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统治及战争遗留的社会问题
      
          朝鲜及中国台湾战前就成了日本的殖民地,当地的许多人被强行征用到了日本,
      还取得了“日本国籍”住在了日本。另外,战争时期,大陆的中国人也有作为劳工
      被强行征到日本的。战后,这些人又该何去何从呢?
      
          居住在日本的朝鲜人、台湾人
      
          日本战败之时,国内有超过200 万的朝鲜人,占当时朝鲜总人口的1/10左右。
      如果没有日本对朝鲜的殖民统治,决不可能有如此数量的朝鲜人渡海来到日本吧!
      这些人中的3/4 虽然在战后第二年就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国了,然而,由于日本对携
      带出国的财产有严格限制,加上朝鲜半岛南北分裂,祖国尚处于混乱中,仍约有65
      万人留在了日本。这些人及他们的后代现在成了在日韩国、朝鲜人(这一概念有时
      也包括持有日本国籍者)。另外,台湾人中也有因相同原因留在日本的。
      
          从“日本国民”到“外国人”
      
          盟军占领日本时期,在日朝鲜人和台湾人被作为“持有日本国籍”的人,而实
      际上是被“视为外国人”,处于十分矛盾的境遇。比如,日本政府认为作为“日本
      国民”必须接受日本的教育,因此取缔朝鲜人的民族教育。但另一方面,1947年5 
      月,又规定那些人应依照“外国人登录令”的要求履行登录的义务。1952年4 月,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日本恢复主权。那些人便逐渐失去了“日本国籍”,被视为
      一般外国人,同样适用于“出入国管理令”。这样一来,由于他们“在国籍上不属
      于日本人”,在养老金、儿童医疗等社会保障及就业、居住等方面就受到了差别待
      遇。
      
          被遗忘的战后补偿
      
          在作为殖民地被日本统治时期,约45万朝鲜人和台湾人以“日本人”的身份被
      征兵成为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送上了战场,其中5 万人战死。另外,作为劳动
      者被集体强行征用到日本本土及萨哈林岛等地的煤矿、矿山、军需工厂等进行强制
      劳动的朝鲜人约72万。日本政府虽然于1952年4 月开始对原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
      的日本人进行个人补偿,但是对上述朝鲜人、台湾人,则以“并非日本国籍”而不
      予补偿。因此,从1952年开始,居住在日本的原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的朝鲜人开
      始了要求补偿的运动。这是最早要求战后补偿的运动。
      
          20世纪70年代时,在广岛和长崎遭受原子弹爆炸伤害,后来回国的朝鲜人(4.3
      万人),被强行掳掠至萨哈林岛的战后遗留的朝鲜人(4.3 万人),以及原日军士
      兵中的台湾人等向日本法院提起了要求补偿的诉讼。不过关心此事的日本人却并不
      多。
      
          在战争中,日本将大约4 万中国人强制征用到日本各地劳动。战后,其中大部
      分人回到祖国。可是,也有一些人留在了日本。如刘连仁在日本战败前夕逃到北海
      道的山中,度过了14年的逃亡生活,1958年才被发现。
      
          90年代后,由于“慰安妇”问题在国际上被提了出来,被强制征用的中国劳工
      也掀起了追究日本政府及企业的法律责任的诉讼。
      
          被遗留下来的社会歧视
      
          到2002年,常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共有约191 万(占总人口的1.5 %)。其中,
      最多的是韩国·朝鲜人(约61万人),其次是中国人。在日韩国·朝鲜人的大部分
      是在日本出生长大的第二到第五代。日本政府在1982年批准了难民条约,规定“内
      外人平等”,所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国籍差别对待变少了。但战后补偿问题和社会
      歧视依然存在。
      
          原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统计表
      
          复员兵  阵亡者  合计
      
          台湾 176877 30306 207183
      
          朝鲜 220159 22182 242341
      
          合计 397036 52488 449524
      
          栏目1   其他的战犯审判
      
          再让我们看看东京审判之外的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争犯罪的审判吧。
      
          德国的纽伦堡审判
      
          这是在美、苏、英、法四国主导下,对纳粹的主要战争罪犯和组织的国际军事
      审判。它比东京审判开始得早,从1945年11月起历时一年,在德国的纽伦堡市法院
      进行,最后宣布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判决。该审判采用了“对人道的犯罪”与“对和
      平的犯罪”这一新的提法,在历史上首次追究挑起战争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东京
      审判等战后的战犯审判以很大的影响。
      
          对日本BC级战犯的审判
      
          除了东京审判,对BC级的日本战犯也进行了审判。东京审判是针对战争指导者
      即A 级战犯的,而BC级战犯审判,则是针对虐杀·虐待俘虏及一般市民的“通常的
      战争犯罪”。美、英、澳大利亚、菲律宾、中国等7 个同盟国从1945年10月开始到
      1951年4 月在49处法庭对5700名原日本军人和文职人员提起诉讼,其中有984 人被
      判死刑。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审判中,追究了“马尼拉大屠杀”的指挥官山下奉文陆
      军大将的责任,判处其死刑。
      
      
      
          在这些BC级战争罪犯中,作为“原日本兵”而受到审判的朝鲜人有148 人,台
      湾人173 人(其中各有23人和26人被判死刑)。他们几乎全部是俘虏收容所的看守。
      这些朝鲜人和台湾人作为“日本国民”被判刑。这些人出狱后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但是被日本政府以“不是日本人”而驳回。但是,作为原战犯的日本人却得到了补
      偿。
      
          原BC级战犯李鹤来(1925年生于朝鲜,曾在泰国的俘虏收容所服役,在澳大利
      亚被判处死刑,后减刑)的证言:“我们不是在乞讨,而是要告诉日本政府一句话
      :‘还没有完呢’。因为我们认为:征用我们并使我们成为战犯是日本政府的责任。”
      ——〔日〕内海爱子《朝鲜人BC级战犯的记录》
      
          栏目2   战后补偿的国际比较
      
          日本的战后补偿主要针对日本人的原军人和文职人员,即以“对战争做出贡献
      的人”为中心,但对国内的民间人士和原殖民地的人,对亚洲的战争受害者个人却
      没有补偿。那么,在日本以外的各国,对战争受害者又是如何进行战后补偿的呢?
      
          德国
      
          德国(原西德)于1950年制订了《联邦援护法》,不分军人和平民,凡是战争
      牺牲者一律实施援护。1956年又制订《联邦补偿法》,对在大量杀戮犹太人的纳粹
      罪行中的受害者,以支付养老金的方式加以补偿。后来,对根据《联邦补偿法》仍
      未能获得救济的牺牲者,也设立了特别的基金,制订了相应的规定。从战后到2030
      年,预计支付补偿金额约1200亿马克(约9.4 兆日元)。国家间法律责任问题虽然
      已经解决,但是德国于2000年7 月又设立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开始对被
      迫强制劳动的予以个人补偿。
      
          法国
      
          法国政府对在1919年以来出身于殖民地的负伤军人及遗属进行了补偿。如法国
      在非洲的殖民地塞内加尔于1960年独立,而有的塞内加尔人在殖民地时代曾在法军
      中服役而负伤、生病。塞内加尔独立后,法国向这些已取得塞内加尔国籍的原军人
      也支付了与法国人同样金额与条件的伤害年金和遗属年金。
      
          美国、加拿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曾经将12万日裔人作为“敌国人”而强制性地进行集
      体收容。到了70年代,那些日裔的第二代和第三人发起了补偿运动。1988年美国制
      订了“市民自由法”。从1990年开始,由美国总统签署给每位生存者的正式道歉信,
      同时支付给每人2 万美元的个人补偿金。虽然补偿的对象只有6 万人,但美国认为
      犯错误的是美国政府,寻找对象者的责任应该由政府负责,无论对方是什么国籍,
      无论居住在哪里,都予以补偿。
      
          加拿大也向美国学习,在进行道歉与补偿的同时,还对日裔社区的建设采取了
      扶助的政策。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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