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进一步激化,她成了“恶攻”分子
      
          李九莲与赣州地委及地区“公检法”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她认为他们已不是
      共产党,而成了国民党;他们实行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法西斯专政,因为共
      产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绝不迫害自己人。她拒绝在所谓的《判决书》上签字,也不
      上诉,并立即绝食以求一死。从赣州市的第二监狱,到江西北部鄱阳湖畔的珠湖劳
      改农场,她断断续续地绝食七十三天。
      
          1977年1 月底,劳改农场的犯人们按照一年一度的惯例,进行对上一年度的
      “年终评审鉴定”。在开评审小组会时,李九莲鉴定中的第一项“我的政治态度”
      尚未写完,到会“监督指导”的管教人员却对她说:“没有完全写好也不要紧,可
      以先说说已经写了的。”李九莲拗不过,只好照本宣科。她首先对周总理、朱总司
      令、毛主席在一年中相继辞世表示悲痛,继而对“现在的当政者华国锋在某种程度
      上背离了毛主席的一些教导和政策”进行了批评,接着说“在毛主席逝世时我就说
      过,‘寄希望于江青’……”在场“监督指导”的管教女干部即刻厉声喝道,“不
      许放毒”,一把夺走了李九莲手中的鉴定草稿。
      
          这位管教女干部和女犯小组中的积极分子,都指责李九莲在进行“反革命煽动”。
      而李九莲却泰然自若,早把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她的未及读完的鉴定草稿上这样
      写道:
      
          “毛主席历来提倡党的集体领导……华国锋却把党政军大权独揽于一身……华
      国锋借口反对‘四人帮’,取缔了‘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破坏了党的集体领导
      制度,暴露了他自己就是资产阶级野心家。
      
          “华国锋在毛主席逝世后,身为党中央主席,没有召开过一次党的会议……无
      视党的领导作用,妄图用暴力和血腥政策来强迫党员和人民的意义,借口批判‘四
      人帮’把党搞乱了,把军队搞乱了……
      
          “……如华国锋按自己的政策路线走下去,能把党事、国事办好,我是拥护的
      ……”
      
          很显然,李九莲的这份尚未写完的鉴定草稿中所持的观点,与她第一次被捕前
      对“文化大革命”的怀疑与否定的清醒认识是截然对立的。她为什么会这样,本是
      不难明辨的。
      
          1977年2 月22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7]六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铁道
      部于当月中旬下达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纪要》。《纪要》主张:“对攻击毛主席、
      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对极少数罪
      大恶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则杀之”。
      
          对这样的“会议纪要”,当时就有人在私下悄悄议论说,这是“非君者诛”、
      “因言废人”的继续,并是老的个人迷信的继续和树立新的个人迷信。这只能给那
      些不明真理而只有“朴素的无产阶级感情”的人,继续滥杀无辜以根据;同时也给
      那些乐于踩着别人的尸骨往上爬的人增添了廉价阶梯。但是,当时的党中央立即转
      发,要全党全国遵照贯彻执行,无异于给“文化大革命”之初的《公安六条》又添
      了一条。
      
          1977年4 月,李九莲被劳改的珠湖农场党委,就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给
      上级领导单位写了一份《报告》。《报告》历数了李九莲的一切“罪行”,特别强
      调了李九莲“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攻击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为了誓死保
      卫华主席,保卫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捍卫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
      命路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对那些攻击华主席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现行反
      革命分子要坚决镇压的精神,我们认为劳改犯李九莲已构成犯罪,其罪恶达到了不
      杀不足以平民愤”,要求对李九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份报告,依次得到了鄱阳县法院和鄱阳县委、上饶地区中级法院和上饶地委、
      江西省高级法院和省委政法领导小组的认可。在这各级领导机关的讨论和决定或批
      示中,也都一律强调李九莲犯有“恶毒攻击英明领袖华主席”一罪,一律同意判处
      李九莲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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