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文强蜕变路径(7)
      
        同年,杨小林与其毒品供应上家广州阿华交往日趋频繁。2005年3 月14日,
      杨小林与广州阿华联系好购买摇头丸事宜后,便安排王时翼、刘剑平二人到广州
      阿华处进行交易,刘剑平、王时翼在广州与许继东等人会合后,在广州云湖宾馆
      内以每颗21元的价格买进摇头丸1500颗。刘剑平、王时翼、许继东等人乘火车将
      毒品运输回重庆,交与暂住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中学的杨小林。
      
        2005年4 月17日,杨小林与广州阿华联系后,指派刘剑平到广州去购买摇头
      丸。刘剑平到达广州后,在广州市鹅掌坦附近一宾馆内同样以每颗21元的价格从
      阿华处购得黑色摇头丸1500颗。随后刘剑平买了两只音箱,将1500颗摇头丸分别
      藏于其中,将音箱托运回重庆,次日下午刘剑平乘飞机回到重庆。几天后,刘剑
      平、熊江等人到重庆市某货运部将两只音箱取出带回到重庆市江北区刘剑平暂住
      地,由熊建碧、刘剑平对1500颗摇头丸进行清点后,交给熊建碧带走进行保管。
      
        大发“毒财”后,杨小林决定再狠捞一笔“黄财”。
      
        2005年4 月,杨小林与大周磊二人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开了一间“玉
      手”美容院,组织了若干卖淫女卖淫,并将该美容厅作为“公司”的资产进行统
      一管理,指派许继东负责管理。
      
        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许继东就从中提取30~100元不等的费用,然后每天将所
      收取的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统一交给每天到“玉手”美容厅收取卖淫费
      用的熊建碧,由熊建碧统一管理美容厅的收入。
      
        据警方查实,杨小林团伙自2005年4 月份以来,在“玉手”美容厅内介绍李
      某某等卖淫女卖淫数百次,从中获取非法所得一万余元。
      
        因为之前在绵阳遭遇黑吃黑,杨小林比以往更加多疑,连身边的人都开始不
      信任。蔡国华本来是杨小林刚出来“闯荡江湖”时的得力干将。但是,他们俩后
      来在贩卖毒品(K粉和摇头丸) 中因利益分配而产生了矛盾,杨小林认为蔡国华多
      次在言语上顶撞他,不听他的招呼,很不给他这个大哥面子,而且,当蔡国华负
      气离开组织后,带走了大量的贩毒客户,给杨小林的毒品销售造成损失,于是杨
      小林先后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要教训蔡国华。
      
        2005年2 月28日晚12时许,杨小林在与蔡国华再次发生语言冲突后,随即给
      云南来的史国海打电话,让史国海帮他找个人到重庆来教训蔡国华,史国海当即
      同意。同时,杨小林决定将原先较为松散的组织进行制度化改造。
      
        “组织成员不得背叛组织,否则轻则开除,重则性命不保,祸及家人,任何
      事情只能逐级上报,不能越级上报,否则‘家法’处置。”
      
        2005年3 月10日傍晚,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某招待所,杨小林一边强调着自
      己拟定的“公司”规则,一边扫视着与会人等。
      
        会上,杨小林宣布成立“公司”。自己为公司负责人,统管公司的人财物,
      经营范围主要涉及贩卖毒品,放高利贷,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等。杨小林还对毒
      品的贩卖及保管、放高利贷、组织卖淫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杨小林规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此外,杨小林还
      规定了会议制度,每月开一次骨干成员参与的会议,总结1 个月以来的公司经营
      情况、对公司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遇有紧急事情临时通知开会。
      
        公诉机关指控称,杨小林通过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放高利贷等
      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10万余元,并提取“公积金”为组织谋“福利”。
      
        2007年4 月11日晚,组织成员刘剑平、余飞飞等人在九龙坡一迪吧吸食毒品
      被抓,杨小林安排其妻从“公积金”中提出4500元用于缴纳罚款。同月,他两次
      安排“小弟”以上账方式,为被梁平警方羁押的王时翼、吴丹各送去“慰问金”
      1000元。当一系列制度宣布后,刚刚离开组织的蔡国华成了第一个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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