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信乐观的当事人
      
          许兰亭: 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又先后在此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现
      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起,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
      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自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和兼职律师工作,办理了刑事、民事、
      经济案件100 多起,其中多为刑事案件。是沈阳“慕马案”辩护人之一。著有《刑
      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等书,是《法制日报》评出的2003年度律师界“十大新闻
      人物”之一。 
      
          这是本书的最后一个采访,是在“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一审宣
      判之后的当天进行的。这位博学的律师是一个除了理性还是理性的人,语言格外简
      练。在整理录音中我发现他几乎在整个谈话中很少使用形容词,也不用“感觉”之
      类的词来描述,惟一一次用到“直觉”一词是说他在2002年11月间,凭着一个法律
      工作者的本能,凭直觉有话要说,便写了一篇《刘晓庆税案再解读》的文章,于是
      他与刘晓庆的税案就有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四人律师团”中他是与钱列阳律师一
      起参与会见刘晓庆的人。
      
          接手“刘晓庆税案”是我第二次跟刘晓庆接触。第一次是2000年成都法院到北
      京执行拍卖刘晓庆房产一案,当时我被邀请参加由媒体组织召开的一个专家论证会,
      刘晓庆也到场。仅仅是一面之交,她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很平易近人。
      
          第二次见面就是在秦城看守所里,见面的环境和双方的身份都有了很大变化,
      她成了在押犯罪嫌疑人,我成了她案件的辩护律师。她的性格一直都是乐观、豁达、
      自信、坚强而聪明。她不像我见到的很多看守所里的当事人那样,没有悲观消沉,
      也没有哭哭啼啼,她一直对自己、对公司以及整个案件的前景充满信心。她在看守
      所里不断学习,学习法律有关税法方面的知识,也学习英语,从而她对整个案件有
      着自己的判断。首先她要求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其次她相信即使被定罪也不会悲
      观绝望,她会积极地等到东山再起的那一天。她认为:“刘晓庆”三个字是一个不
      倒的信念,不管什么时候我还是刘晓庆。
      
          即使是在押期间,她也很健谈,讲话可以说是滔滔不绝,而且成语、比喻都是
      信手拈来,运用得恰当又自然。我们都知道她没上过多少学,但她的文学功底还是
      相当深厚,我相信她那几本自传都是出自她自己的手笔。作为一个当事人,她的乐
      观自信是配合律师工作的关键因素;作为律师,我一直认为这一案件的辩护空间很
      大。
      
          在刘晓庆被关押五六个月的时候,当时舆论一边倒,有些律师甚至提出刘晓庆
      会判无期、判死刑的观点,这是违背法律常识的推断。出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本能,
      也是凭直觉,我认为对此事有话要说,于是便写了一篇《刘晓庆税案再解读》的文
      章,在2002年11月的《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了3 个观点:
      
          第一,对刘晓庆有必要羁押吗?
      
          类似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不逃避侦查审判,不致再危害社
      会,就不应关押,或关押后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化措施。换言
      之,他们有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对刘晓庆这样的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只要使其
      不至于出走国外(可以扣押其护照),则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逃避侦查审判、危
      害社会。
      
          在国外,保释是一项权利。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保释,不允许保释则
      是例外。我们应将与国外保释制度类似的取保候审制度经常、大量、广泛地采用,
      减少这种无谓的、根本没有必要的羁押。
      
          第二,偷税额应由法院最终认定。
      
          据媒体报道,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偷税数额为1000多万元。但税务机关不是
      侦查机关,也不是起诉机关,更不是审判机关,税务机关只能是调查机关。现在税
      务机关认定的数额不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数额,更不是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只
      有法院才拥有审判权,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
      准。所以,刘晓庆涉案的数额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三,刘晓庆究竟当判多少年?
      
      
      
          针对当时“刘晓庆有可能会判处死刑”的观点,提出量刑的前提是有罪,而且
      偷税罪的最高刑期是7 年。我国刑诉法有关于“无罪推定”的明确规定,即在法院
      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案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
      应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承担责任。
      
          值得欣慰的是,文章中我只是如实地反映了自己的观点,而司法机关对刘晓庆
      税案的处理与我的观点竟十分接近。刘晓庆被取保候审是司法部门重程序、重证据
      的例证,表明刑事司法实践注重保护人权,也是无罪推定的体现。
      
          从对整个案情的了解上看,我个人认为,刘晓庆做演员会比她经商更好些。她
      办公司铺的面很大,而且大多是她不熟悉的领域,而真正成功的只是她拍的几个电
      视剧。如果她能全身心地投入商业运作中,也许凭着她的聪明才智也有可能成功。
      但她内心对表演有着割舍不下的情结,她的每部电视剧都要亲自披挂上阵,这必然
      会影响她投入到市场和管理方面的精力。一心不可二用,如果刘晓庆能一心一意地
      投入到演艺事业会更容易成功。希望她能一直保持难能可贵的率直与自信,这是她
      性格中的精华,也是她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挫折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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