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
      
        训诫——是看守所用于监管那些违规违纪的囚徒的惩罚性、强制性措施和必要
      手段。
      
        看守所的每个监号里的壁上都有一块巨大的《监规》牌。《监规》里的“六做
      到”和“六不准”明确而又严格地规定了牢人的思想、言行的标准,并严肃地警告
      违犯《监规》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训诫,责令反省并加戴戒具;构成犯罪者,
      将并案依法从严惩处……”
      
        训诫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如下几种:一、训示:囚徒在日常生活中、生
      产中的小小过错,只要不是屡犯,监管干部会以谈心的方式加以教育、批评或提出
      警告。一般犯了错误的牢人经训示后言行有所收敛。
      
        二、戴铐:这是一种最轻也是使用最多的处罚形式。对于那些违规违纪轻较、
      影响和危害不大的牢人,铐上双手三至五天。(多则十天半月不等。)譬如抽烟的、
      打架未伤人的、传条递物未涉及机密和串供的、值班打瞌睡的等等。这种惩罚除了
      双手不便,时间长了手有点麻木外,一般来说见多了也受多了的囚徒皆不惧怕,有
      的反而因生产太忙、太累而故意滋点小事自己讨副铐带来逃避劳动。
      
        三、戴镣戴铐:这也属较轻的和常见的处罚形式之一。对于那些违规违纪较重,
      影响较大且造成一定危害的牢人,铐上双手、镣上双脚。(不知情者还以为是死囚。
      囚徒们称之为“监镣”。)这种处罚是针对那些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人。譬如打土行
      为恶劣、欺压凌辱老、弱、病、残;打架伤人、抗拒生产劳动、起哄滋事;辱骂干
      部或武警及串供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的。戴戒的时间长、短不定,视其无抵
      触情绪、有悔改意识和干部认为基本上达到训戒目的,即行解铐御镣。
      
        戴镣戴铐会给个人生活带来相当的不便,基本上不能自理。时间长了还会造成
      生理、心理上的不适而令大多数囚徒有所忌讳。但也有个别变态心理的牢人视自己
      戴镣戴铐为“英雄壮举”。
      
        四、门板镣:这是一种世人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刑具。一块两米长、一米宽
      的门板,首尾装有铁箍以固定人的四肢;臀部处开有一洞以便上镣者排泄。人一旦
      被镣上,只能以一种姿式平躺,无法更换。吃、喝、拉、撒皆不能处理而需专人
      “侍候”。镣期也无固定时间,有的三、五天,有的一个月甚至几个月。这种处罚
      是专门对付那些违规违纪严重、影响恶劣的牢人们。譬如起哄闹事的首犯、有严重
      自杀、自残企图和行为的、有意破坏生产而造成较大损失的、有越狱企图和行为的
      等。这种惩罚令囚徒恐惧,别说时间长,哪怕是三、五天,人的四肢及身体许多部
      位得不到活动,血液不流通而造成各种身体、心理上的痛苦。刚从门板镣上御下来
      的人往往走路不稳,行动艰难……但这种处罚极少使用。
      
        五、禁闭:这是一种最为恐惧的惩罚形式。那个无声、无物、无人、光线黑暗,
      只能容得下一个人的囚室里,一切生活物资和外界联系全部断绝。除了一日三餐和
      每天一次有专人来倒“马桶”外,禁闭期间几乎见不到一个活物。禁闭期限一般也
      不固定。有的一个月,长的达三、五个月。人的身体、精神受到严重的挫伤。解禁
      后,被禁者面目皆非。所以有牢人说:与其关禁闭,不如双手象“江姐”那样指头
      上钉上十支竹签,长痛不如短痛嘛!可想之可怕。但这种处罚也极为少用。
      
        训诫用官话来讲是措施、是手段。通俗地解释是给犟牛穿上鼻子,给恶狗套上
      链子、给猛兽关进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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