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观点分析中美撞机事件
      
          在4 月1 日发生的中国战斗机和美国EP-3E型侦察机在海南省附近撞机的事件,
      是一场悲剧。
      
          从国际法的观点去看,这次撞机事件将成为国际法上另一里程碑式案例,因为
      此事件涉及两架军用飞机在和平时期的互撞,其责任归属和事态的发展,乃至于最
      终的解决方式,势必为国际法案例另创一局。
      
          到目前为止,美国政府,从布什总统到国务卿鲍威尔,从美国驻华大使普里赫
      到太平洋司令部的总司令布莱尔,他们都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从美国的立场,用
      以下的策略“框”住此事件的范围:
      
          一、一再重申,这次撞机事件纯属意外,因为如果不“咬死”此事件属于意外,
      美国就必须负起此事件的责任,也就承认中国对意外事件有司法管辖权。
      
          二、坚持美国飞机是美国领土及主权的延伸,因此,中国当局不能登机检查,
      必须尽早把原机交还给美国政府,必须把机上24名美国军人交还给美国政府。
      
          三、这架美国军机在空中与中国战机相撞后,由于受损过重,必须紧急降落海
      南岛的陵水机场,这种行为乃符合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航公约规定,不属于侵入
      中国领空的行为。
      
          四、这架美国侦察机当时是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而且被中国战机跟踪时,
      身处距中国领土外约140 公里的上空,虽然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拥有188 
      海里的经济海域,但是,美国并未签署这项海洋法,而且也不承认188 海里上空是
      中国领空,因此认为,当时美国军机是在国际空域上飞行,未构成侵入中国领空行
      为。
      
          五、中国战机未依芝加哥国际航空公约规定的小机让大机、快机让慢机的原则。
      
          避免中国动用国际法管辖权
      
          美国政府用此基本底线划出其对此意外事件的“国际法轮廓”,主要的策略是
      :避免中国当局运用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去处理此事件,因为,如依据国际法
      “管辖权”裁定的三大原则:(一)国籍(即出事飞机的国籍归属);(二)发生
      地;(三)意外事件受害者国籍。在此事件中,中国政府占了两个有利因素。
      
          至于美国政府所作的国际法保护框框,有许多在现代国际法上十分具争议, 譬
      如:
      
          一、美国一再声称,该侦察机是美国领土及主权延伸,但是,这种“延伸”概
      念是中古时代的国际法概念,现代国际法及国际社会都已改采“功能”概念去看待
      各国驻外的使馆、领馆、外交车辆、飞机,乃至于挂有国旗的航空器及船只。换言
      之,各国大都以互惠条约去对待对方,土地、主权的延伸不是“自动”而须经由双
      边条约去界定,因此,并无互惠条约保障的那架美国侦察机,并不能在中国领土内
      享有任何豁免权,中国政府基于国际法规定,自然有权登机调查此项具有“误杀”、
      “意外误杀”性质的撞机事件。
      
          二、美国政府一再声称,该侦察机在出事后,由于事出紧急状况,不得不迫降
      海南省陵水机场,但是根据芝加哥民航公约规定,若发生紧急事件,出事飞机应立
      即使用国际紧急求援频道,呼叫地面机场,要求降落,并运用民航求救术语“May-day,
      May-day ”呼叫。但是,这架美军飞机当时并未遵守国际法的呼叫程序,从未发出
      任何求救讯号,并不合乎芝加哥民航公约的原则,自然可以被归入侵入领空。何况,
      该机从发生紧急情况到降落陵水机场,有近12分钟的时间,并未发生坠机(crashing)
      状况,美国政府咬定该机降落属于“必然性”,并不站得住脚。
      
          三、所有国际法中,包括芝加哥民航公约,都只规范民航机的飞行规定,对于
      军用机几乎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代,军机不受任何约束,纯属战争行
      为,而这次在和平时代,两架军机相撞,更加无法可循。换句话说,美国政府若想
      用国际法框框去咬住此案,并不能完全如愿。
      
          在中国方面,北京当局也想用法律观点去对待此案,中国方面的策略是:
      
          一、美军飞机侵入188 海里的经济海域上空进行侦察。
      
      
      
          二、失事后,该机又侵入中国领土、领空。
      
          因此,中国对该机及机上人员有司法管辖权,因此,在两天内,中国政府对该
      机24名机员即作出口供笔录,而且,该机驾驶员也遭分离看管。
      
          美国担心民意反弹
      
          对美国政府来说,他们担心的是,一旦中国政府使用国际法中司法管辖权原则,
      用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去审判24名机员,处分该侦察机,则将引发美国民众的反应。
      布什虽然表面上态度强硬,但是,若事态发展到那24名机员被长期滞留中国,而中
      国方面又具司法管辖的优势,美国民众必然对布什处理事件的能力及方式有所怀疑,
      也必然迁怒于布什政府,这是美国政府暗中担心的状况。
      
          此外,美国过去30年一直希望中国当局能在外交行为上符合西方的概念:“遵
      守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是美国及西方国家的规则。如今,中国当局逐渐在国际
      间遵循这些规则时,美国当局自然会更上一层楼,希望中国也进一步随西方音乐跳
      舞。这次相撞事件后,美国政府一直强调该机是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希望中
      国方面也承认这种冷战时代美国沿用迄今的“猫捉老鼠”式“例行性”游戏规则。
      问题是:这种“游戏规则”合理吗?法源何在?
      
          到目前为止,中国当局在国际法上的说词还说得过去,除了未将那架美军侦察
      机未出声求救的状况说清楚之外,其援用国际法的理由尚能符合国际法惯例与原则。
      
          看样子,进一步的发展,要看中美两国如何运用智慧及国际法原则,使对方低
      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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