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的兴起(2)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2〗(一)代理与传达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
      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代理与传达的区别意义在于:(1 )
      传达人不必有行为能力,而代理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如7 岁小孩可为传达人。(2 )
      传达人传达不实,本人可以撤销,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代理人因自己的
      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通常承担赔偿责任。
      
          (二)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必有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区分代理与
      代表的法律意义在于:(1 )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民事
      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 )
      代表人为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
      题;代理人的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仅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 )代表人
      为法人所为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均为法人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
      所为的行为,仅得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与行纪
      
          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区分代理与行纪的意义
      在于:(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民事法律行为。(2 )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移转于委托人
      ;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 )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
      为要件,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与委托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1) 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
      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2)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
      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
      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3) 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
      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
      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五)代理与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
      全债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区分代理与代位权的意义在于:代位权是债权人
      的固有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代理人进行代
      理行为以取得代理权为前提。
      
          四、代理的法律作用
      
          从民法意义上讲,代理制度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民事
      能力之扩张,一是对当事人民事能力之补充。
      
          (一)民事能力之扩张
      
          民事能力之扩张表现为:借助代理人的能力,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延长其手足,
      而且可以延伸其意志。当某一民事主体希望在同一时间完成不同空间或者不同领域
      的交易活动时,其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代理人而为之才能避免事必躬亲、分身乏术之
      苦。
      
          (二)民事能力之补充
      
          民事能力之补充则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制度中。法定代理制度赋予那些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代理实施被监护人法律行为的权利,使被监护人欠缺
      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补充,从而满足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的需求,实现了自己
      平等享有民事权利的愿望。
      
          从经济意义上讲,代理制度并非人为设计的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代理制度在
      经济活动中的运用实现了“人与物”的优化组合,真正体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
      用”。具体而言,代理不但促进了社会的专业化分工,并在实践中日益组织化和规
      范化,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节约了信息成本,降低了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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