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关系
      
          由图一及前述各节可知,中国人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则和关系不同的人交往。
      请托者如果期望资源支配者依照人情法则将其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自己的分配,他
      必须运用各种方法将对方套系在和自己有关的角色关系中,以混合性的关系和对方保
      持往来。所谓“攀关系”、“拉交情”、“认亲家”,基本上都是透过角色套系的
      作用,和原本没有关系的人建立关系。中国人本来就有很强的宿命观念。他们经常
      用“缘”的概念来解释人际关系的建立及其性质(杨国枢,1982)。萍水相逢式的
      短暂性人际关系,经过“攀关系”、“拉交情”之后,双方便能把彼此的偶遇视为
      一种命定或前定的“机缘”,并设法把对方套系在自己的角色关系网内。假使请托
      者知道某人掌握有其所需资源的支配权,即使他们连偶遇的“机缘”都没有,他还
      可以运用种种“钻营”的办法,透过关系人士的引介,和资源支配者“串联”关系
      (乔健,1982;Walder,1983)。一旦“串”上关系之后,资源支配者“不看僧面
      看佛面”,双方便有了以人情法则交往的先决条件。
      
      
      
          攀上关系只是双方建立混合性关系的第一步。如果请托者知道某人掌握有某种
      资源的支配权,具有交往的价值,他可以进一步地用拜访、送礼、宴客等方式,来
      加强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其中又以宴请和送礼最为重要(Yang,1982a )。依照
      人情法则,“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资源支配者接受了别人的宴请或礼
      物,欠了对方人情,便有回报的义务。宴会愈丰盛,礼物愈贵重,欠下的人情也愈
      多。当对方开口要求帮忙时,资源支配者便难以回绝。如此一来,请托者对资源支
      配者便有较大的影响力,比较能够影响他支配资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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