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赴新疆(2)
      
          大约走了两三公里,他们来到奎屯郊外。这是一条石子路,前边不远处就是3
      12国道( 乌伊公路) 。这时候前边开来一辆吉普车。吉普车开到跟前,嘎吱一声
      停住了。车上下来一名军人——白宝山刚从军营出来,因此把对方误认为是军人,
      其实这是两位巡逻的警察。民警拦住他们,问:“你们是干什么的?”白宝山说:
      “我们是过路的,去乌伊公路。”民警说:“我们在执行任务,请你们把身份证拿
      出来,我们要检查。”吴子明立刻走过去接受检查,白宝山留在后边。这时候白宝
      山还没想开枪。他没有身份证,但吴子明有,编个理由总是可以搪塞过去的。然而,
      民警检查了证件,并没放过他们,又说:“请把你的包打开。”这下白宝山觉得,
      无论如何是混不过去了。他来不及取枪,来不及丢掉包枪袋,隔着布袋就扣动了扳
      机。民警一见对方有枪,立刻一跃上车。吉普车本来也没熄火,司机见自己人上来,
      一踩油门猛地就开走了。白宝山和吴子明见“军人”开车跑了,也撒腿开溜。吉普
      车向北开去,两人就猫着腰,朝东南方向跑。他们没敢走公路,深一脚浅一脚地跑
      到戈壁滩上。
      
          两人先向东南,再折头向东北,在荒无人烟的大戈壁中连续步行了20多个小
      时。直到第二天下午,两人才来到石河子下野地垦区的141团场,乘坐班车返回
      147团场住地。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他们没敢再去奎屯。
      
          从奎屯铩羽归来后,白宝山突然想起距他服刑的新安监狱较近的141团场有
      个军械库。当年白宝山服刑时,同监的一名犯人曾在141团军械库盗窃过武器。
      
          为了确保实施无误,他和吴子明多次骑摩托车到141团场踩点,摸清周围环
      境及军械库的值班情况。白宝山跟吴子明商量,他主张把作案时间安排在白天,这
      主要是想利用白天仓库无人值班的便利条件。关于采用哪种方式,白宝山认为,应
      准备专门工具,把大门撬开,这样他们可进可退,打开里边的库房大门可以采用同
      样的方法。为此,两人找到148团场的一家修造厂,请锻工用六棱钢打了两把撬
      杠,一长一短,备用。如何对付院子里的狗?按照白宝山的计划,不开枪,可以用 
      “鱼钩套狗法”把狗制服。具体方法是用一束鱼钩,绑上肉,狗一吞就会被鱼钩挂
      住,不敢乱叫,然后再想办法把狗打死。其他一些细节,白宝山也都做了准备。
      
          7月5日,白宝山、吴子明坐班车来到141团场。下午6点,按照预定计划,
      两人从树林子里出来,一前一后走向军械库,还是像以前一样,白宝山拿着撬杠,
      动手撬门,吴子明在后边的墙角上做掩护。十分不巧,有位老汉途经军械库到自家
      菜地去干活,恰恰看到白宝山和吴子明。行动前遇到了人,打乱了白宝山的计划,
      他必须加快行动的速度。他撬开铁门,一进院子就端起了枪。他的枪法的确很好,
      两条狗都被击穿心脏,一条在院子里毙命,一条死在值班室办公桌下。白宝山、吴
      子明迅速撬开3号库房的大门,进去查找一遍非常遗憾,库房里并没有枪支弹药。
      两人出来,又撬开1号库房,结果是空空如也。
      
          这一次,白宝山又没达到目的。
      
          白宝山、吴子明返回他们的出发地——那片榆树林,处理掉撬杠等作案工具后,
      两人步行上路。仍然没骑摩托车,也不能坐班车,虽然慢一些,但留下的线索少,
      遭追捕的机会也就少。然而,这样却辛苦得多,两人整整走了一夜。凌晨4点左右,
      他们在路边休息,遇到另一个走夜路的男人。不幸的是,白宝山背着枪,被那个走
      夜路的无辜者看到了,他顿时起了杀心。白宝山把枪摘下,猫着腰追了过去。白宝
      山没追几步就开了枪,对方应声倒地。他走到跟前,又补了一枪,夜行者当即被打
      得脑壳开裂。白宝山检查死者的衣兜,翻出他的身份证,然后和吴子明在戈壁上挖
      了个坑,把死者掩埋掉。
      
          库房被撬,狗被打死,但并没丢失什么东西——现场给人这样一种感觉:作案
      人目标并不明确。
      
          专案组人员分析案情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是一起治安事件,不一定
      是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打狗吃肉,原准备用鱼钩套狗,后嫌麻烦,
      干脆开枪把狗打死。第二种意见比较尖锐,即:对方是奔着武器弹药而来,但他们
      并不知道军械库已经搬迁。这个判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作为一种描画和推理,
      在逻辑上比较清楚。
      
          由于“7·5案件”的性质不好确定,那么侦查手段和侦查范围也就都不好确
      定。尽管如此,在石河子市公安局副局长周传强的指挥下,调查工作以141团场
      为重点,扩大到周围相连的几个团场。调查对象,一是公开使用枪支的人;二是能
      接触到社会上“黑枪”(文革期间散落到社会上的枪支及国外贩卖入境的枪支)及
      有犯罪前科的人;三是身份复杂的人员。
      
          技侦部门对现场子弹进行了鉴定,子弹弹底标志为“75-81”,使用的枪
      种应该是五六式半自动或自动步枪。根据采集到的鞋印判断,两名当事人,一个身
      高在172~173米,另一个应在175米以上。
      
          10天过去了,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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