡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则文义自明矣。“员除世”句,“世”乃“三十”二字之误。“除”疑当为“际”。淮南原道训:“高不可际”,注曰:“际,至也。”“际”与“至”一声之转。以“际”为“至”,盖汉人语。“员际三十,举廉吏一人”,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下文云:“廉吏世举一人”,“世”亦当为“三十”。’○铎按:俞说是。“世”即“卅”之讹。说文:“卅,三十幷也。”述赦篇:“令世岁老古时一赦”,浮侈篇:“或丁夫世不傅犁锄”,“世”字误与此同。 〔二〕毛诗卷耳序云:“知臣下之勤劳。”汝坟郑笺云:“贤者而处勤劳之职。” 〔三〕“不”字旧脱,据程本补。新语术事篇云:“道术蓄积而不舒。”吴越春秋:‘伍子胥曰:“平王卒,吾志不悉矣。”’ 〔四〕汉书杜周传云:“衣冠谓钦为盲杜子夏”,颜师古注:“衣冠,谓士大夫也。”说文云:“觊,●幸也。”小尔雅广言云:“觊,望也。” 〔五〕“利其民”之“利”当为“理”。理,治也。襄廿六年左传云:“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杜注:“乐行赏而惮用刑。”○铎按:“利”当为“制”,涉上下文二“利”字而误。“制”本作“●”,故与“利”恒相乱,边议篇:“易利御寇”,旧讹“制”,卜列篇:“奉成阴阳而制物”,旧误“利”,其比也。“制民”与篇首“制国”义近。书吕刑:“折民惟刑”,一作“制民惟刑”,陶潜四八目引同,此古言“制民”之证。 〔六〕观象辞。 〔七〕后汉光武纪元。 〔八〕○铎按:“世”当为“卅”,说见上。“人”程本作“又”,讹。 〔九〕○铎按:上文“边郡举孝一人,廉吏卅举一人”,皆言口率,不言其秩,疑此“百石”当为“百户”,言此时边郡户口锐减,每百户得增置一明经,所谓权宜之计也。 〔一0〕“占”旧作“召”。史记田叔传云:“因占著名数,家于武功”,索隐云:“言卜日而自占着家口名数,隶于武功,犹今附籍然也。”汉书宣帝纪地节三年诏曰:“流民自占八万余口”,颜师古注:“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二家说“占”字各异,颜氏得之。○铎按:小司马以“家”为“家口”亦误。说文:“家,居也。”言居于武功也。列子天瑞篇:“国不足,将嫁于卫”,家、嫁古字通。 〔一一〕汉书百官公卿表云:“爵九级,五大夫。” 〔一二〕“可”疑“其”之误。“贾”读为“价”。墨子号令篇云:“牧粟米布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赏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士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此文本于彼。 〔一三〕“此均”二字旧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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