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旅游合同,绝大多数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旅游者往
      往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这些格式化合同中常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
      平条款,其目的主要是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旅客的主要权利,旅行社如
      果不能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就会给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
      
          旅游投诉不断出现,其中许多与格式合同或不规范的合同有关。
      
          留意旅游合同,不难发现这样的条款:“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
      对行程的调整权”:“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
      日期,旅游者要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支付20%~80%的赔偿金”。
      
          这些“文字游戏”,约定不清,责任不明,一旦出了事情,旅行社可以金蝉脱
      壳,推脱责任,除非你具有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否则是不
      容易识破的。格式合同“约定”的“霸王条款”,更使“上帝”遭遇“霸王”时英
      雄气短。
      
          “霸王条款”的“脸谱”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几种:
      
          (1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损失的责任。
      
          一家旅行社在北京双飞五天团合同中规定:“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
      方、塞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
      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2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因旅行社自身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有的旅行社在北京双飞五天团游合同中规定:“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
      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知情权和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些旅行社在欧洲游合同中规定:“具体行程安排以出团前座谈会所发行程为
      准,若遇不可抗拒情况(如旅游途中某些城市遇到节假日或展览会),本公司保留
      变更行程、酒店或住宿地点之权利。”
      
          根据这一条规定,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是无法得知确定的行程安排的,在
      收到明确的行程安排后,由于已签订了旅游合同,即使游客对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
      满,也不能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
      者知情权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消费者在签订这些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时,由于不是法律专家,大多不在意或不
      能看破其中的玄机,而如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格式条款又会为消费者设下
      “隐形陷阱”,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许多景区,游客都是第一次去,对旅游区路线不熟悉,只是盲目听从导游引导,
      旅行社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减少开支,消费者并不清楚;还有的旅行社模糊化报
      景点,如xxx 一线,消费者听上去感觉景点不少,但是,实际旅游中很多景点只是
      路过而已,根本没有停留下来让游客仔细游览的时间。本应游览一个小时的景点可
      能只游览半个小时:有的景区在游客报名时只含大门票,而里面的一个个小景点却
      要花费不少的钱,进了大景区,小景点就一个套一个,你不得不花钱进去。
      
          (4 )在合同条款中玩“送保险”花招诱人上钩。
      
          许多旅行社在行程上打出“送10万元保险”,让你怦然心动。实际上,旅行社
      送的是旅行社强制责任险,是旅行社必须买的,只有当事故发生是由于旅行社的过
      错,导致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时候,才可以索赔,由保险公司代旅行社来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仅在10万元以内,如果意外发生,不是旅行社责任造成的,
      那么索赔是无效的。
      
          刘先生跟随一个团到桂林,因为天雨路滑,在游玩时不小心摔伤,住进了医院。
      刘先生想,旅行合同上说要送保险的,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告诉他,旅行
      社购买的是责任险,只有是旅行社责任才会赔偿,而如果是自己发生意外,并不在
      赔偿范围之内,游客只能自认倒霉。能够索赔的意外险一般情况是要求游客自己购
      买的,许多旅行社都不会赠送,“送保险”为了“鱼儿上钩”。
      
          旅行社的口头承诺比文字游戏更须提防,口说无凭,在旅行过程中,他们经常
      擅改合同,承诺的服务不予兑现。因此你得较真,一旦日后发生纠纷,旅游合同是
      你的“维权法宝”,旅行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要保留权益受到损害
      的有力证据,以便日后依法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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