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石油储备是又一个“三峡工程”(1)
      
          【石油故事】三峡工程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三峡大坝完全建成后,作为世界最
      大的电厂,三峡电站共有单机70万千瓦的机组26台,总装机容量1820万千瓦,年发
      电量847 亿千瓦时,相当于6 个半葛洲坝电站和10个大亚湾核电站,每年为全国人
      均提供70千瓦时电。电站单机容量、总装机容量、年发电量都堪称世界第一。然而,
      如果把三峡电厂的发电量与石油做一简单对比,按现在平均1 公升柴油发电5 千瓦
      时计算,其发电量还不足年产2000万吨石油的能量,也就是相当于年产200 亿立方
      米天然气的能量。2000万吨石油不足大庆油田一年石油产量的一半,也不及胜利油
      田一年的石油产量。
      
          未雨绸缪,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相当于建立一道屏障,可以阻挡、至少可以缓冲
      油价大幅度波动的冲击波。
      
          中国目前的战略石油储备几乎为零,目前的战略石油储备主要是石油企业的商
      业储备,并且分布在流通环节,数量十分有限。据估计,仅仅能够维持15天的油品
      供应量。有专家说,中国没有战略性石油储备的现状,与中国作为石油消费大国的
      地位极不相符。
      
          由于储存设备极为有限,在亚洲金融危机的1998年7 月至8 月,每桶石油的价
      格才9.8 美元左右,国际石油价格暴跌,我国石油被迫关井限产。如果有战略石油
      储备,当时即可大量补充储备油,等于为子孙后代留下了丰富的石油资源。
      
          有了石油储备,将大大增强中国应付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当供油地区发生政
      治动荡等情况以致无法正常供油或运输通道出现事端以致无法通航时,战略储备库
      可作为应急之需保持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稳定。同样,也可以缓冲油价大幅度波动的
      冲击。
      
          然而,建立战略石油储备是富人的游戏,耗资巨大,非一日之功。以美国为例,
      截至1999年,美国总计投入3647亿美元用于战略石油储备的设施建设、维护以及购
      买储备油,其中用于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截至1999年累计为694 亿美元,用于购
      买储备油的资金累计为2953亿美元。在近20年中,美国政府用于储备油的资金年均
      水平为150 亿美元左右,可见用于储备油的购买和更换的资金用度量之大。从美国
      战略石油储备委员会近几年的举措也可以看出,维护6 亿多桶的战略石油储备对于
      美国这样的大国也感觉越来越吃力。1996年,其周末岛储备基地出现泄漏后,美国
      政府逐步出售了该基地的储备油以补充战略石油储备的财政赤字;另外还通过出租
      储备油、租赁管线或储备库的方式补充战略石油储备的资金。
      
          美国尚且如此,遑论其他国家。
      
          中国建立战略石油储备,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第一,涉及战略石油储备的规模。
      
          一般认为,中国战略石油储备的规模必须和中国的经济实力相适应。根据测算,
      中国战略石油储备宜从15天的储备量起步,逐步达到30天的储备量,按照一年2 亿
      吨的加工量计算,起步储备量至少应当是800 万吨,10年内应当达到2000万吨,整
      个系统完全成熟需要20年。2000万吨石油,按照30美元每桶价格计算,需资金360 
      多亿元人民币(1 美元约合人民币8.3 元),加上配套系统工程,总共需要近1000
      亿元人民币。
      
      
      
          而如此浩大的投资,可以与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平起平坐。按1993年5 月末中
      国的物价水平测算,三峡工程静态投资为900 亿元人民币,约合110 亿美元。其中
      枢纽工程本身的投资为500 亿元人民币,库区移民需投资400 亿元人民币。
      
          第二,要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国外战略石油储备的发展表明,任何一个国家
      在决定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之前,都无一例外地实行立法先行,先出台相关的法
      律。毕竟,这是一个攸关国家安全的大事情,也是一项投资浩大的大工程,必须形
      成全民意志,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美国于1975年12月22日通过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EnergyPolicyandConservationAct,
      EPCA),目的在于缓解可能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对经济的影响和执行国际能源协议。
      该法规定,美国的战略石油储备完全由国家负责建立,授权能源部具体实施,并对
      战略石油储备的目标、管理体制和战略石油储备的动用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美国还有约20个法律涉及石油储备问题,如《综合预算调节法》和《内政部
      和相关机构拨款法》,对战略石油储备的财政预算和资金来源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日本也先后出台过三部有关石油储备的法律。1962年,日本制定并付诸实施《
      基本石油法》,1975年颁布《石油储备法》,1978年又出台《石油公司法》。三部
      法律都对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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