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2004年2 月11日,杨新海10天的上诉期已经过去,在这法定的时间内,他没
      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2 月1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杨新海一案呈报给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迅即组成了以刑二庭副庭长程慎生为审判长、代理审判
      员陈伟、王艳玲为审判员、任能能为书记员的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对杨新海
      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整个卷宗有42本,摞起来有一米来高,合议庭成员连天加夜
      地工作,从2 月12日上午开始,一口气工作到2 月13日凌晨。在上诉期满的第二
      天,合议庭成员就完成了对杨新海一案的死刑复核,经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的本案事实无误,量刑适当,遂开始起草死刑裁定书。
      
          2 月13日下午,合议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了杨新海案件,
      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批准了合议庭的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如下: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豫刑二复字第5 号
      
          被告人杨新海,又名杨挺茂、杨柳、杨枝芽,男,1968年7 月17日生,汉族,
      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阳县人,农民,捕前住正阳县汝南埠镇张夹行政村陶庄
      村,1990年6 月11日,因盗窃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2
      年4 月25日劳教期满被解除;1992年9 月20日,又因盗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
      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7 月16日劳教期满被解除;因犯盗窃罪、强奸
      罪于1995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 月31
      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犯罪于2003年11月5 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海犯故意
      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2 月1 日作出(2004)漯
      刑一初字第7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新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
      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 月期间,先后流窜到河
      南省的罗山县、安阳市郊区、周口市川汇区、遂平县、临颍县、邓州市、西平县、
      叶县、上蔡县、尉氏县、鹿邑县、鄢陵县、通许县、襄城县、西华县、民权县、
      山东省的曹县、安徽省的阜阳市颍州区、临泉县、河北省的邢台县、石家庄市桥
      西区等地的农村地区,乘夜深人们熟睡之机,翻墙入院,拨门入室,采取用铁锤、
      铁棍、斧子等击打头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颈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绳捆绑
      等暴力手段,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作案26次。其中, 抢劫作案13次,在
      抢劫中,致杨培民、单兰英、孙拴柱、潘亲、李心得、崔胜领、安萍等35人死亡,
      3 人重伤,劫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余元;杀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张保谦、
      尚群英、李永宁、陈芒云、孙胜军、魏现增等32人死亡;强奸作案6 次,强奸妇
      女6 人(其中幼女2 人,未遂1 人),在强奸过程中,致2 人重伤,3 人轻伤;
      故意伤害作案2 次,致1 人重伤,1 人轻伤;在抢劫、杀人过程中,被告人杨新
      海共奸污尸体19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 被告人杨新海对其抢劫、杀人、强奸、故
      意伤害及奸尸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
      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元明、郭金贵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报案登记记
      载的情况相吻合。2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
      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内物品摆放位置等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的尸体位置等情况,
      与被告人杨新海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被告人杨新海归案后就每起犯罪现场所画的
      草图相印证。3 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所证明的被
      害人身体受损伤的部位、特征及死亡原因等,与被告人杨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凶器、
      作案手段相一致。4 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部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
      发、精斑,经检验与被告人杨新海的DNA 图谱相吻合。5 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
      铁锤、剪刀、木棍等凶器和地图、手套、手电筒等,经被告人杨新海当庭辨认,
      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6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机关及监狱等
      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杨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杨新海曾
      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判刑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
      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
      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
      害罪。被告人杨新海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
      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 号" 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
      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
      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慎生
      
          代理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能能
      
          2 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1 号审判法庭内,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对杨新海公开宣判,审判长程慎生宣读了这个裁决书,随后宣布了对杨
      新海执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方的《工作日志》中,记下了
      整个死刑执行过程:杨新海是2004年2 月14日上午8 点56分在漯河市郾城县孟庙
      镇连接新旧107 国道的一条东西路被执行枪决的,那天是情人节。
      
          2 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执行死刑的命令来到漯河,
      14日早上7 点50分,我们作为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和指挥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
      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四周进行
      警戒。
      
          杨新海被提出来,还是那身打扮,看到院里站那么多人,脸色一下变得灰白,
      勉强挤出尴尬的笑:" 我觉得就是这两天。" 我问他这两天休息得怎样,他摇摇
      头,情绪很低落。旁边看守所张所长告诉我:杨新海这两天对管教干警讲,他晚
      上不敢睡觉,一睡着就做噩梦,梦见被害的人都变成了厉鬼,成群结队的追杀他,
      他迈不动步、叫不出声,没法逃脱。
      
          在看守所核实杨新海的身份后,省高院法官宣布死刑的命令,并询问他是否
      有遗言、信札,杨新海边在文书上签字,边轻轻地摇头。在照临刑照片时,他眼
      中露出了绝望而又留恋的暗光,让人觉得可怜,但再想想那些无辜的冤魂,想想
      他作恶的暴行,用杨新海自己的话讲就是:" 我是罪有应得,杀那么多人再让我
      活着,都没有天理了。"
      
          行刑的车队穿过市区,晴朗的天空,亮丽的阳光,街边到处摆放的玫瑰花姹
      紫嫣红,一个个手捧鲜花的俊男靓女沐浴在阳光下,这一切都在提醒人们:今天
      应该是一个浪漫而温馨的日子。嘶鸣的警笛令人心寒,惊得行人都停住脚步,看
      着这一队杀气腾腾的警车,交头接耳地揣测着种种不吉利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的
      遗憾和惭愧,打扰了人们美好的心情。
      
          杨新海乘坐的是市公安局的一辆" 依维柯" ,陈海舟亲自架车,后来海舟告
      诉我,杨新海在车上基本上是闭着眼的,没有太多向外观望,也不讲话,显得非
      常顺从,车队离开市区时,他嘴里小声嘟哝" 快到了" 。到刑场后,执行人员把
      他架下车,在路边的一道矮土坎下," 砰" 的一声闷响,这个十恶不赦的渣滓过
      完了做人的今世,下炼狱轮回去了。
      
          记得在陕西香积寺听出家人讲" 三世轮回" :说今生受罪是前世作恶,今生
      作恶则来世受罪。杨新海被抓后曾讲过:如果给他再活一次的机会,他想作个安
      分守己的人。写到这里,想想他此时正忙碌着转世投胎吧,或许来世的罪孽会少
      些?但愿他来世不要再作恶就行了。
      
          2 月14日是情人节,但愿杨新海也记住这一天。
      
          一个曾经在中原大地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杀人恶魔消失了,为此,人民群众付
      出了六十多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留下的是刻骨铭心的教训。愿悲剧不再重演。
      
          据说,杨新海的尸体被火化以后,他的骨灰在漯河市殡仪馆里存放了很长一
      段时间,他的家人一直没来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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