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告倒“新时代”
      
          不忿甜歌被侵权,三年告倒“新时代”
      
          吴颂今自述:
      
          我和新时代影音公司打的一场官司,就是一次被逼上梁山的经历。
      
          在那次“批斗会”上,陈某往我身上泼了许多脏水,他指责我的主要有两点。
      其一,吴颂今是一个贪财的人,早已经拿到了自己该得的一份,花完之后,又跑来
      倒打一耙。其二,吴颂今是无理取闹,无论是新时代还是杨钰莹,早已经和他算清
      了经济账,丝毫不欠他的了。所以,他用一句话对我的人品作定义“批评唯利是图,
      是应该的”。
      
          新时代到底欠不欠我的,陈某所说的话到底是否事实,这是一切的关键。陈某
      是“批斗会”的组织者之一,随后许多音乐人的发言,都是因为他这番对“唯利是
      图”慷慨激昂的“批斗”,全都是根据他提供的这些“事实”引发的。如果我能够
      证实陈某在“批斗会”提供的“事实”完全不是事实,而是满口谎言,则“批斗会”
      上所有一切言词,不攻自破。
      
          我当然没有考虑通过媒体来说,因为此时我已经发现,通过媒体来说这些事情,
      只可能越说越乱。像陈某根本没有给过我解约费之类的钱,他却可以言之凿凿地说
      转交给我3000元,还说手中握有我打的收条。媒体竟然在不加任何核实的情况下,
      也一样照登出来。有了这样说话的人以及给这类话提供发布场所的媒体,能够说得
      清楚这类事情吗?
      
          因此,除了打官司,我别无选择。
      
          我聘请了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的赵以敏与谭日兴两位律师,由他们出面代理,
      将我的诉状递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我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跟新时代或者说跟陈某算一个总账,一次算清楚。
      
          官司进入正式程序之后,我开始意识到,这个想法未免过于天真。这个账根本
      没法算,也难算清楚。立案的第一天,我就遇到了这个难题,我不得不改变主意,
      只和新时代算清部分账,以点带面,只要最终证明他们是欠我的,这就足够了。
      
          从《灞桥柳》开始,新时代对我的侵权,涉及到我写的词曲38.5首之多,其中
      由杨钰莹演唱的有20多首,另外还有如《俏妹引得情郎来》里面的12首词2 首曲和
      其他作品。我当时所掌握的侵权载体,亦有近40个。
      
          我的律师去法院立案,法官建议说,要么,一首歌立一个案,要么一个载体立
      一个案。因此,我从中先选了杨钰莹第二个专辑中的10首歌,决定以歌立案,主要
      是《风含情水含笑》里的10首歌,立了10个案。外人只是通过媒体得知我和新时代
      打了一场官司,却不知道我和新时代实际是打了10场官司,还有近30场官司未打。
      
          实际上,新时代的侵权行为发生已久,从我和律师搜集到的证据来看,新时代
      的所作所为决不是小打小闹,简直到了明火执仗、肆无忌惮的程度。
      
          开庭时,我们拿出了30多个侵权产品的物证。除了少数几个之外,他们一概不
      承认,要么说这不是他们出版的,要么说那是别人盗他们的版。新时代的律师大言
      不惭地声称:被告“已经以每首500 元为代价一次性向吴颂今买断了十首词两首曲
      的独家使用权”。事实上,其所谓的“每首500 元”只是该公司在杨钰莹专辑《风
      含情水含笑》音带与CD初次出版时向本人支付的(自1991年12月12日至1992年12月
      11日)一年合约期使用费。
      
          市中院在庭审时查明双方的合约注明“使用期限为一年”,可见新时代并非是
      “一次性买断”,一年之后的复制使用确属侵权。
      
          第一次开庭只审了《风含情水含笑》这首歌的4 号案。第二天再次开庭,又审
      理了另外九首歌的九个案子。和第一天开庭的情况类似,他们还是不承认我们出具
      的物证,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被别人盗版了。
      
          休庭后,我和我的律师都觉得,既然他们否认我们所出具的证据,要让他们在
      法庭上承认侵权事实,我们只有再去深入调查取证。
      
      
      
          首先是寻找新时代出具的加工委托书。可是只有很少单位予以配合,大部分单
      位怕麻烦都婉拒了。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取得了好几份加工委托书。
      
          第二个证据是出版月报表。
      
          我们去了广东省音像管理处。但只查到了最近三年的记录。即使如此,我们也
      拿到了新时代侵权的大量书证,其中还有一些我们没有发现的新载体。
      
          同时,我们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版权保护协会咨询,他们告之说,北
      京有一家国家版本图书馆。国家规定,所有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在出版后规定时间
      内,必须将样本呈送国家图书馆收藏,同时必须附上清单。经过对方查证,我们拿
      到了第三部分证据。
      
          第四部分证据来自一些音像加工或销售公司。有一些载体并不是新时代再版也
      不是重新编辑出版,而是将版权卖给了其他的音像公司,然后由买版的音像公司加
      工发行。我们在法庭上出示这些载体物证时,大都被新时代否认。我的律师因此和
      这部分公司接洽,拿到了新时代和他们签署的版权转让或者是委托销售合约。
      
          此外,我和我的律师还去音像市场搜集证据。结果,陆续发现了64种侵权载体,
      这还不是全部。因为新时代将版权或销售权卖给了全国几十家音像单位,有许多单
      位仅仅只是在当地发行,我们无法获得所有证据。
      
          2002年8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胜诉了。
      
          2003年7 月2 日,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被告新时代承担二审诉讼受理费25190 元。
      
          终审判决后,新时代以公司濒临破产,拒绝执行判决。我不得已向法庭申请强
      制执行。然而,当我和法庭一起前往新时代强制执行时,才发现这间公司空空如也,
      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全都抵押出去了,一点值钱的东西没有。公司的账上没有
      一分钱,只有大笔的债务。
      
          局外人只知道我赢了这场官司,并且讨到了16万元赔偿的说法,却不知道,此
      事过去已经相当长一段时间,至今我却连一分钱都还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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