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6)
      
          人大的力量曾被视为橡皮图章的人大,在拆迁问题上,再一次显示了她作为权
      力机构的力量。
      
          2003年9 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报请省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焦点再次集中在强制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和原址产权
      调换上。
      
          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是会议的一个焦点,人大代表认为:“要充分保
      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所以,《拆迁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的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拆迁人
      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如何保障钉子户生活条件?  在过去,这个问题几乎不是问题,现在,《拆迁
      办法》明确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
      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但同时,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此外,为了保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拆迁办法
      》明确了“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
      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天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
      补偿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 日,该条例将开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拆迁
      人习以为常的强行拆迁将被禁止。
      
          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
      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严令“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 千元以上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人们满意地看到《条例》还对政府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
      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开听证会,而后每半年公布一次,
      分别在6 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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