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奴役
      
          22.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
      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
      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
      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所以,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
      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
      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亚里士多德〈政治论〉评述》,第55页。)处在政府
      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
      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
      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
      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
      
          23. 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
      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
      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
      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凭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
      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
      命的权力给予别人。诚然,当一个人由于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行为而丧失了生命
      权的时候,他把生命丧失给谁,谁就可以(当谁已掌握他时)从缓夺去他的生命,
      利用他来为自己服役;这样做,对他并不造成损害。因为当他权衡奴役的痛苦超过
      了生命的价值时,他便有权以情愿一死来反抗他的主人的意志。
      
          24. 这是最完全的奴役状况,它不外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
      的继续。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作出协议,使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力和另一方必
      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战争和奴役状态便告终止。因为正如上述,
      谁都不能以协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即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交给另一个
      人。
      
          我承认,我们看到在犹太人中间,乃至于在其他民族中间,确有出卖自身的事
      情;但是很清楚,这仅是为了服劳役,而不是为了充当奴隶。因为很明显,被出卖
      的人并不处在一种绝对的、任意的专制权力之下。不论何时,主人并无杀死他的权
      力,而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服役,使他自由;这种奴仆的主人根本没有任
      意处置奴仆的生命的权力,因此不能随意伤害他,只要使他损失一只眼睛或一颗牙
      齿,就使他获得自由(《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