暹罗国的法律
      
          据泰国有关机构的资料介绍:泰国(暹罗)政府1811年开始明确关注鸦片问题,
      拍佛陀历哈拉大帝首次颂布谕令禁止鸦片生意和抽鸦片;1839年拍尊九昭大帝再次
      颁布谕令对私自贩运鸦片的人处罚刑律最重是杀头。但荒唐的这些律令的处罚仅对
      泰国人有效,对专门从事鸦片贸易的英国公司的人员或英国私商无效,因为当时泰
      国境内的鸦片贸易是大英帝国控管的合法巨额贸易。
      
          不过这两条律令足以说明由于大英帝国的鸦片贸易,鸦片的非法使用和贩卖已
      经导到了当时泰国的社会问题。
      
          1843年拍尊九昭大帝被迫屈服于大英帝国的强大势力,批准成立“皇家鸦片垄
      断贸易局”,经大英帝国同意将鸦片贸易全部出租给中间商人经营。1907年泰国政
      府宣布取消中间商人的中介人制度,改由泰国人自己参与经营。
      
          研究发现:1913年泰国从印度进口的鸦片为142 吨,“烟馆”也由原来的1200
      家增加到3000多家;据1917年的资料称:当时泰国抽鸦片的人达20余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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