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婚禁忌(2)
      
          在中国,也有一些民族是实行同姓为婚的习俗的。“据史书记载,很早以前土
      家族曾有过‘同姓为婚’的风俗,后来才逐渐改变的”(参见《西南民院》1981年
      第2 期)。还有一些民族由于种种原因也实行着某种有条件的同姓通婚习俗。例如
      广西苗族就是如此。当地苗族人居住在高寒山区,形成小集中、大分散的分布局面。
      有的寨子都是同姓人,寨子里的人又不愿远嫁,加上苗族只实行族内通婚,所以往
      往在恋爱、婚姻问题上造成了实际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拔散”的手段
      来解决。通过一些仪式,由村寨的头人宣布从某年某日开始,实行同姓婚姻的决定。
      然后,来参加仪式的人们便杀一头带花斑的牛来聚餐。这花斑牛象征着混淆、混乱
      的意思,吃了花斑牛肉后,就再不存在同姓不婚的禁忌问题了。凡参加“拔散”的
      人们都可以实行同姓婚配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在没有举行“拔散”活动前,
      同姓是不能通婚的,直到现在仍然是这样的。举行“拔散”也并不是很随便的,而
      是极慎重、极严谨的。据说举行“拔散”活动,会给村上带来某种灾难,所以一般
      很少举行这种活动。还有云南的克木人,也有类似的举动。“克木人实行氏族外婚
      制,即同氏族的人不能通婚。又根据子随父姓(氏族)、女随母姓的原则,兄弟之
      女与姐妹之子都分别属于不同的氏族,是属远亲,可以通婚。而兄弟之子与姐妹之
      女不同姓,堂兄弟与堂姐妹也不同姓,但他们都是近亲,犹如亲兄弟姐妹关系,所
      以概不通婚。如有青年男女违反这个规矩,硬要在近亲中通婚,即被人视为猪狗,
      必须举行一种带惩罚性的‘同槽吃食’的仪式。所谓‘同槽吃食’就是把糠和水倒
      进猪槽里,命此二人学着猪叫爬近猪槽就食。同时,由另一男子手提斧头从二人的
      上空劈一下,代替雷神的惩罚,并含有向雷神认错的意思,请雷神以后不要再劈打
      他二人了。又由另一妇女提一桶水向二泼去,代替水中龙王的惩罚,并含有向水中
      龙王认错的意思,该龙王以后不要再咬他二人了。同姓不婚的原则,从前大家遵守
      较严,后来就不怎么严格了”(参见《云南少数民族》第429~430 页)。这类情况
      下,虽然实行了同姓通婚、近亲通婚,但仍然是被视为同姓不婚的反动行为的。同
      姓不婚,是正常的风俗习惯,同姓通婚则是反风俗的特例,是在通过某种巫术的或
      宗教的仪式之后,事先禳解掉违禁犯忌的灾害的一种通融的办法。这说明同姓不婚
      的禁忌虽然常常被合法化地(有时也许是合乎情理的)破坏掉,但同姓不婚禁忌中
      所包含的乱伦畏惧却总是在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心灵。
      
          异姓不婚禁忌
      
          在中国,还有异姓不婚的情形,不过这些异姓不通婚的理由是他们同一祖宗。
      
          由于古时姓氏关系有一个转化,最初是姓表血统,氏表居地,后来就转化为姓
      氏都表血统并且代表着同一血统内的差别。如《史记? 秦本纪》云:“秦之先为嬴
      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终黎氏、运奄氏、菟裘氏、将梁
      氏、黄氏、江氏、修鱼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赵城为赵氏。”
      这里秦分封的十三氏加上其先祖造父被封赵城而为赵氏,共十四氏。按照百世不通
      婚的说法,这十四氏是不可通婚的。因为“凡此十三氏,并赵为十四氏,其为氏不
      同,而姓则同嬴也。”(见郑樵《通志略? 氏族略》)然而,分封之后,既“以国
      为姓”,十四氏又都可立氏为姓,实际上后来的氏、姓也都逐渐统称为姓了。所以
      这十四姓,虽说各异,仍应是不能通婚的。因为他们的祖宗是同一的嬴姓。不过,
      说是百世不通婚,实则很难实行得了的。至今日恐怕很难再有此忌讳了。如果今天
      有人说徐、江、黄等姓不得通婚,则必会遭人非笑的。
      
          但是,在民间,一些地域和民族中仍然有异姓不婚的特例确实存在着,据说台
      湾民间就有“周苏连”、“陈胡姚”、“徐余涂”、“萧叶”、“许柯”等等异姓
      间不许通婚的禁忌。若触犯了这一禁忌,会有“生歹子”的后果,这和古代畏惧
      “不蕃”、“不殖”、“灾乱”、“不伦”是同一个意思。因为据信这些异姓的祖
      宗是同一的。再如东北鄂伦春族也有“关魏葛”、“吴孟”等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
      据《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些异姓不婚的原因有五种。一是同祖先;二是义
      兄弟;三是最初结亲未成;四是扩大家庭势力;五是最初的部落联合。其中以第一
      种说法最为普遍。看来也是因同是一个祖宗姓氏的分支,所以才禁忌通婚的。由此
      而知,大体上说异姓间不通婚的禁忌仍然不过是同姓不婚禁忌的延续而已。
      
          异辈不婚禁忌
      
          异辈通婚是民间最典型的乱伦行为,必在禁忌之列。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忌之
      最甚。这是符合科学道理和社会道德的。汉族、满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
      春族、侗族等等中国绝大多数民族都禁忌异辈通婚。个别违反这一婚姻习俗的人会
      受到人们强烈的谴责和严厉的惩罚。只有极少数民族保留有异辈通婚的婚俗,旧时,
      怒族、傈僳族等部分地区也有年龄相差不多的异辈相互通婚的习俗。
      
          表亲婚禁忌
      
          “骨血不倒流”是民间针对单向舅表婚的一种禁忌习俗。舅表婚又称中表婚,
      中表即内外,舅子为中、为内,姑子为表、为外,俗以为姑母和父亲的血脉相同,
      娶姑家的姑娘为媳妇便是“回头婚”。因此,“骨血不倒流”的说法是反对姑家的
      女儿嫁给舅家的儿子的。汉、满族都有此忌讳。南方还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
      的俗语流传。云南一些壮族城区也有此禁忌。达斡尔族、拉祜族、景颇族等忌之尤
      甚。景颇族有“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婚姻习俗,这是依父亲亲属观念来表达一
      种姻亲关系,和汉、满族的“姑母做婆”相一致。其含义是:姑母的儿子有权而且
      必须娶舅父的女儿为妻,或者说,侄女一旦坠地就注定要当姑家的儿媳,而舅父的
      儿子却绝不容许娶姑家的女儿为妻。把这个意思扩大,即为:凡姑爷种姓氏的任何
      一男子必须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同辈的)女子,而丈人种姓氏的男子却不准倒娶
      姑爷种姓氏的女子。景颇族人普遍恪守这一婚姻禁忌习俗。如果舅家有女儿,外甥
      在求偶时违背惯习要向别姓氏的丈人种求亲,必须事先向舅家送礼,征得舅家的同
      意方可。舅家同意了,还要向表姊妹道歉,为之“洗脸”。如果舅家无女儿或女儿
      的年龄和外甥不相当,外甥不得已另找丈人种时,也必须征得舅父的同意,否则,
      亲戚关系就会被破坏,这是很受忌讳的。丈人种与姑爷种的姻亲关系因故中断,想
      再恢复时,姑爷种一方可向丈人种一方送礼认亲。如对方同意,则以酒食相待,并
      回送一支火药枪和一对手镯。这样双方就算恢复了姻亲关系。虽然这种单向的舅表
      婚是禁止“骨血倒流”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另一方面,即“丈人种”、“姑
      爷种”婚姻习俗,也是属于近亲结婚的,其对子孙的繁衍和人类的发展的危害也是
      很大的,因此,婚姻法中对此也是禁止的。
      
      
      
          中国民间许多地区,曾经热衷于表亲婚,并称之为“亲上加亲”,认为是喜中
      之喜。后来,新的婚姻法有了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才逐渐改变了这种习俗。过去,
      土家族、布依族、傈僳族、瑶族、壮族等都有姑表亲(又称姑舅表亲)的习俗。姑
      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土家族的俗语说:
      “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布依族若姑之女不同意,女家要向舅家交
      纳“舅爷钱”。某些壮族地区流传着“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的说法。
      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称这种姑舅表婚为“借姑过表”。即把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
      作为当年姑出嫁的一种赔偿。即使舅表是有残疾的,或者年龄过小或过大也无可更
      改,否则便用强硬手段逼迫成婚。只有舅家不愿意娶甥女时,甥女才可嫁于别人。
      瑶族在舅父无子,姑之女嫁于他人时,其聘礼出舅父领取。可见表亲婚的规约习俗
      是带有某种民法性质的,违反了其中的习俗规约即是犯禁行为,势必受到谴责和惩
      罚。另外,景颇族、侗族和彝族等还恪守姨表不通婚的习俗。其规矩也是很严厉的,
      族民一律不得违反。彝族人就认为,姨表兄妹等于亲兄妹,严禁通婚,违者处死。
      这种姨表不通婚虽说符合近亲不婚的原则,但它往往又是以姑表通婚、舅表通婚等
      近亲通婚为习俗的另一面的。而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凡是近亲结婚都是不好的,
      所以一切表亲婚姻都应彻底地革除。只有这样,才是有利于民族和人类的健康发展
      的。
      
          等级婚禁忌
      
          中国不少民族中都实行着严格的等级内婚制。汉族民间的门第观念就对等级婚
      姻的缔结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所谓“门当户对”方可联姻,一般说来,越级婚姻是
      很少出现的情形。在顺势的越级婚姻亦即新郎地位高于新娘地位的婚姻和逆势的越
      级婚姻亦即新娘地位高于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升级到高位的一方会受到社会
      舆论的赞许,布由高位降级到低位的一方则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在封建社会包办
      婚姻盛行时期,越级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高的一方是忌讳找地位低的一方
      作配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出于对世俗偏见、舆论压力以及婚后姻亲关系等方面的
      考虑也往往忌讳“攀高门”。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亲后自己的一
      方会受对方的歧视和虐待。事实上缔结婚姻的双方,其社会地位和贫富情况也是不
      能不作为一项基本条件来考虑的,但理想的婚姻不会以此作为惟一的标准。等级内
      婚有时也通过职业内婚的形式表现出来,旧社会汉族有对某些职业卑视的俗见,比
      如剃头的、修脚的、当衙役的、唱戏的等等行业都被人们认为是低贱的行业,一般
      社会中人都不愿与这些行业中的人联姻。维吾尔族也忌讳剃头匠的儿子娶银匠的女
      儿为妻,以为这也是门不当,户不对。其中的原因,一是人们有职业的偏见,二是
      这两种职业就其经济收益上也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差别几乎大到了可以把这
      两种职业也当作社会中的两个不同等级来看待的地步了。因此,社会地位、贫富境
      况差别不甚大的家庭,其联姻的可能性就大些;相反,如果两个家庭分属于社会地
      位和财力非常悬殊的两个等级(阶层),那么,其联姻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汉族
      统治阶级和奴婢阶级之间是绝对禁婚的,有些这方面的婚禁还被列入了法律之中而
      成为制度。据有关资料表明,藏族的阶级内婚制也很严格,农奴主和农奴之间是绝
      对禁止通婚的。违反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治。景颇族也实行等级内
      婚,即官家与官家通婚,百姓与百姓通婚,百姓与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讳
      与会放鬼的“琵琶”家庭联姻。被认为是“琵琶鬼”的家庭,其子女禁忌与其他老
      百姓的子女结婚,而只能与另一“琵琶”家庭的子女结婚。这其中有信仰的原因,
      也有等级差别的原因。哈萨克族过去长期处于蒙古族的统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团上
      层的“汗”、“苏丹”都由蒙古贵族充任,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的后裔,称为“白
      骨头”(托利),而被统治的劳动牧民则被贬为“黑骨头”(哈拉),即贱民。
      “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贵贱的分别,是禁忌通婚的。在旧社
      会,珞巴族内部分成“麦德”(意为主人)、“涅巴”(意为低贱的人)两个等级。
      “麦德”自认为是血统纯洁高贵的“高骨头”,在社会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
      的人身自由,即使穷了,后代仍然是“高骨头”。“涅巴”被诬蔑为“低骨头”,
      他们的后代即使财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奴隶,也不能成为“麦德”,只能成为等
      级地位稍高于“涅巴”的“伍布”。“麦德”和“涅巴”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界线,
      不能通婚。如果“麦德”违反了禁忌,与“涅巴”结了婚,就要下降为“低骨头”
      的“麦壮”(麦让),而“涅巴”将会被处死。凉山彝族也有此类婚俗。在统治等
      级的黑彝内部也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等级分别。黑彝必须恪守等级内婚制。黑彝内部
      有所谓“硬骨头”、“软骨头”、“黄骨头”之分,血统纯洁的黑彝家支称为“诺
      伯”,意为“血统好的诺”或“硬骨头”;在历史上混杂过被隶属等级血统的黑彝
      家支称为“诺低”,意为“血统不好的诺”或“软骨头”;还有一种晚近血统混杂
      的黑彝家支称为“诺比”,意为“黄骨头”,他们的统治等级身份不被社会承认。
      在“诺伯”(硬骨头)、“诺低”(软骨头)和“诺比”(黄骨头)之间亦是禁止
      通婚的。彝族中的被统治等级如“曲诺”、“阿加”和“呷西”等,其嫁娶也有等
      级的限制,但没有黑彝严格。黑彝与其他等级之间更不能通婚。如果黑彝的女儿与
      其他等级的小伙子发生了两性关系,按惯例男子要被烧死,而女子也要被勒令上吊
      自杀。黑彝女子成为寡妇,也不能嫁到其他等级,甚至不许离开夫家。“曲诺”的
      等级要高于“阿加”、“呷西”,所以“曲诺”一般也绝不与“阿加”、“呷西”
      通婚。这些婚俗惯习是为了确保血统的等级界限。用黑彝的话来讲,就是“黄牛是
      黄牛,水牛是水牛”、“人由种,水由泉”。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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