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毒品换政治-坤沙的穷图末路
      
          坤沙无疑是有关金三角的人物中最为人所熟知的。有材料称坤沙于1933年生于
      缅甸当阳莱莫山,1962年耐温政变夺取了缅甸中央政权后,坤少立即对其表示效忠,
      不久就被缅甸政府东北军区任命为弄亮自卫队的负责人,成为了政府认可的合法武
      装。1987年坤沙在缅甸莱莫地区组建了蒙泰军,有人又依地名称其为莱莫军。此后
      坤沙在其控制范围内不断扩大罂粟种植,建立自己的毒品加工厂和销售渠道,将大
      批毒品销往包括欧美在内的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其居守着泰缅边境要道,于是设关
      建卡,征收毒品过境税。1989年纽约市东区法院也以“向美国进口毒品罪”起诉了
      坤沙,1990年3 月美国司法部长公开指控坤沙组织毒品走私进入美国,并正式通缉
      坤沙。
      
          坤沙依据其参谋长张苏泉提出的意见,利用缅甸国内的民族和政治矛盾,将自
      己的贩毒武装改名为“掸邦革命军”,并将建立武装的目的称为是争取掸邦的独立,
      用政治招牌掩饰其贩毒的实质。既想以此消除国际社会的政治压力,也图以此博得
      掸邦地区广大民众的支持,拉笼其他武装,扩大兵源和税收,增加士兵的战斗意志。
      同时坤沙还巧妙地利用了泰国和缅甸的矛盾,活动于两国的边境之间,跳跃于边境
      两侧,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
      
          毒品也成为了坤沙要挟国际社会,换取政治资本的筹码,坤沙曾会见过美国的
      非正式代表团,声称如果美国每年给其提供3500万美元,他可以收购金三角地区的
      全部毒品并保证这些毒品不再流入国际社会。在坤沙武装最盛时间,他曾公开向新
      闻界表明自己的税收有60% 来自毒品,并将为自己的政治目的进行“无限期的有限
      的贩毒活动”。
      
          1980年代末期,缅甸军人夺取政权,此后的大选又被美国和西方国家称为压制
      民族,对缅甸采取了制裁行动并取消了对缅甸的禁毒援助,缅甸军人政府既忙于夺
      取政权后的一系列新问题,又缺乏足够的经费和精力控制坤沙;不久后缅甸共产党
      及其所领导的人民军发生分裂,主要竞争对手消亡,周边势力对坤沙的竞争和压力
      骤减,坤沙部队的生存环境改善。坤沙抓住时机尽速扩大地盘和军队,扩张毒品贸
      易,其财力和人力上都得到极大加强,盛极一时。
      
          1993年12月14日,坤沙宣布建立掸邦共和国,声称从缅甸中独立,并自封总统,
      此时坤沙手下拥兵4 万人左右,控制着80多平方公里的地盘,12个毒品加工厂年产
      海洛因100 吨左右。1994年起缅政府军联合佤联军等民族武装对坤沙展开了军事围
      剿,面对各方面的强大压力和激烈的内部矛盾,导致了坤沙集团的最终分裂;据海
      外分析,导致坤沙垮台的主要原因有:1995年,几千名掸联军士兵因不满华人首领
      的统治,从掸联军中分离出去并成立了自己的队伍;1994年泰国边境关闭,断绝了
      掸联军的物资供应;缅政府军队和佤联军不断袭击掸联军的地盘;再就是1994年11
      月至1996年10月期间美司法部缉毒署(DEA )和泰国联合开展的“老虎陷阱”行动,
      逮捕了13名坤沙手下的几名关键人物,对该组织给予了沉重打击。除了这13人之外,
      其他一些掸联军的高层毒枭也受到美国的缺席起诉,使得这些人不能离开自己的地
      盘活动和指挥的能量受到限制。
      
          1996年1 月5 日内外交困的坤沙终于向缅甸政府投降,18日在坤沙总部贺勐举
      行了正式的受降仪式,坤沙部共有9000多人向缅甸中央政府投降,并交出了6000多
      件武器。
      
          冷观坤沙的兴亡,当地有人总结时说:在战略上:坤沙在冷战年代时想居中而
      立,世界格局和缅甸政局发生变化后又错误估计形式,始终被动;在军事上:坤沙
      有能力指挥数千人的部队,却不是上万人的统帅之才,导致军事的被动;更主要的
      是政治上,坤沙仍是一个打政治牌的毒枭,没有雄大的政治抱负。事实说明坤沙企
      图以毒品换政治之路是行不通的。
      
          坤沙虽然退出了金三角的政治和毒品的舞台,但1995年11月投降缅甸中央政府
      后的坤沙曾对泰国的《曼谷邮报》说:“不管有我无我,鸦片生产都会一如既往” 
      历史证明这一次他说的是正确的。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