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账难销——步履维艰的中国民间索赔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
      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
      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
      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
      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
      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
      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转眼间,半个多世纪前的那场世界大战早已成为历史。
      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结束了,破裂的关系可以重修旧好,但真正遭遇战争的是国家
      的老百姓,他们失去家园、失去亲人、失去欢笑的痛苦可以修补吗?
      
          第一节  此“战争赔偿”非彼“战争赔偿”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
      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
      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
      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一、民间索赔的法理依据
      
          前面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赔偿性质都是属于国家赔偿。赔偿有政府间的战争赔偿
      ,也有民间的受害赔偿。受害国的政府有权向加害国索赔,受害国的民间团体和个人
      也有权向加害国索赔。民间受害者既可以向加害国的政府索赔, 也可以向加害国的
      加害团体进行索赔。
      
          由战争造成的创痛直接受害的便是民间。“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
      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
      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①日本政府和企业借口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 
      说中国政府放弃了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 就是放弃了一切索赔权, 这是不合情
      理的。只要把日中联合声明的条文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条文进行对比, 就可以看到其
      中的区别。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战争”赔偿请求权, 并没有代表民间
      受害团体和个人放弃民间索赔权。
      
          国际法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
      法严惩之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和受害国国民进行正式的道歉和战
      争赔偿。
      
          历史上,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战争损失赔偿之事例不胜枚举。仅在中国多灾多
      难的近代,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
      辛丑条约》等一个个卖国条约中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每每掏空清政府的国库。放眼世
      界,一战后,德国向战胜国支付了837820万马克;二战接近尾声时,日本政府对其
      发动的侵略战争已回天乏力,承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其中第
      11条:“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第10条:
      “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民,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
      内,将施以法律之裁判。”由此可推知,日本政府在与中国政府缔结合约之际,就
      已从经济上和法理上担负起赔偿的义务。
      
      
      
          二、日本的解释是抽自己的耳光
      
          虽然大多数交战国在缔结和约时,并没有将战争赔偿细分,只是笼统地提出总
      的赔偿金额,但是这时的战争赔偿已不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始见的国际法意义上
      的“战争赔偿”。此时,从战争造成的实际损害看,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战争
      赔偿的内容都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
      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
      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屠杀、强暴及施放细菌性、化学性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二者在赔偿的对象、方式、性质与途径上均存
      在差异。事实上,这种分类在历史上也有先例。1956年10月19日签署的《日苏联合
      声明》第六条规定苏联与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的请求权,但1991年3 月26日,
      在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外务省欧亚局高岛有终审议官代表政府的意见指出
      :“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
      我以国民一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
      弃”。1951年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和美国双方均放弃了战争赔偿权。然而,1999
      年1 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联邦法院对二战时期受到美国政府强制
      收容的日本平民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做出了支持原告要求的判决,判令美国总统向原
      告谢罪和美国政府向日本国做出人均5000美元的赔偿。
      
          因此,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索赔权,但在抗日战争
      期间所有遭受伤害的中国国民都还有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责任人谢罪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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