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上诉到终审
      
          一审判决之后,担任公诉的汉城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们当即表示对法庭将部分
      被告判为无罪的宣判结果不满而将向上级法院即汉城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而全斗焕
      和卢泰愚等被告却没有对是否提出上诉立即表态。早在检察官方面提出公诉意见之
      后,全斗焕就认为审判的结果不言自明,因而不必提出什么上诉。而他的律师和亲
      信们则认为,既然这是一个历史性事件,所以应继续上诉以便留下历史的记录,最
      后说服了顽固的全斗焕同意继续上诉;卢泰愚还是“唯大哥马首是瞻”地紧随其后,
      结果这个世纪大审判又进入二审阶段。
      
          前面说过,担任一审的是全斗焕、卢泰愚等被告居住地的管辖法院——汉城地
      方法院,因而受理这些案件上诉审判即二审的当然是汉城地方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
      汉城高等法院。根据韩国有关诉讼的法律,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被告可在判决正
      文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或在判决正文送达之前,向就近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作为对
      案件进行最后的事实审理程序,该上级法院应对上诉案件重新进行事实认定审理,
      并判断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否正当。
      
          负责审理该上诉案件的是汉城高等法院的刑事第1 部,仍是像一审时那样实行
      三部合议制审理,审判长为权诚部长级法官,金在馥、李忠相两法官分别担任左右
      陪审法官。汉城高等法院与进行一审的汉城地方法院都在同一幢法院大楼里,所以
      从1996  年10  月7 日开始的二审审判还是在第417 号法庭举行。
      
          二审的重点还是在“一二·一二”及“五一八”事件部分。法庭为了彻底调查
      有关事实,先后听取了由检察官和辩护人提出的33  名证人的证词,还破例允许检
      察官与辩护律师双方进行法庭口头辩论。检察官与律师就各自的主张在法庭上进行
      口头辩论的形式在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是一种普遍惯例,而在实行大陆法律体
      系的韩国司法史上却是极其罕见的事例。
      
          1996  年11  月11  日第10  次审判时,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针锋相对地进行
      的法庭口头辩论集中地反映了二审阶段的争论焦点,主要还是关于“一二·一二”
      及“五一八”事件的如下6 个问题:
      
          1 )逮捕郑升和时究竟需不需要崔圭夏总统的批准?
      
          2 )非常戒严扩大措施究竟是否属于暴动行为?
      
          3 )设立国家保卫非常对策委员会是否属于扰乱国家宪政秩序的行为?
      
          4 )戒严军强行镇压光州市民是否属于暴动行为?
      
          5 )暴动过程中的杀人行为是否属于内乱目的杀人行为?
      
          6 )对内乱罪的公诉时效究竟在何时结束?
      
          其实,在“一二·一二”及“五一八”事件发生时正担任总统的崔圭夏是能够
      对上述问题中的相当部分作出最直接和最权威的明确说明的唯一人选,因而法庭在
      第一次审判时就决定请这位前总统作为证人、但遭到崔圭夏的一再拒绝。直到11  
      月14  日的第11  次审判时,权诚审判长派出法警将崔圭夏强行带到了法庭,差点
      儿导致韩国目前在世的三个前总统都站到一个法庭上的尴尬场面。对此,全、卢两
      人在审判开始之前就通过律师表示,那种场面“无论如何都将是宪政史上的悲剧”,
      因此请求退出法庭。法庭和检察机关也予以同意,结果总算避免了那一尴尬局面的
      出现。
      
          当天上午10  点10  分,崔圭夏来到417 号法庭的证人席,只是对审判长权诚
      进行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现在址等人定讯问的内容低沉地回答了几声“是”“是”,
      但拒绝了审判长要求他做的证人宣誓,反而用两分钟的时间朗读了事先带来的关于
      “拒绝作证的理由”的声明,又一次重申了“前总统的法庭证言将影响三权分立的
      原则,并留下一个不好的先例,因此不能对在任期间的国政行为提供任何证言”的
      立场。接着,他不顾审判长的劝告对检察官径直进行的证人讯问来了个闭口不答,
      终于没有使法庭得到片言只语的证词,使得“一二·一二”事件时“事后批准”逮
      捕郑升和行动的经过、全斗焕兼任中央情报部长的具体内幕、“五一七”戒严扩大
      措施的批准经过及崔圭夏提前下野内幕等重要事实的真相依然未能揭开。
      
          就在这一天的审判中,检察官提出了量刑要求:对全斗焕和卢泰愚两被告分别
      要求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而全斗焕和卢泰愚也各自进行了法庭最后陈述,实际上
      也是他们在这次世纪大审判过程中最后一次进行的公开陈述,不妨转录于此:
      
          全斗焕:“本人已经就本人对该事件的心情进行过陈述。由于本人的不德而伤
      害国民的自尊心的部分,谨向国民表示道歉。在审判过程中有许多人遭受痛苦,作
      为曾经负责国政的人由衷地表示痛心。作为当时的国政最高负责人,当时所发生的
      所有事情的责任都在于本人,因此请求对其他被告给予宽大处理。感谢将这次审判
      进行到底的法庭和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也感谢坚持旁听审判的旁听者。”卢泰愚
      :“审判长和各位法官!非常感谢圆满而又亲切地主持的这次审判,也感谢律师们
      的辩论,检察官也为履行艰难的职责付出了辛苦。在一审时我已陈述过想说的话,
      所以没有更多的话要说,只是要补充两点。对国民们因为我而大为伤心感到无比歉
      疚,对因为我受到牵累的许多被告恳请审判长给予宽大处理,最后恳切希望这个国
      家真正能变好。”担任公诉的检察官还在要求判处全斗焕死刑和卢泰愚无期徒刑,
      对此全、卢两个被告装作若无其事的安然状。全斗焕就对前去探望自己的律师李亮
      雨表示,自己对审判结果并没有太大的关心,还声称:“早晨醒来时能睁开眼睛就
      是活着,睁不开就是个死嘛!”卢泰愚在拘留所也没有作出什么特别的反应。
      
          1996  年12  月16  日,汉城高等法院经过历时71  天的12  次审判. 对全斗
      焕和卢泰愚等被告进行了二审判决。当天上午10  点50  分,还是在那个417 号法
      庭内,审判长权诚一字一句地宣读着用他那特有的古汉文功底写成的二审判决书。
      之所以使用这种对普通韩国人来说极为陌生的半文半白的文体,据说就是因为古汉
      文的文体可以言简意赅地表达许多意思,试将其中有关全斗焕和卢泰愚的量刑理由
      部分翻译成中文如下:
      
          “一、对被告全斗焕:被告全斗焕主导‘一二·一二’军事叛乱,以下克上之
      悖逆破坏军队纪纲,并发动‘五一七’内乱以强力夺取政权,杀伤众人,于期待结
      束军事统治之国民造成极大伤害,又以非法筹集之莫大资金操纵他人,将堕落之政
      治形态当成政治之本领,其罪诚也大矣。
      
      
      
          唯在其总统在任期间,接受‘六二九’宣言,开民主恢复与和平移交政权之端
      倪,究是顺从国民之意。克服丧失权力即意味死亡之政治文化与确立即使交出政权
      亦无丧生之事的原则,是这个时代必须做到的事情,其重要性并不次于惩罚政变之
      事。自古曰降将不杀,故为共和,不得不减一等。
      
          二、对被告卢泰愚:被告卢泰愚始终追随被告全斗焕之僭越之志,分享荣华,
      继承其业,然首倡者与追随者不可不有所分别,遂于被告全斗焕之责任下再减一等。”
      “全斗焕被告,请站起来!”宣读完皇刑理由的审判长权诚在接着宣读判决正文部
      分时把红着脸坐在被告席上的全斗焕叫了起来。
      
          “判处被告全斗焕无期徒刑,并追缴2205  亿元……”法庭没有像检察官要求
      的那样维持死刑原判,而是减为无期徒刑,追缴资金部分没有改变。从死刑到无期,
      毕竟是从死亡到生存的“一步登天”,全斗焕睁开紧闭着的双眼露出了一丝笑容,
      还长长地吁了一口气,似乎是在庆幸自己的“生还”。坐在律师席上的他的亲信律
      师李亮雨也不觉红了眼圈。”请坐下!”随着审判长的命令,全斗焕微微屈身向法
      官席敬礼后重新坐了下来。
      
          卢泰愚从审判开始起就把脚上的胶鞋一会儿穿上、一会儿脱下,很是不安,直
      到听到“判处被告卢泰愚17  年徒刑并追缴2628.96 亿元……”的减刑宣告后,才
      放心地闭上了眼睛,接着还郑重地目视审判长表示了敬意。
      
          二审判决对全斗焕、卢泰愚等涉及“一二·一二”及“五一八”案的被告大都
      减了刑,对两个前总统的秘密资金案也强调责任首先在于当权者,从而对提供资金
      的财阀代表们进行了宽大处理。
      
          “一二·一二”及“五一八”事件案二审判决内容简表
      
          姓名罪名二审判决
      
          全斗焕叛乱(内乱)魁首等,特加法受贿罪无期徒刑并追缴2205  亿韩元
      
          卢泰愚执行叛乱(内乱)重要任务等,受贿罪17  年徒刑并追缴2628.96 亿韩
      元
      
          姓名罪名二审判决
      
          黄永时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内乱目的8 年徒刑
      
          郑镐镕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等,帮助受贿7 年徒刑
      
          李熺性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内乱目的杀人7 年徒刑
      
          周永福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内乱目的杀人7 年徒刑
      
          许和平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8 年徒刑
      
          许三守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6 年徒刑
      
          李鹤棒执行内乱(叛乱)重要任务8 年徒刑
      
          俞学圣参与内乱(叛乱)谋议等6 年徒刑
      
          车圭宪参与内乱(叛乱)谋议等3 年6 个月徒刑
      
          崔世昌执行扳乱重要任务5 年徒刑
      
          张世东执行叛乱重要任务3 年6 个月徒刑
      
          朴俊炳执行叛乱重要任务无罪
      
          申允熙执行叛乱重要任务3 年6 个月徒刑
      
          朴琮圭执行叛乱重要任务3 年6 个月徒刑
      
          卢泰愚秘密资金案二审判决内容简表
      
          姓名职务二审判决
      
          琴震浩前国会议员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
      
          金钟仁前总统经济首席秘书官2 年徒刑,缓刑4 年
      
          李源祚前国会议员2 年6 个月徒刑
      
          李贤雨前总统侍卫室长4 年徒刑,这缴61  亿韩元
      
          李泰珍前侍卫室经理课长1 年徒刑,缓刑2 年
      
          李健熙三星集团会长2 年徒刑,缓刑3 年
      
          金宇中大宇集团会长2 年徒刑,缓刑3 年
      
          崔元硕东亚集团会长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
      
          郑泰守韩宝集团总会长无罪,免予起诉
      
          张震浩真露集团会长2 年徒刑,缓刑3 年
      
          李埈镕大林集团会长1 年徒刑,缓刑3 年
      
          金俊起东部集团会长1 年徒刑,缓刑2 年
      
          李景勋(株)大宇代表理事无罪
      
          李键大湖建设代表理事1 年徒刑,缓刑3 年
      
          全斗焕秘密资金案二审判决内容简表
      
          姓名职务二审判决
      
          安贤泰前总统府侍卫室长2 年6 个月徒刑,追缴5000  万韩元
      
          成镕旭前国税厅长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
      
          安武赫前安企部长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
      
          司空壹前财务长官2 牟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
      
          当宣判结束之际,全斗焕满面笑容地站起来同身旁的卢泰愚相互拥抱了一下,
      两个人还分别同其他几个被告握手道贺,大有弹冠相庆之意。旁听席上的“五一八”
      有关团体成员们却气得大声怒喝:
      
          “为什么不处死那些杀人恶魔?”“为什么对杀害数百条人命的凶手要减刑?!”
      尽管全斗焕对二审法庭将自己担任总统的整个第五共和国时期都视作犯罪期间等判
      决内容仍有不少不满,但和卢泰愚一样放弃了对二审判决的继续上诉。而检察官方
      面则对全斗焕、卢泰愚等涉及“一二·一二”及“五一八”事件的12  名被告的判
      决内容提出了上诉,没有被检察官上诉的张世东等4 名被告也通过律师提出了上诉,
      从而使这场审判一直持续到韩国的最高级法院——大法院。
      
          根据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大法院是韩国的最高法院即终审法院,各高等法院
      作出的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都归这个最高法院审理,而大法院的审理不再像二审阶
      段那样对起诉事实本身重新进行调查和审理,只是从宪法、法律和法令等的解释和
      适用等角度对二审的判决结果进行所谓法律审理,所以无须被告亲自出庭受审。
      
          从1997  年2 月起,受理上诉的大法院刑事1 部组成由尹错大法院院长担任审
      判长和郑贵镐大法官担任主审的13  名大法官全员合议体,先后进行了7 次合议审
      理,最后于1997  年4 月17  日作出驳回全部上诉的决定,并对“一二·一二”及
      “五一八”事件案和两个前总统秘密资金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二审判决时将1987 
      年“六二九”宣言作为内乱终了的判断为错误,应把解除全国非常戒严的1981  年
      1 月4 日视作内乱终了,并基本维持了对全斗焕、卢泰愚的二审原判结果。全斗焕
      和卢泰愚等被告没有出庭,只有检察官和部分辩护律师们参加了这次终审判决。
      
          大法院在这次终审判决中明确地将“一二·一二”事件认定为”篡夺军权行为”,
      将“五一七”和“五一八”事件也认定为“篡夺政权”和“内乱目的杀人行为”,
      并指出:“在我国宪法秩序之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通过暴力而不是通过由宪法
      所规定的民主程序使宪法机关不能行使职能或掌握政权的任何行为……即便被告们
      已经通过军事叛乱和内乱取得政权并修改宪法和统治了国家,仍不能视作树立新的
      法律秩序,而且既然国会已经制定‘五一八’特别法和宪法裁判所作出合乎宪法的
      决定,(上述事件)就不仅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更要承担刑事的责任。”有关终
      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  一二·  一二”  及“  五一八”  事件案终审结果
      
          姓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全斗焕无期徒刑,追缴2205  亿韩元维持二审判决
      
          卢泰愚17  年徒刑,追缴2628.96 亿韩元同上
      
          黄永时8 年徒刑同上
      
          郑镐溶7 年徒刑同上
      
          李熺性7 年徒刑同上
      
          周永福7 年徒刑同上
      
          许和平8 年徒刑同上
      
          许三守6 年徒刑同上
      
          姓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李鹤捧8 年徒刑维持二审判决
      
          俞学圣6 年徒刑死亡,驳回公诉
      
          车圭宪3 年6 个月徒刑维持二审判决
      
          崔世昌5 年徒刑同上
      
          张世东3 年6 个月徒刑同上
      
          朴俊炳无罪同上
      
          申允熙3 年6 个月徒刑同上
      
          朴琮圭3 年6 个月徒刑同上
      
          卢泰愚秘密资全案终审判决结果
      
          姓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琴震浩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维持二审判决
      
          金钟仁2 年徒刑,缓刑4 年同上
      
          李源祚2 年6 个月徒刑同上
      
          李贤雨4 年徒刑,追缴6.1 亿韩元同上
      
          李泰珍1 年徒刑,缓刑2 年同上
      
          李健熙2 年徒刑,缓刑3 年同上
      
          金宇中2 年徒刑,缓刑3 年同上
      
          崔元硕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同上
      
          郑泰守无罪,免予起诉同上
      
          张震浩2 年徒刑,缓刑3 年同上
      
          姓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李埈镕1 年徒刑. 缓刑2 年维持二审判决
      
          李景勋无罪同上
      
          李键1 年徒刑. 缓刑3 年同上
      
          全斗焕秘密资金案终审判决结果
      
          姓名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安贤泰2 年6 个月徒刑,追缴5000  万韩元维持二审判决
      
          成镕旭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同上
      
          安武赫2 年6 个月徒刑. 缓刑4 年同上
      
          司空壹2 年6 个月徒刑,缓刑4 年同上
      
          在“一二·一二”及“五一八”事件案的16  名被告中,俞学圣因在终审之前
      死亡而被依法处以驳回公诉,成为这次世纪大审判期间唯一因死亡而取消公诉的事
      例。
      
          随着大法院的终审判决,这次举世瞩目的世纪大审判自1995  年10  月以来经
      过18  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终于落下了帷幕。这次审判不仅是对“一二·一二”
      及“五一八”事件和两个前总统秘密资金案的司法审判,实际上也是对韩国当代政
      治历史作出的一个法律判断。对此,韩国最大的报纸《朝鲜日报》在题为《永远
      “失败的政变”》的社论中指出:
      
          “这次判决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分明的记录,即正式地清算了
      我们生活中的黑暗的一部分,而过去我们从未对那些被歪曲的历史进行过分明的清
      算……
      
          在60  年代和70  年代之际,像‘五一八’那样的‘军事权威主义’曾在第三
      世界各国一度流行,政变的名分都是为了‘安保’和‘经济建设’就必须限制基本
      人权。然而,迄今以来的学术研究结果表明,压制人权和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着
      一个呈正比例关系的等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次的终审判决应能够再次重申在
      这个国土上已不容许任何试图将政变加以正当化的名分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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