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乱反正的鼓声,很难影响到这个角落
      
          1978年12月23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结束。全会决定全面复查和平反一
      切冤假错案。12月29日,党中央就以中央文件形式,全文批复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
      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央在这份发
      至县团级、要求传达到全国基层法院干部的文件中说:在复查工作中,对原被认定
      的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主席的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才是真反
      革命,不要冤枉好人。”真正做到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要严格法
      纪,有错必纠。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这份“请示报告”说,粉碎“四人帮”后,陆续复查纠正
      了一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副主席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也复
      查纠正了一批因受林彪、“四人帮”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影响,混淆了
      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其他冤假错案件。但是工作进展不平衡。较好或基本完成的法
      院是少数;多数虽已复查纠正了一些,但还有大量的冤假错案还没有复查纠正,少
      数法院还没有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估计,从1966年到1976年这十一年间,全国各级法院( 包
      括军管期) 判处的反革命案犯,约占全部被判处案犯的百分之二十八,其中百分之
      四十需要改判纠正。在这些需要改判纠正的案犯中,有因为反对林彪、“四人帮”
      或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的;有因为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
      时,发过某种怨言,说过某些错话而被判为“恶毒攻击”判刑的。据1978年10月全
      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统计,全国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已查出这类案件有一万一千九
      百多件,已复查平反改判的仅二千二百二十五件。另外,把群众对某些干部不满、
      对党的某项政策不理解,或由于个人利益未得到满足,向上级写信,或在自己书写
      的日记、文章、诗词中,写了一些对党、领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言辞的,
      当做反革命“恶攻”而被判刑的。……还有,由于逼供信,不调查,又不听申辩就
      草率定案,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也有相当数量。
      
          《请示报告》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法院对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识
      不足,心有余悸、顾虑重重,怕被戴上“思想右倾”、“包庇坏人”、“否定军管”、
      “否定文化大革命”等等帽子,怕七八年再来一次运动挨整。因而措施不力,行动
      迟缓。有的办错或批错了案件,怕承担责任而不予纠正,甚至从中阻挠,妨碍落实
      党的政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认为:对因反对林彪、
      “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而被判刑的,要坚决彻底平反。对那些既反对林彪、
      “四人帮”和为邓小平鸣不平,同时也说了一些错话,甚至说了些带有谩骂的话,
      都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要看主流,看本质,不要揪住说了或写了几句错
      误言词不放,借口“非纯属”就不予平反纠正。如果这样做,就是不对的。应该严
      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某些群众由于思想落后或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
      了或写了一些对党、对领袖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的言辞,与以反革命为
      目的的宣传、煽动、破坏加以区别,不要轻易给人戴上“恶毒攻击”帽子。至于那
      些喊错口号、乱写乱画、无意损坏领袖像、精神病患者的胡言乱语,更不应定为反
      革命。要把“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无限上纲而定为“恶毒攻击”、“反革命宣
      传”、“反革命煽动”、“反革命破坏”的案件,着重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予以
      平反纠正。
      
          中央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这份《请示报告》,与李九莲的冤案完全对得
      上号。可是这份报告提到了复查纠正“反革命”冤错案已取得成绩的许多省市自治
      区中,没有“江西”二字;然而从《请示报告》列举的阻挠和妨碍落实党的政策的
      种种表现中,却可以看到“江西”的影子。
      
          1979年4 月,面对这份已经传达到基层法院的中央文件和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一
      再催促,赣州中级法院才不得不复查了一下李九莲大案。案件复查人王光法,就是
      当年判处李九莲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九人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他在1979年4 月
      10日写下的复查意见是:“该案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被告死不认罪,凡( 翻) 案。”
      4月16 日,地区中级法院检查组的意见是“维持原判”。
      
          1980年1 月29日,在与李九莲案有关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者的不断申诉下,江西
      省高级法院再次指示赣州地区中级法院进行复查。法院于当年3 月15日,写出了《
      关于李九莲现行反革命一案的复查报告》,坚持认为李九莲犯有一系列反革命罪行,
      不论是1969年的拘禁、1974年的逮捕和1975年判刑,以及1977年的枪杀,都“符合
      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持原判”。隔了一个月,即4 月14日,赣州地委常委会
      “讨论”了地区法院的这个《复查报告》并作了决定:“同意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意见,维持原判不变。”
      
      
      
          这一系列动作说明,1978年年底中央批转的全国最高法院党组的那份《请示报
      告》和中央的那几句关于如何判断“反革命”案的指示,1979年7 月最高法院下达
      通知说,“文革”十年被判为“反革命”的案件已复查了百分之八十三,已平反的
      冤假错案已达十三万一千三百余件,还有广东省委、山西省委、承德市委分别在1979
      年2 月和9 月在平反“反革命”冤假错案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检讨的报道,对赣州
      地委及地区法院的主要负责人都毫无推动的作用。
      
          面对赣州方面的这种态度,江西省高级法院调去李九莲案的全部案卷,从1980
      年5 月8 日开始直接进行全面复查,于当年9 月作出了复查结论,并上报省委和最
      高人民法院。这个复查结论认为,1969年和1974年、1975年对李九莲的处理是错拘、
      错捕、错判,1977年的处死是“轻罪重判,错杀,但李确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改
      判有期徒刑五年”。9 月17日,江西省委研究决定:“同意法院意见,属轻罪重判,
      错杀,撤销原判。李有罪,但不另行判刑。”
      
          就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将这个复查报告送最高法院的时候,最高法院院长江华在
      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说,“文革”中因“反革命”罪被判处的人中,“有十
      八万四千人遭到错误判决”。
      
          然而,这对赣州的某些人来说,仍如耳边风。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