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
      
          (三)滥用权力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
      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
      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认定滥用权力行为,应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1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
      为的主体,只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
      争,妨碍公平竞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范围。(2 )滥用行政
      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3 )
      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同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因而不惜损害外地经营者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4 )从行为主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看,由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
      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结果。一般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
      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凡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
      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赂的
      主要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或者劳务中,卖方(承包人、服务方)在买方(承
      包方、接受服务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
      或物,以及单位或个人给予为自己推销商品、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提供信息等活
      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酬劳。回扣通常比较多的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中,如商品购销、
      土地的转让与成片开发过程中;在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
      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特许等领域也大量存在,这些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
      了严重的危害。
      
          (五)虚假广告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和可能使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
      误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广告。曾经风靡一时的某换肤霜案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
      行为。该广告宣称:“使用一次更换老化皮肤,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并称经五
      家医院临床验证,有效率达10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 款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见本章第三节“企业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七)倾销行为
      
          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于成
      本销售商品的价格,属倾销价格。倾销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行销能
      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这样不但不利于社会供销平衡,不利于国家资
      源的合理配置,也不符合价格浮动的上限和下限原则。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
      争:(1 )销售鲜活商品;(2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 )季节性降价;(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即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提供其他商
      品或服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户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
      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
      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
      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指在市场
      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牌,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
      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
      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由于不正当有奖销
      售是一种非常规的促销活动,不是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来提高
      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是利用购买者某种投机心理,增加销售。所以各国法律对有
      奖销售都严加限制,对某些奖售方式予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
      不得从事以下3 种有奖销售:(1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
      式,进行有奖销售;(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抽
      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 000 元。 
      
          (十)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
      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甲电器销售公司与乙电视机厂因货款纠
      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
      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
      他们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即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正当
      竞争中,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要的形式有:(1 )捏造虚伪事
      实;(2 )造谣中伤,故意歪曲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经营形象;(3 )散布虚伪事
      实;(4 )含沙射影,标榜自己,诋毁竞争对手;(5 )毁他扬己。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
      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投标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因此投标中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
      为——通谋投标行为。[案例71]
      
          1992年3 月,温州某区土地局着手公开拍卖20间宅基地使用权,每间底盘价为
      6万元。46 名竞标者却事先秘密串通,立下协议:各投标人先交2 万元押金,在拍
      卖中谁若“出格”就没收其押金;用抽签方法决定20间宅基地的“中标人”,“中
      标人”应自愿拿出 3万元补偿“落标人”;除位置优越的边间外,其他宅基地每间
      投标标价不得高于7 万元。结果,每间宅基地最高标价不过8 万元,而最低投标价
      却只有6 3 万元,招标人被蒙骗,与20名中标人签订了“不平等”的国土使用权
      出让合同。而按原保守估计,平均每间宅基地至少可以拍卖18万元,可实际拍卖价
      仅7 万余元,使国家损失了200 余万元。刘枝: 《推销法律必读》,北京,中国书
      店,1997。在招标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徇私舞弊的行为。例如,一些招
      标企业,在国际招标中认为“肥水不外流”,因此,与国内投标者勾结起来对外进
      行抵制,使有些外商的投标无法中标,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商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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