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5)
      
          繁琐的《民法典》、细致的为民之心
      
          民法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圣经”。2001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50万件,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为500 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 以
      上。而民法正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民事
      纠纷的法律准绳。正因为如此,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
      本法,被视为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近百年来,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一直是先进的法律人士与立法部门追求的一个
      理想。1903年,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领导修律与进行法制改革,可视为中国民事法制
      近代化的发端。1911年“民律第一草案”——《民律草案》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封建
      民事法律的解体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建立。但该草案并没有实施。1929年南京国
      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
      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是
      一部先进的民法,但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未能在大陆得到有效的实
      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陆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该民法典也
      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
      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
      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
      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4 稿,后来因为改
      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因此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见是,在民事
      立法领域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这之后,1986年《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各个单行法律也陆续出台。到了今天,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经济模
      式也已经形成,各个单行法律也基本完备,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通则
      》已经对基本民事权利作了规定,但它建立的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民事
      权利的宣言,缺乏具体的规定。而民法典作出的是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完整规
      定。
      
          1998年1 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江平、王家福、王保树、
      梁慧星、王利明5 位法学家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成
      熟,决定重新开始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为此王汉斌点将,任命了江平等9 人成立民
      法典起草小组。另外8 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王家福,中国人民大学的
      王利明,清华大学的王保树,北京大学的魏振瀛,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费宗祎,
      曾在人大法工委工作的魏耀荣和肖峋。
      
          经过艰苦的工作,起草小组在2002年4 月完成“小组稿”,分为总则、人格权、
      物权、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8 编, 共2812条,后来又加进
      知识产权和国际私法两编,形成中国立法史上一个条文数目最多的立法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终于在九届全国人大第
      31次常委会上得到讨论,标志着我国的第4 次民法典起草暂时告一段落。
      
          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有4 大特点:把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作了周全的列举,并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把各种人格权都
      作了列举,特别是把隐私权和信用权列入人格权,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
      努力地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草案凸现了物权,对财
      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出了系统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
      明确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视同仁予以保护。物权是生产的基
      础、交换的前提,是个人生活保障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物权本身也是基本的人
      权。只有有了物权,人们才可以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草案对物权的规定,有
      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必将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草案把侵权责任单独作为一编,规定公民享
      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就会得到法律的救助,就会依法得到补偿。
      
          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这些规定得以通过,那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人民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完全可以实现。但由于这项立
      法的复杂和庞大,除立法指导思想外,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间在许多方面争议非常
      大,一些法学界权威人士在相关问题上观点截然对立,譬如,在民法草案中,此前
      争议较大的债权总则和知识产权没有编入民法典。
      
          江平反对民法典规定债权总则。他提出4 条理由:一是债权概念不通俗;二是
      中国不应该迷信德国民法典体系;三是债权总则实际上是合同总则;四是债权责任
      主要不是债。而梁慧星则认为,“假如民法典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我个人认
      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同时,在民法典的条文篇幅上,究竟是搞一个大而全的,还是搞一个比较小的,
      起草过程中也一直有着较大争论。
      
          江平认为,刑法可以大而全,对于传统的民法典国家来说,民法典应尽量多地
      包含各种民事关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我们想把现在社会里面所有的民事
      权利关系都概括规定,甚至把涉外的民事权利也概括进去,那么,恐怕我们的民法
      典就不只是2000多条。如果想把它规定得非常详细、非常完善,那么这将是一个很
      难设想的大容量的民法典,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他不希望把知识产权和涉外民
      事关系纳入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现在也在进行争论,我们要保留著作权、专利权
      和商标权三个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果在民法典中有一个比较概括的知识产权的规
      定,也会出现重复的现象。
      
          此外,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争议也非常激
      烈。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规
      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
      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
      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
      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
      害他人隐私。
      
          2002年11月8 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礼堂进行。江平、梁慧星和王利明为主讲人, 
      
          江平在谈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时说,民法是需要人文关怀的,但是民法的核心
      不能够否认,其仍是以财产关系甚至商事活动为重要部分的。民法的发展动力,从
      世界范围看,也是来自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事活动的发展,没有市
      场经济本身的推动,民法不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江平赞同在我们起草过程中,
      大家都认为中国不需要再单独搞商法典。但是,他认为要制定一个商事活动的通则。
      如果一部表现21世纪的民法典,不能把表示商事活动的东西规定进去,不能不说是
      一个遗憾。市民社会离开了商事活动,就不能称其为市民社会,如果民法典是表现
      市民社会的法的话,那么市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活动就是商事活动。我们不能因
      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商事活动的内容。
      
          江平认为,我们应该以大陆法为主,但对英美法系的东西应有一个充分的吸纳,
      把好的东西吸收进来。
      
          他相信“民法典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
      重要的规定。他估计,法典真正通过还需要两年至三年的时间。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