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
      
        2003年11月15日  星期六  晴
      
        自由后第233 天
      
        今天一位网友发来邮件说,他的儿子因打群架被关进去了,他想问我司法机
      关对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那样他好有个准备。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我很想弄清
      楚的,而这些天许多报纸都有关于纠正超期羁押案件的报道。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超期羁押是指超过
      法定期限的羁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
      捕的附带性后果。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
      羁押。以下是《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
      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这14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
      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至4 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 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
      当在10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至4 日。
      
        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
      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
      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
      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
      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
      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3 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
      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
      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
      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
      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不能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
      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
      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
      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
      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
      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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