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的争论(3)
      
          综上,中间阶层对于政治选举所投入的热情并不高。这种情况与一些村庄进行
      海选时村民所投入的热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中间阶层的参政素质要远远高于一
      般的村民。其实,这种反差并不难理解。中间阶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强,对现行选
      举可能更主动积极,也可能更被动消极。如果中间阶层认为选举是有意义的,选举
      程序是公正、公开的,就会比一般人更积极参与选举;相反,如果中间阶层并不这
      样认为,他们会比其他人更为消极,甚至抵制选举。专栏我是如何被“协商”下来
      的* 我所在的选区,共有各种社会单位102 个,选民2541人。11月10日,我们选区
      公布了选民名单,11月16日,举行了第一次选民小组会,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我
      和另一位同事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11月22日,选区公布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
      单,共提名产生了25位候选人。
      
          27日上午,我单位的选民小组重新开会,协商正式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有4 
      人,其中有我。这次征求意见,仍然采用签名的方式进行。同意谁,就在谁的表上
      签字。有的选民小组因为老师有课,采取打电话逐个征求意见的办法确定候选人,
      签名由别人代替。选民小组长在征求我意见的时候,我说:“虽然把我放进去了,
      但我还是想知道,这个名单是根据什么拿出来的?”* 袁达毅:《协商、预选与人
      大代表选举的公平》,载《新闻周刊》,2003年12月8 日。后来得到的解释是,几
      位领导都声明退出了。十几位组长也议了一下,提出了几个条件:一是要体现单位
      特点。因我们是教学单位,从教学第一线出代表比较好;二是能对我们区的发展提
      出建设性意见;三是有参政议政能力;四是能孚众望,能代表民意。除去几位年岁
      大一点的,剩下的就我们4 个人的提名票最多。 
      
          提出这些条件似乎很有道理,但不合法,因为它随意限制了公民的被选举权。
      
          如果提出上述意见供选民协商时参考,我也说不出什么来,因为提出来的毕竟
      是参考意见。问题是,征求意见的名单,不是经过选民协商后得出来的。第一次协
      商的结果出来了,我得了200 票,其他几位候选人分别是149 票、72票和59票。
      
          下午,选区召开联组协商会。分会领导就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谈了意见,进行
      “引导”。联组长介绍了协商产生的代表候选人情况,然后就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问题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党派推荐的候选人、我们单位的一位候选人和其他单位的
      一位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的人选,拿到各选民小组征求意见。我在分会“引导”
      时被联组会议“协商”掉了。
      
          28日上午,我找机关党委书记要统计结果。之后,我到选区办公室询问有关情
      况。我问,协商怎么不根据选民的意见进行?一位女同志说,是根据联组长的意见
      确定的。我问,我们单位的联组长是否尊重选民意见?她说,在联组会议上,有两
      位组长主张定你为正式候选人。这时,一位年长的男同志说:“你怎么能把具体情
      况告诉他呢?”我说:“我是选民,又是初步候选人,当然有权知道具体情况。”
      下午两点,我约见了分会的一位领导。这位领导说,我们选区共有17个联组( 其中
      我们单位4 个) 。1 人有事未出席。16人参加会议,确定的那三位候选人分别是16
      票、15票和9 票。“你得的是2 票。”我问联组是根据什么来表决的,回答是,
      “根据各组介绍的情况表决。”
      
          就这样,正式候选人的人选,经大多数不完全认识和了解初步候选人的联组长
      们讨论表决后,由分会初步确定了。这位领导问我程序上还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
      我能说什么呢?在这次选举程序安排上,北京市规定的是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不安排初步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和联组长们自然无法较为全面地了解每位初步
      候选人的情况,联组长们也就只能根据分会的“引导”和各组的介绍来讨论谁比较
      合适了,联组长们没有什么错。分会进行“引导”,为的是解决代表的结构比例问
      题,理由也很充分。联组长们根据“引导”和情况介绍进行讨论和表决,分会再根
      据表决的结果初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人选,形式上也没有什么不对。总之,都有很
      充分的理由。对此,我只能认可。
      
          尽管如此,我还是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应当将第二次选民小组会议协商的
      统计结果发到各选民小组,让选民了解情况,选民有这样的知情权。二是应该进行
      预选,由选民投票来决定候选人。三是在预选之前,组织第一轮协商产生的代表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让选民了解候选人。四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扩大差额比例。
      
          一位多年从事选举工作的干部曾告诉我,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最充分是体
      现在提名上,只要有10人联名,想提谁( 只要是本行政区内的任何一位选民) ,就
      提谁;而民主的最大特色是协商,优化代表结构比例、照顾方方面面和落实组织意
      图。这真是再精辟不过了。我虽然先后参加过3 次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但对这几
      句话的理解,远不如这次亲身体验的感受深刻。
      
      
      
          我曾在一本书中分析了提名、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民主性和优势,认为是
      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次的亲身感受,给了我一个教训:在对实际情况不完全
      了解时,不要妄下结论。这种没有充分的民主做基础的集中,还是民主么?现在,
      我为当初的轻率而惭愧。
      
          第二节民主理念与需求〖1 〗一冷淡与负面中间阶层对政治选举的消极和抗拒
      并不难理解,这不仅与中间阶层所普遍拥有的较高教育背景和参政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这种现象进一步表明了中间阶层较其他社会群体具有更高的参政素质,因为
      他们全面质疑了选举的意义、公正和公平。从而,可以认为中间阶层以实际行动表
      达了一个信息:他们相当程度上已经接受了现代政治理念,特别是民主理念。对于
      在农村基层参加“海选”(直接选举的一种俗称)的村民,可以认为他们具有选举
      热情,却不一定有什么抽象的民主理念,推动他们参与选举的是直接的利益动机。
      对于中间阶层,则可以认为他们虽然在参加政治选举中没有热情和驱动,但具有更
      多的民主理念。
      
          然而,研究事实表明:相当部分中间阶层并不喜欢“民主”,并举出了各种各
      样的理由来辩解。如果把村民所具有的民主理念程度看做基准的话,那么有些中间
      阶层所具有的民主理念程度则是个“负数”。这同样与中间阶层的较高教育背景和
      参政素质不矛盾,因为他们的消极民主理念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对
      民主理念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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