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与发展(1)
      
          可以看出,问题不在于中间阶层是否需要社会团体,而在于社会是否能够提供
      这种社会交往的社团组织平台。
      
          吴芳(30)对志愿活动比较感兴趣,她讲过自己经历过的一次遗憾。她所在的
      社团有一次因为某个活动到一个医院,她希望能够到医院做义工照顾病人,但医院
      告知她没有义工这种制度,除非到医院来实习。她不是学医的,只是想用一段时间
      来对社会有所贡献,不可能来医院实习。所以,她很失望:想对社会做点什么,但
      这个社会没有提供一种机制。
      
          郑颖(15)对环保事业很感兴趣,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同行张罗着成立一
      个环保组织,可以凭借这个平台接受社会捐助、举办环保志愿者活动、甚至民间环保
      研究等。但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时候,由于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没有成功。
      关于民间组织注册的法律限制,参见葛云松:《第三部门的法律制度》,《规制与
      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不过他们并没有放
      弃,依靠其他形式和联系方式依然进行着他们的事业。
      
          从逻辑上看,之所以民间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其原因可能有两个:
      没有对社会组织的需求;或者社会组织的发育受到了抑制。如果是前一个原因,可
      以断定中间阶层根本称不上社会共同体,从结构、意识和行为上都缺乏起码的一致
      性。但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了这种逻辑并不存在。在中国,现有的社团组织大部分
      都是专业性的,如各种学会、律师协会、记者协会等,大多数专业人士都至少参与
      了一个社团,很多人参加了两个或更多的社团。这些社团的组成人员主要是中间阶
      层。在美国,20世纪的前半段是中间阶层兴起的时期,白领参加工会的数目从1900
      年的370 万人增加到1948年的1470万人,增长了406 %,白领工会已经不仅仅是普
      通工会的补充。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
      版,第339 页。在国外,城市中间阶层成为各种民间组织的主要社会力量来源,他
      们是各种社会社区服务、法制民主、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商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
      的骨干参与者。下面五个国家成年人参加志愿性社会团体的调查数据,以及其教育
      背景,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详见表5-3 )。
      
          表5-3 参加志愿性社会团体的成年人口比例* 单位:%国家占总人口比例占总
      人口受过中等教育者比例占总人口受过高等教育者比例美国575580英国475592西德
      446362意大利293746墨西哥253968* 阿尔蒙德:《公民文化》,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333 页。
      
          **  此表数据为20世纪50年代末数据。可以看出,西方发达社会中参与志愿性
      社会组织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即使在墨西哥这个发展中国家,4 个成年人也至少有
      一个参加了社团组织。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些志愿性社团组织并不包括政党组织,
      或者政党直接控制的外围组织,而是志愿性组织。表5-2 所显示的是20世纪50年代
      末的数字,距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在西方社会强调建立市民社会、发展社会组织
      的今天,这一数字会更加庞大。其中受过中等教育者,已经相当于现在的受过高等
      教育者了,与受过高等教育者一起,都是当时的中间阶层。由于中间阶层的特征之
      一就是高学历,因此,如果高学历者参加社会团体的比例较大,也就同时表明中间
      阶层参加社会团体的趋向,表5-2 的数据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能够解释民间社会组织缺乏的另一个原因,是它们受到了约束和抑制。在改革
      开放的初期,出现社会组织缺失主要在于基础薄弱,是传统的社会组织缺失的惯性。
      但城市社会发展至今,社会组织的缺失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体制对社会组织发展
      的制约。国家建立了管理社会组织的法规,在注册和管理两个环节上,多年来一直
      没有放松,所以民间社会组织的培养遇到了合法性这个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跨越的
      障碍。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颁布了新的《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这是当前最主要的社会团体
      管理条例。另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社会团体的设立、职能和组织
      问题,如《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工会法》、《律师法》、《注册师法》等法
      规。实际上,对社会组织提出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而且是综合的合法性要求
      :政治上要达标,行政上要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一个筹建中的此
      类组织或者一个已经存在于民间的社团,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要经过政治
      合法性的检验才能获得行政合法性,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最后在登记管理机
      关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为法人,所有这些,缺一不可。从动机上,这些制度障
      碍是为了减少社会组织的成立和社会影响力,一方面控制现存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
      另一方面限制新的社会组织的建立。
      
      
      
          实际上,在中国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组织,大多属于政府动员的范围。而
      且,动员性的社会组织参与率比较低。比如,从组织者来看,中国志愿者有六大类
      :一是青年志愿者,参与人数有1500万~2000 万人,属于共青团中央组织的;二是
      民政部门下属的一些社区服务中心里的志愿者,公布的数据是375 万~400万人;三
      是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来自红十字会的统计是20万人,两者都是财政支出部
      门;四是国际组织在中国的志愿服务,前后共有几千人;五是草根组织,譬如自然
      之友、绿家园之类,总人数有1 万多。摘自师欣:《志愿活动在中国》,载《南方
      周末》,2002年10月10日。可以看出,最后两项属于真正民间的社会组织,所占的
      比例微乎其微。下面关于中、外慈善与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比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
      直观的轮廓:摘编自丁元竹:《志愿者精神在中国》第五章,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资
      助撰写的工作报告,1999。①中国志愿者参与与其人口规模比较还比较小。我们远
      远低于以色列和其他发达国家。
      
          ②国外慈善事业源远流长。而中国志愿者活动的主体不在慈善机构,而在共青
      团系统和民政部系统,这是由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决定的。
      
          ③西方的慈善事业、志愿者活动具有民办性质,特别是由宗教团体来办。中国
      志愿活动大部分是配合政府的工作展开,活动与政府政策导向关系密切。
      
          ④西方企业支持慈善事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非常普遍。中国目前企业对于志
      愿活动的资助还不十分明显,也不构成中国志愿者活动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一是
      中国的企业基本都处于创业时期,另外中国企业也没有资助志愿者的传统。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