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正如上面已经表明过的,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
      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
      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
      ;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
      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如果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
      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推定后继者
      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因此,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
      他们认为适当的,建立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如果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
      一人或几人仅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然后把最高权力仍旧收回,那么,
      在权力这样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
      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既不可
      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
      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133.“commonwealth”一字,我在本文中前后一贯的意思应当被理解为并非指
      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言,而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拉丁人以“civitas ”一
      字来指明这种社会,在我们的语言中同这字最相当的,是“commonwealth”一字。
      
          它最确切地表达人们的那样一种社会,而英语的“community ”(共同体)或
      “city”(城市)都不恰当。因为在一个政府之下可以附属有各种共同体,而城市,
      对我们说来,具有与“commonwealth”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为了避免意义含糊起
      见,我请求读者允许我用“commonwealth”来表达。
      
          我发现詹姆士一世曾经在这意义上用过这字,我认为这是这个字的真正意义。
      如果谁不喜欢这个字,我同意他用一个更好的字来代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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