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与母校对簿公堂(三) 我们的心灵这个时候无比脆弱。 这次预审过程中,我们除了看到这些荒诞的证词外,也听到了各种版本的流言 :正在复读的隋亮告诉我,学校里一些比较“八卦”的人,有的说我们是靠小云去 歌厅唱歌挣足打官司的钱的,有的还说我们已经住在一起了;更有甚者还说我们在 预审的时候拿了学校10万块钱,撤了诉了结了官司……更卑劣的谣言我就不列举了。 对此,我不会感到愤怒,只是感到惊讶,惊讶于谣言的“高水平”。 此后过了大概1 个月。12月17日,第二次预审也就是正式的预审开始了。这次 斯律师也随我们一起出庭了。对方的陶律师也来了。 到了法庭里,我发现学校派来应诉的人以及校方证人中很多都是我所熟悉的人 :其中就有我高三的班主任陈老师、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一个学校的保安、宿管 办的主任、小云他们班的班长。此外,还有几个高二、高三的学生,他们当中有的 人我认识。 让我们稍感欣慰的是,这些老师的证言与第一次预审交换证据时我们所看到的 证词相比,都显得保守了许多,或许是因为大家面对面而不好意思做得太绝,或许 是因为他们确实是按照自己的良心说话了。当然,我更愿意情况如后者那样,我们 不愿意把人想得太坏。 我们愿意相信大多数人都是好人。 昔日的老师与校友,今日的对手,多少有点尴尬,我觉得此刻不便与他们再进 行直接的接触,因此眼睛瞥向别处。我忽然发现来给学校作证的几个不认识的学弟 学妹每个人脸上都明显地挂着一副极度鄙薄、疾恶如仇的神情,一双双眼睛似乎要 喷出火来。 有没有搞错?干嘛这样看我,好像我是你们的杀父仇人似的!这么想着,我低 下了头,我不愿也不敢直接看着他们的眼睛,我害怕自己在这庄严的地方忍不住笑 出来。一歪头看见了身边的小云,我看到她的神态,吓了一跳:只见她双手抱在胸 前,眼睛里噙着泪水,故意跷起了腿,恶狠狠地瞪着表情激愤的学弟学妹们,摆出 了一副高傲的姿态。 看到她这样子,我小声说:“喂,腿放下来,法官看了多不好!”听了我的话, 她把腿放了下来。不过,过了一会儿,她又跷起了腿。 这时小云的班主任吴老师走了进来,小云主动跟他打了个招呼,吴老师慌忙 “哎”了一声,随即脸就红了,很尴尬的样子。 很快,预审就开始了。校方的证人之一,保安科的张老伯走了进来让斯律师提 问。这个张老伯年纪将近六十,据说心脏不太好,而且耳朵也有点背。斯律师问了 他好几个问题,他的回答都让人啼笑皆非。 当张老伯描述到我和小云在学校的表现的时候,说:“他们俩的事可谓无人不 知无人不晓,他们的行为非常公开,从不避讳他人。他们经常勾肩搭背,卿卿我我, 不管周围有没有人,他们完全不注意自己的形象,这种行为在校内影响很坏。仅是 我个人看到他们就有那么两次,在操场上搂搂抱抱,很不像话……” 这个时候斯律师插了一句:“他们交往的两年中,被你两次看到搂抱,这算很 多次吗?”这么一问,顿时把张老伯噎住了。 斯律师笑了一下,接着问:“在此期间有没有见过类似谈恋爱的?” 张老伯想想,说:“从来没有。”他可能觉得这句话说得有点过,于是补充说 :“谈恋爱的有那么几对,但为数不多,也比较含蓄,像他们这样明目张胆,这么 过分的独此一对。” 斯律师又笑了:“既然其他几对谈恋爱谈得很含蓄,您又是怎么知道的呢?” 这么轻轻一戳,张老伯一下子泄气了。我忍住笑看着这个平时跟我蛮熟的老伯, 哎呀,他这套说辞一套一套的,怎么听怎么像某个老师教的,还蛮有文采的。 接下来出来为学校作证的是我高三的班主任陈老师。 斯律师首先问陈老师说:“听说您是原告之一魏罡同学的班主任,那您来此作 证的目的主要是什么?” 陈老师的话出乎我们的意料:“我有什么目的啊?为讲和嘛!” 斯律师接着问道:“您对魏罡同学总的评价是什么?” 陈老师习惯性地捋了捋头发,说:“这个同学总的来说是不错的……” 忽然,学校的律师打断了斯律师和陈老师的对话:“请你们不要问与材料无关 的问题!”随后陈老师就被叫了下去。看着班主任的背影,我心里一阵难过,这个 老师太让人琢磨不透了!他给我这样的评价,是不是因为他不想把事情做得太过呢, 是不是还念及师生情谊的呢?但是想到以前他一些行为,我又实在无法释然。 每当回想起放录像那天陈老师那副事不关己的样子,我心里就一阵酸楚,一阵 难过。 今天陈老师的话还算客观,也许,还是念及了几分师生情谊,不想把事做绝, 但愿如此吧。 接着,几个学生证人也相继站起来发言了。当法官问他们,你们中学谈恋爱的 学生多不多的时候。他们的回答干脆而坚定:不多!像魏罡和他女朋友这样的只是 少数的少数。 这时,我注意看了一下正在作证的那两个同学,呵呵,我认识他们。 小云他们班的班长文尹自己就谈恋爱,这里就先不提她了。 另一个低我们一年级的学弟,他不仅谈恋爱,而且还因为和一个高三的师姐进 行姐弟恋而闻名,大家称他们俩是“校园锋菲恋”。 我和小云都清清楚楚地记得,当时这个小“谢霆锋”一下课就跑到高三年级的 走廊上,和他的师姐兼恋人谈笑风生,这一幕也在学校里传为佳话。 没想到,现在,他居然能站在法庭上天真无邪地说出“我们中学谈恋爱的很少” 这样的话。我和小云闻言不禁感叹,他真是一块演戏的好材料。 其后走进来的是三个脸上带着疾恶如仇的表情的女生,其中一个还很夸张地穿 了一双红艳艳的皮鞋,给人的感觉很滑稽,非常滑稽。她们在面对律师和法官控诉 我的时候,始终不看我和小云。 她们三个的证词更是自相矛盾得一塌糊涂。她们三个人之中倒有两个没看过那 盘录像,但是当问及“片子开头有没有‘对事不对人’的说明”时,三个人像三胞 胎似的一起说:“注意了。”其中还有一个女生说:“他们这样的行为平时在学校 走廊、操场上看见不觉得有什么,但是拍到电视上放出来,就觉得有些意外了……” 听到这里,我想对方律师可能会不好受了,最后这个女生说的话分明是在给我 们提供有利材料啊,真是苦煞了学校请的这二位律师。 这次预审,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做人应该厚道一点” 起 诉 状 原告:魏罡, 男, 1984 年11月24日出生, 汉族 住所地:(本书此处隐去) 邮编:(本书此处隐去) 被告:上海市XX高级中学 住所地:(此处隐去)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 、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 2 、判决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3 、判决认定被告在平时用录像监视原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4 、判令被告在上海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在开学期间XX中学布告栏 (求真碑背面)内公开张贴对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七天。 5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元。 6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7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魏罡是被告上海XX高级中学2003届高三(1 )班的学生。原告2000年进学 校时即发现每个班级教室里安装了摄像头,据介绍说该摄像头是学校为监考所用, 原告及其同学们虽觉不妥,却又无可奈何。 2002年初一次晚自修(依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晚自修),原告在教室的后排 坐位上和其女友有亲昵的行为,原告不知道行为已经被被告的监控摄像头拍到。2003 年4 月7 日,被告通过广播通知全校同学观看录像,录像的主旨是对学校学生违反 校纪校规的情况进行曝光,而内容大部分来自学校安装的摄像头所摄制的录像。录 像其中一段就是原告和女友2002年年初在教室里的亲昵镜头,录像的开始并未在原 告及其女友脸上打上马赛克,稍后才在双方的脸上打上一些马赛克,但是认识原告 及其女友的人能清晰地辨认出原告及其女友。该录像播出时,全校的哄笑声就此起 彼伏,给原告带来的感受是非常之难受,尴尬、难堪、震惊,原告一时无法形容。 事情发生以后整个学校都炸开了锅,大家都在谈论这件事情,说什么话的人都 有,甚至那些不认识原告的高一、高二年级的同学还专门跑到原告所在的班级来寻 找。 原告一下成为学校的“知名”人物,同时也成了全校的笑柄,同学们课余谈论 的谈资,嘲笑讽刺的对象。无论原告走到哪里,都会遇到异样的目光,窃窃私语, 甚至指指点点。为此原告情绪很消沉,有意尽量地避开人群,连吃饭也不敢到学校 食堂,脑子里成天想的就是这件事。由于该事件发生在高考前两个月,致使原告根 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原告最后的高考成绩也受到很大影响,原告甚至想用自杀这 种极端的方式,以图引起社会的重视。而被告对此并无任何反应。 原告认为:原告及其女友的行为在道德、场合上和校纪校规方面固然有值得商 榷之处,但是学校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首先学校在平时在教室中使用录像以监视 学生的行为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同学们生活在一个受监视的 环境中,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受到侵犯,学生虽然是被管理者,但是毕竟也是人, 也有人格尊严,法律赋予成年人的人格权,一样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告的行为侵犯 了原告的人格权。如前所述,原告及其女友的亲昵行为在该场合虽然有值得商榷之 处,但是毕竟是在一个比较熟悉的环境里的行为,被告将其公开到全校的范围,侵 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 伤害是巨大的,原告请求给予精神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大小是否妥当,当 请贵院裁决。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随着一届同学的离校,已经扩大到 社会,故原告请求被告在社会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有部分影响在学校,故还要 请求在学校中公开消除影响。原告是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是 无法向学校讨回公道,维护权利的,故合理的律师费用要求学校承担。 原告在XX高级中学度过了美好的中学年华,对XX中学还是有感情的,该事情发 生后,原告希望学校有所表示,但是学校并没有派任何人和原告作些沟通或作点滴 表达歉意的行动,在是非面前,原告也只好抱着“吾爱吾校,吾更爱权利”的态度, 诉之法院,同时也是为今后还要在学校继续学习生活的学弟学妹们争取一些属于自 己的权利。原告自认并非道德之完人,但是却是法律上人格独立之人,希望贵院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12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有关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判决如诉 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 罡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我和小云的案件是分别起诉,然后法院将我们的案件合并审理。 第二次预审后近1 个月,也就是2004年1 月19日,我们的案子一审开庭了。 我和小云早上坐公交车赶到虹口区法院的时候,看到了学校派来的参与诉讼的 老师和同学。他们大约有几十个人,排着整齐的队伍浩浩荡荡地走了过来。 我知道,他们之中有人是来应诉的,有人是来作证的,其余的则是参加旁听的, 而且肯定是旁听队伍最庞大。 远远地,我听见了嘲讽的议论声,还有嘘声。 小云有点惊慌,看了看我,我小声地安慰她说:“别怕,也别理他们。我们走 我们的。” 小云的真名跟著名金庸武侠小说《笑傲江湖》里那个日月神教的“圣姑”有点 相近,因此同学们曾经戏称我是“冲哥”。 眼前的此情此景让我联想到令狐冲在少林寺与昔日恩师君子剑岳不群(此人后 来被证明是最大的伪君子!)及同门对绝的场景。 我这么说,并没有自比为令狐大侠的意思,只是觉得那个时候和令狐冲绝望的 处境相似罢了。 是啊,一年来经历之种种“惊魂”和磨难,不正是为了等待这一刻的到来? 我感觉到,法庭的空气中夹杂了一种不可名状的紧张和凝重。 |